有時候酸歸酸,
還是奉勸各位行人遇到不禮讓行人的車子不要出腳踹或動手毀損!
因為故意毀損是刑法中的告訴乃論罪!
而當場故意毀損又是屬於現行犯!
剛Google科普一下現行犯的一些相關
除了先前提的88條任何人可逮捕外,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
「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
也就是說,毀損現行犯,在被任何人逮捕後,只要打110報警時,說明逮捕到毀損現行犯,
警察到場提示警察後就得依現行犯的後續處置方式處理!
當然,如果報警時沒敍明現行犯,警察到場時,或許會大事化小,不會依現行犯的逮捕程序!
現行犯,第一時間就是要帶回警局做筆錄,而有沒有要強制上銬我還沒查到!
而且,在逮捕的過程中,現行犯的動作都視為反抗行為,相對配合反制動作的大外割、壓制...等,
只要不過激,都在被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只能說,影片中的逮捕現行犯者,不知道熟不熟這部份,
否則,出腳踹車的,會比被罰6000元的,來的嚴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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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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