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半天就是機車鑽車縫~沒判全責已經是撿到便宜了!
滄海方舟
我跟貨車都是在車道內,我右邊是15公分邊線,貨車是在我左邊,他突然向右切,我老婆才被他撞,所以沒有鑽車縫。11樓樓主你可能搞錯了。
雖然被撞,還要賠人家,很可憐。但初判表:不要先違規,就不會被撞,所以是肇事主因!
滄海方舟
對方人跟車沒事,所以我們不需要陪對方。貨車違規向右切才是主因,若貨車保持停車,不提早右切提前轉彎,就不會發生車禍。
打這麼落落長的一篇,拿去餵AI立刻可以解答:
1. 「車道分流」說法是否站得住腳?
•法律並沒有「車道分流」字面條文;但 104 交上字68 號判決肯認「當前方車列已停等紅燈而處於靜止/極低速狀態時,機車從同車道右(或左)側穿越,不構成《處罰條例》§47 所稱『超車』」。
•關鍵在於:
1.車列是否確實處於停止或僅緩慢蠕動;若前車(貨車)僅停 1 秒即再起動,法院未必採同樣見解。
2.機車有無跨越 15 cm 邊線進入路肩;《道安規則》§105Ⅰ⑤ 明文「除起駛、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路肩非車道 。若鑑定認為機車係利用路肩超越車列,則即使車列停止,仍屬違規。

結論:能否用「車道分流」抗辯,要同時滿足「前車確實停等/極低速」且「機車未駛上路肩」兩要件。只符合其一,仍可能成立違規右側超車。

2. 併行(直行) vs. 右轉讓道規則
•《道安規則》§102Ⅰ②但書:「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102Ⅰ④ 加重義務——提早 30 m 打方向燈並換道
•併行判斷:實務以「車頭齊平」乃至前軸相差不多為是否屬併行之重要指標。若撞擊點已在貨車前輪靠近保桿處,顯示兩車已併行,轉彎車必須禮讓。
•裁判、鑑定慣例:轉彎車若未打燈又搶道右轉,多負 70%~100% 責任 。

結論:只要證據能證明當時機車已進入「併行」位置,貨車未依 §102 讓道且未提前打燈,即屬違規轉彎,其責任通常不會只是「次因」。

3. 「右側超車」罰單是否合理?
•《處罰條例》§47Ⅰ③ 列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為處罰要件 。
•何謂「超車」? §47Ⅱ 定義:「同向或雙向 僅有一車道 時,超越前車之行為」。如果現場為 雙向單線道,正屬一車道,且機車意圖超越前車(貨車)——即使未完全通過,只要行為動機及路徑已形成「超越」態樣,仍可構成「右側超車」。
•然而,若能證明(1)當時三車均停等綠燈且無前進、(2)機車純粹沿邊線慢速滑行至停等區而非意圖「超越並駛入前方空車道」,即有機會套用前述 104 交上字68 號見解,主張「非屬超車」。

結論:罰單能否撤銷,仍賴監視器畫面證明「車列靜止」「機車不在路肩」「未完成超越」,否則右側超車處分難以推翻。
上面是AI的,下面是我自己的見解:
右側超車,就要有被撞的心理準備,作為一個機車汽車同時擁有而且用車時間對半開的駕駛而言
我”非常“”非常“”非常“(很重要要說3次)厭惡機車從右側超越,我自己騎車都以左邊超過車輛為主
因為自己也是汽車駕駛,從右側竄出的機車真的防不慎防,特別是台灣機車有趨光性,看到方向燈,就會從亮燈的方向加速穿越,非常糟糕,
支持樓主捍衛自身權益,但是提醒夫人,真的,不要在從右側穿越了,真的很危險
Another.MF
請你分清楚「習慣」與「法規」上的差異,你今天上來是來問法律責任(肇責)還是問你的習慣有沒有得乖寶寶章?台東騎機車習慣不帶安全帽,難道進了台東地方法院道交31條會自動失效嗎?
Another.MF
你平常習慣怎麼騎自己爽就好,沒被抓就不當一回事也是你自己的決定;但出了事要計算肇責就是把法律攤開來一條條看。你今天若找不出可以反駁車鑑報告上任一句的法律條文,也不用再花錢覆議了。
貨車跟你老婆做一樣的事啊~~
鑑定看起來沒有太大的謬誤,看你能爭取到多少吧~
給發文者:

目前道交條例對於機車,完全沒有右側超車之違規情況適用,

近兩年所有法院判決也幾乎都採信機車右車超越前車不是違規,超越不是超車,

右側違規超車只適用於四輪汽車,所以無須看其他留言,


建議你找處理過機車車禍之律師,

上法院就可以推翻,變成無肇責。

找對律師最重要,

本人長期幫助車禍用路人,機車絕對沒有右側超車之違規樣態,切記。
changkulong
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1項一款與處罰條例47條1項三款。
同車道只有前後車關係沒有轉彎車(前)要讓直行車(後)
再來你說被撞擊時兩車是平行
那就是你的車還未完成超車動作還是後車
雖然兩車都是右側路肩超車違規

你說貨車違規駛出15公分邊線
但你的車在貨車的右邊
全文不敢說你也騎在路肩或水溝蓋?
如果你騎在路肩或水溝蓋是沒路權的
車道分流? 你都說是路肩了哪來的車道?
滄海方舟
16樓樓主謝謝你的見解,我要重申機車是在車道內,非路肩。貨車違規駛出邊線過程把我老婆撞到路肩,這樣說請楚了嗎?
shiji03
你自己去申請覆議很難推翻原議,你要把你的異議說服法官讓他去做覆議才有機會,但也只是有機會37開變55開,畢竟前後車是事實,他違規不代表你能侵犯他的路權
機車是超越前車,超越不是超車,

何謂超車有嚴格之定義,

不是車輛往前就是超車,機車完全不適用目前超車之定義,

所以車禍案件中,機車狀態皆為 "超越" 前車,

此案車鑑會若用白紙黑字寫肇事主因是機車右側超車,
非常不專業的車鑑會,
建議機車方以刑逼民並讓法院判決,有機會不用賠任何前並且得到對方賠償。
滄海方舟
非常感謝17樓樓主的細心解說,以刑逼民,我認為不一定管用,對良民才有用。機車不適用目前超車定義,這怎麼說?有依據嗎?
你們還不適合騎車上路
滄海方舟 wrote:
單線道上


很合理,同車道不管汽車機車就是前後車關係
怎樣?機車就不用排隊?
愛鑽嘛
你對於車禍發生原因的「因果」關係認知認識的角度上,

跟法理線上處理人員的認知認識其實是有很大不同的。

你以為的應該,

在法理人員系統性專業性法律性的角度框架限制下,

很多你認知的應該都會被視爲不應該。

因為認知起點完全不同,所以你對鑒定會有如此大的認知差距也屬正常。

當然啦,有些鑑定結果,到法院最後也有相當多會被法官打臉的。

法官會打車鋻會臉,一般是車禍情況較複雜,

法官也願意花費大量時間精力慢慢找法條一一反駁車鋻會說詞。

但絕大部分法官很少這樣做,這不是虐自己麼!

所以都是以車鋻會判定爲依據較多。

除非你願意花大量時間大量金錢,

否則這案子大概就這樣了,

因為看上去車鋻會的判斷沒啥大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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