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初判和車鑑會的看法不一定一致,
就算不同的車鑑會也不見得一致!
不過主要看你們筆錄怎麼寫,
如果後車已提前切至快車道一段時間(譬如3-5秒),
那就屬前車不當切換車道。
後車未超速的話,後車猝不及防,可以零肇責!
後車超速的話,前車切換車道未注意該車道來車,佔7成。
至於若是同車道超車時,因對方左偏才往快車道閃躲,
依據先前版上案例,不同單位會有不同看法。
畢竟前車有改變行徑方向(要配合看筆錄內容),
所以兩種爭論結果都有可能。
依樓主的圖片,應該有後方車提供行車記錄器吧?
影片放上來,可以更清楚很多!
只能說,要超車,不想降速,還是提前切換至不同車道超越,
這樣在法規定義上,對自身較有利!
(猜想樓主為後車方)
謝謝,我們的狀況比較像是您的經歷
個人積分:4430分
文章編號:88946142
賈伯濕 wrote:
不論A車打方向燈的意圖是變換車道或是想左轉
和B車的關係絕非同車道前後車的關係
怎麼一堆人會認為是B車肇責較大?
要看B車已經進入快車道多久了?
如果B車已經提前進入快車道2秒以上,裁決才會認定是直行車
如果B車只是比A車快個1秒切過去,剛切過去就撞上了
:就會是前後車、B車想要超車A車的關係。
(樓主也說:B車....欲變線超車至旁邊快車道;看照片,B車也像是才剛切過去)
這時A車可以主張變換車道前,有看快車道並無車輛,切過去不到1秒,B車加速切過來,悴不及防下,就被B車撞上了。
所以B車除非可以證明自己已經在快車道2秒以上了,否則肇責會較大,有機會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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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是2秒以上?這是有判例的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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