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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arowana wrote:
帝王條款頒布以來,過馬路不看而被撞的是否變多了? 以前行人會停看聽.....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時間: 86.1.22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
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考古一下,1997年就有汽車路權小於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規定與罰鍰,至少比本魯拿到駕照還要早了,所謂「帝王條款頒布以來」是多久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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