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 / 重慶南路 偽爆衝事故 ~ 台灣還要多秀下限 ?

melkavam wrote:
三峽那個老人
無差別暴走撞死小孩子
台北這個連駕照都沒有
硬是要拉職業駕駛下水
然後再扯檢舉
一碼歸一碼

早期駕照太好取得
之後又沒有回訓制度
近10年增加很多種號誌標線
這些老人根本就沒有看過學過
而且檢舉這事
根本就是想當警察
然後又不想負行政責任


前面說的完全正確
後段說的檢舉達人也事實,那個叫假正義,警察的執法權本來就不該下放給民眾
但很多人喜歡把台灣道路設計與規範跟國外比
其實國情民情皆不同,完全移植過來會產生很大的問題
台灣交通可以慢慢改善,從小教育做起
而不是急就章,馬上修法! 這個罰那個也罰
政府自問題也不少好嗎?
像最近省道的道路設計變更,內線改成離分隔島很遠,把內外線整個往右移
造成什麼問題呢? 路邊停車有很大的風險,一方面摩托車完全沒有回避的空間
再來是停車要開門變成很容易撞到摩托車,所以政府就提醒要兩段式開車門
更改法規的官員沒責任,法規就是這樣,出事了民眾要自己扛起來啊!


那原本沒問題的為什麼要改成這麼複雜又沒有成效的作法???
唬唬生瘋
執法權哪時候下放給民眾??民眾提供的是證據,執法(開單)的依然是警察,反到邏輯都不清了嗎?
跟限縮檢舉沒什麼關係,跟罰責太輕比較有關係,無照駕駛才罰24000,酒駕累犯才罰12萬。難怪無照駕駛/酒駕累犯很多,罰不怕。

以下是現行酒駕罰責:
1.汽機車駕駛人酒測超標(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 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以上),機車罰鍰15,000 元至9 萬元,汽車罰鍰3 萬元至12 萬元。

2.酒駕累犯(10 年內第2 次),機車罰鍰9 萬元,汽車罰12 萬元,第3 次以上按次加罰9 萬元,均吊銷駕照。

3.拒絕酒測: 處罰鍰18 萬元起跳,累犯按次加罰18 萬元,同樣吊銷駕照。
沒辦法!看誰選的中央政府?

就像前面有人說的"台灣是很重視人權的"!當今政府就很濫用人權、民主,

大罷免、違規大解放、國中生帶刀回學校砍人可教化?

人權過頭影響其他人生命安全這樣有比較好??
nh02532
就是有一群人死忠挺這種政府啊!連小燈泡的媽媽自己的小孩被砍死都不挺死刑了。
sunland
抗盅飽苔比較重要,抹紅一下選票自來,有人會因為交通投票嗎?平常很會講,投票時還不是乖乖看顏色投
marinese wrote:
台灣職業駕駛 特別是計程車素質 還需要別人幫他們打廣告!?

現在最沒素質的不是小黃
現在就沒素質的職業駕駛 是Uber
LONG LONG AGO就不說了
最近一次
是差點被對向Uber的無敵大迴轉給擊落
可能是剛接到單要去載客人
原本停在路邊
突然就給你在最外側車道給你大迴轉
(他那邊雙線道 我這單線道)
還是給你轉到一半才想到給補打個方向燈
只想表達:

無照 = 毫無駕馭這樣工具的資格 。

否則,為什麼設立各種國家考試與技能鑑定 ? 就是檢定符不符合,資格。
車輛也一樣。

無照駕駛與酒醉駕駛,都是( 故意犯行 )。
哪個民意代表,阻擋或不參與修正修法:讓它下台或不支持此人的選舉。

只有《 落後的地方 》,人民過個馬路才會要膽顫心驚。
marinese
一直很感冒的是 台灣無照駕駛代價太低了 多數被抓初犯都是6000處理掉~ 再被抓也只是2萬4
▼以下的內容我不是很確定......
全美交通法都規,無論任何狀況只要校車 閃紅燈放下車身側邊的「STOP」牌 (放學生下車),不論方向一律要停車。 你不能超車、不能繞過 校車、慢慢的都不行,對向的車子也不能假設沒有兒童 會橫越馬路,四面八方的車子全部都得停頓,無論多久 都要等
直到校車收回停止告示牌,才能繼續通行。
等候校車的期間,沒有不耐煩的喇叭聲,沒有催促的引擎聲,沒有帶著挑釁大聲辱罵的叫囂聲。

台灣如果有以上法規,有多少駕駛會遵守?有多少駕駛受的了? 台灣真的有很多人在乎小孩安全嗎? 台灣離文明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

一定有人會為沒有耐心跟違規講理由或國情不同,所以台灣離文明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

PS. 當然以上法規遇到 神經病喪心病狂 是沒辦法,目的是教育大眾保護幼小跟耐心與修養。
member.7
對牛彈琴,台灣人只有在排隊買吃的時候,才有耐心與修養。
mobailumaru
美國校車司機是有權力檢舉不遵守STOP的車子 (不確定是不是每州都行),所以對守法率有很大的幫助。
既然違停那麼多,開罰單收入想必也不少,各地政府可以聘僱交通輔警授予管理違停開單的權力
經過訓練只要全程錄影舉證,就不會有甚麼糾紛產生,這樣應該會降低很多違停
black330ci wrote:
既然違停那麼多,開罰...(恕刪)

問題還是會很多
之前林佳龍剛上任台中市市長
想改善台中交通
導致警察取締開罰件數增多
沒多久同黨市議員跳出來質詢施壓
結果警察就消極不作為了
堂堂市長都扛不住這種壓力
誰還要去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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