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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743065
安全規則103條
第一項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有行人穿越在前述條文第二及第三項,及處罰條例44條,有行人穿越馬路,駕駛必須停車。
照交通部逾越安全規則103條第一項的規範強度,把原本只要求減速的條文用連行政命令層級都稱不上的行政說明(我不想用行政規則來理解交通部的作為),片面強制用路人近行人穿越道,就算沒行人通過也要停車。課與人民義務要法律授權,今天交通部可以提修法,不修法也不公告行政命令,就算沒人過馬路,憑個人感覺就處罰近行人穿越道未完全停車的駕駛。
對於課與人民義務的基準有所改變,交通部至少提修法,有公聽討論,有公告緩衝,有明確施行日期。
今天沒修法,沒公開討論,沒公告施行日期,就片面修改條文所列的規範與裁罰標準。
這種政府沒有法治觀念,回到人治獨裁的威權時期。
到路口只要有號誌/標誌/標線,像美國一樣所有輪全停。就看全民是否接受修改成這樣的規範。行政官員要記得,立法院不管是否通過任何條文,行政官員不接受立法院決議僅覆議一途,覆議仍不獲立法院同意,行政官員只能立即接受立院決議,不接受就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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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743128
別傻了, 大官都是警車開道, 一堆警察指揮交通, 你這樣亂轉可能先被抓去關.
要玩法也先知法,鴿子或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權高於號誌、標線,所以鴿子叫你滾去一邊還偏偏要玩,就是被抓起來用社維法或其他非道交法規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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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074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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