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使用測速槍,拍到時速229公里照片】最近最火的是法官過勞死,大家都覺得他們好辛苦,好可憐。但是看了這則判決,吾人怎麼覺得法官好像還不夠累?還是不用心?嚴重超速是事實,竟然申訴得以撤單?申訴人可恥,法官的見解也是疑點重重!?這不是明白告訴大家,遵守速限的是大笨蛋?收單之後先找法規漏洞?
法官的腦袋好臺灣道路最高速限110km/hr,還有更高的速限嗎?時速都兩百多了駕駛本身不知?還需要提醒有測速照相?法官如此判定… andox0310 wrote:時速那麼快,根本就看不到牌子啦全台那條道路,可以飆到時速229,不算超速的?法官有理有據,五星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