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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車道分流」說法是否站得住腳?
•法律並沒有「車道分流」字面條文;但 104 交上字68 號判決肯認「當前方車列已停等紅燈而處於靜止/極低速狀態時,機車從同車道右(或左)側穿越,不構成《處罰條例》§47 所稱『超車』」。
•關鍵在於:
1.車列是否確實處於停止或僅緩慢蠕動;若前車(貨車)僅停 1 秒即再起動,法院未必採同樣見解。
2.機車有無跨越 15 cm 邊線進入路肩;《道安規則》§105Ⅰ⑤ 明文「除起駛、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路肩非車道 。若鑑定認為機車係利用路肩超越車列,則即使車列停止,仍屬違規。
結論:能否用「車道分流」抗辯,要同時滿足「前車確實停等/極低速」且「機車未駛上路肩」兩要件。只符合其一,仍可能成立違規右側超車。
2. 併行(直行) vs. 右轉讓道規則
•《道安規則》§102Ⅰ②但書:「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102Ⅰ④ 加重義務——提早 30 m 打方向燈並換道
•併行判斷:實務以「車頭齊平」乃至前軸相差不多為是否屬併行之重要指標。若撞擊點已在貨車前輪靠近保桿處,顯示兩車已併行,轉彎車必須禮讓。
•裁判、鑑定慣例:轉彎車若未打燈又搶道右轉,多負 70%~100% 責任 。
結論:只要證據能證明當時機車已進入「併行」位置,貨車未依 §102 讓道且未提前打燈,即屬違規轉彎,其責任通常不會只是「次因」。
3. 「右側超車」罰單是否合理?
•《處罰條例》§47Ⅰ③ 列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為處罰要件 。
•何謂「超車」? §47Ⅱ 定義:「同向或雙向 僅有一車道 時,超越前車之行為」。如果現場為 雙向單線道,正屬一車道,且機車意圖超越前車(貨車)——即使未完全通過,只要行為動機及路徑已形成「超越」態樣,仍可構成「右側超車」。
•然而,若能證明(1)當時三車均停等綠燈且無前進、(2)機車純粹沿邊線慢速滑行至停等區而非意圖「超越並駛入前方空車道」,即有機會套用前述 104 交上字68 號見解,主張「非屬超車」。
結論:罰單能否撤銷,仍賴監視器畫面證明「車列靜止」「機車不在路肩」「未完成超越」,否則右側超車處分難以推翻。
上面是AI的,下面是我自己的見解:
右側超車,就要有被撞的心理準備,作為一個機車汽車同時擁有而且用車時間對半開的駕駛而言
我”非常“”非常“”非常“(很重要要說3次)厭惡機車從右側超越,我自己騎車都以左邊超過車輛為主
因為自己也是汽車駕駛,從右側竄出的機車真的防不慎防,特別是台灣機車有趨光性,看到方向燈,就會從亮燈的方向加速穿越,非常糟糕,
支持樓主捍衛自身權益,但是提醒夫人,真的,不要在從右側穿越了,真的很危險
請你分清楚「習慣」與「法規」上的差異,你今天上來是來問法律責任(肇責)還是問你的習慣有沒有得乖寶寶章?台東騎機車習慣不帶安全帽,難道進了台東地方法院道交31條會自動失效嗎?
你平常習慣怎麼騎自己爽就好,沒被抓就不當一回事也是你自己的決定;但出了事要計算肇責就是把法律攤開來一條條看。你今天若找不出可以反駁車鑑報告上任一句的法律條文,也不用再花錢覆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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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184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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