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elerator_JP wrote:
改成機車停前面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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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435487
車位類型有三種:
1.自行增設停車位
2.獎勵增設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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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兩種可以有獨立產權並專用
但如果是:
3.法定停車位:
在民國80年9月18日以前,「法定停車位」可以獨立登記建號,有獨立權狀而可單獨買賣。但80年9月18日內政部函令,規定「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在共有部分,所以「法定停車位」自此就無獨立權狀存在,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
1.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
或
2.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不論哪一種, 只要你是跟其他車主共同持份車位的話, 你天然就沒有專用權, 權力的使用範圍, 將會回歸到區權人大會的決議, 如果大多數住戶都投票決議: 持份車位他人不得通行, 且列入住戶公約內, 你才有可能依此規定排除他人的通行。
---------------- 回到樓主的問題:
所以樓主想要主張: 土地專用權而排除他人進入, 這點在車位上可能是辦不到的. 因為你很可能根本就沒有土地專用權在手上.
其次, 要排除他進入私人土地, 前提是你要先聲明私人土地的範圍, 也就是在你的車位周圍畫出區域, 並且明白告示這是你的私人土地產權. 不過這點可能也辦不到, 因為你的車位如果是持份, 你原本就不能主張土地產權屬於你一個人 (這塊土地的產權是屬於有持份權的所有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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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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