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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2020211
hermas wrote:
為了替財團增加財源,111年已修法,投保義務人於強制車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強保法規定再行訂立強制車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修正條文第51條之1)
我實在是非常疑惑會何這個修法會替財團增加財源?
遲繳幾天的不計,真正沒投保強制第三人責任險的汽車極為罕見,沒投保的機車則約為10%。全台機車數至2025年2月是1466萬台,大約有147萬台機車未投保強制第三人責任險,一年保費約為每台658元,一年未投保強制責任險總保費大約為10億。111年的修法也不過就是想辦法提升機車的投保率而已。依據無盈無虧原則,機車投保率上升,反應的是機車強制第三人責任險費率的調降,得到好處的是廣大原本乖乖投保強制險的機車車主,而不是保險財團。
強制險的立法目的及保障標的為善意第三人,而且採取無過失主義,意思是,不管車輛駕駛有無責任,第三人的死傷都可以得到理賠。傷害醫療費用最高理賠20萬元,失能給付和死亡給付則最高理賠200萬元。至於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卻發生第三人死傷事件,或是車輛肇事逃逸而找不到肇事人負責,則可以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理賠。
由於強制第三人責任險當初立法時,就已經想辦法不要圖利財團了,所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費的訂定採取無盈無虧原則,且有必要的保險外部監理。然後,汽、機車的費率是分開計算的。所以說穿了,那原來沒有投保的10%機車車主,他應該要負責的保費(間接的是強制理賠),其實是由90%有投保強制險的車主分攤掉了。
以個人利益來說,我贊成111年的修法,因為,我為什麼要替這10%投機取巧的機車車主負擔保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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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202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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