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路邊停車格 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諸葛小花 wrote:
有沒有規定我是不知道

有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1 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
三、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
四、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2 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1200, 頗貴
這檢舉人是行家
起駛前、轉彎、變換車道要顯示對應的方向燈,減速暫停在交通規則上只說要顯示燈光,不限定是哪種燈光,方向燈或煞車燈都是燈光,汽機車停路邊停車格屬於減速暫停的行為,有亮煞車燈的話檢舉就很難成案,這個會開單頗令人意外。
這社會真的得不輕!

以檢舉為樂,就以為交通秩序就會變好?

政府不作為,讓百姓交互對立,真是棒啊!
Leonyang1603
多少還是有用,難道你不怕檢舉嗎?取消檢舉制度只會更亂而已,當然我也不鼓勵病態檢舉
a987162
若會怕檢舉就代表檢舉是有用的!!
終於哦,一堆機車不打方向燈突然停車找車位
起步要,但機車轉進去停車格可以不用。
起駛、轉彎、變換車道才要打燈
沒說轉向要打燈,就像去待轉區一樣可以不用打燈,但打一下總是比較好提醒一下後車。
但可以申訴看看,我是覺得應該會過
應該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
hpvs19 wrote:
這社會真的病得不輕!...(恕刪)


檢舉並不快樂,因為會發現違規的人很多,但發現檢舉真的有讓交通有變好。
政府法規制定很完善,但警力有限,警察看不到的地方台灣人的劣根性就會貪圖方便而違規影響別人,所以民眾花自己的時間幫忙收集路上違規給警察過濾判斷。

很多人都把民眾檢舉當成是民眾舉發,這可能是中文沒學好,或是有其它目地,不過藉這機會解釋一下:
民眾不管檢舉再多,只要警察認為不構成違規,或影片裡的違規拍的不清楚,可能會引起爭議的,警察就不會舉發。所以別再把民眾檢舉當成是民眾檢舉了就一定會開單,這才是造成民眾對立的有心人,在偷換概念製造對立時用的手法,身為一個台灣人應該要有能力區別、思考、判斷,才不枉費生在台灣並受了開化的教育。
allen20347
那沒舉一堆魔人幹幹叫是那招...
被罰很正常吧
這個本來就要打燈...
1200乖乖繳吧
現在草木皆兵
只要變換車行方向或是即將跨越任何平行方向的標線 都打燈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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