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BMW違停斑馬線 未達3分鐘不宜舉發

stoak wrote:
高雄BMW違停斑馬線...(恕刪)


檢舉不成就換下一件就好了,

需要這麼玻璃心....馬上上網取暖?

我以為只有小粉紅才玻璃心~

原來台灣人也會....果然是同源同種的證明~
huang635555
高雄隨便撞到人都是綠的[笑到噴淚]
stoak wrote:
只有"違規臨停"
沒有"斑馬線上違規臨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啊。
會斑馬線違停的
你多尾隨一下
他在路上一定還有各種違規
隨你錄影 檢舉

來源::本魯多年經驗!
stoak wrote:
高雄BMW違...(恕刪)


執政黨

A辣愛怕跑 wrote:
會斑馬線違停的
你多尾隨一下
他在路上一定還有各種違規
隨你錄影 檢舉

來源::本魯多年經驗!


每件檢舉都要花滿三分鐘,檢舉達人還真辛苦
當然靠著賺外快養家的不在此限
yamaha0204
Harvey norman 亂造謠放屁,是支那造假國跑出來的嗎
看襯衫太小
A辣愛怕跑 要是我也會痛恨違規撞的,更何況還撞死別人。
台灣要亂就是這些政客腦筋秀逗~小罪寬容導致社會秩序混亂!(看看美國零元購)

國家道德文化養成不易,引以為戒啊!~
huang635555
路邊放花盆算什麼罪[笑到噴淚]
seatree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啊。
還真的有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stoak
應該就沒錯[嘖]
huang635555
台南檢舉也是不會過[笑到噴淚]
垃圾警察都很會自我解讀法條,
身為執法人員卻對法規一點都不熟,
應該每年上滿至少100小時法條法規課程!!
huang635555
台灣應該要有專業交通警察[笑到噴淚]
整個中華民國上上下下的在檢討行人地獄,偏偏對隨處可見比在路上看到狗大便機率高上千倍把斑馬線當停車格的亂象選擇性失明。
之前有支影片機車沒禮讓行人被砲轟,但大家對影片中休旅車違停在斑馬線選擇性失明裝作沒看到。
han888
01就是這樣,然後講他們他們還會生氣氣的喔....[^++^]
定法條的邏輯真的堪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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