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教學來了,汽車變換車道時,要4個輪子都在新車道,燈才能熄滅。

stoak wrote:
好了啦!
成天在弄這個沒營養的


這是人家的生活樂趣

就有人喜歡當抓扒子

個人並不認為燈號必須維持到四輪皆駛入新車道才有提醒效果
大致上超過半台車身進入新車道就足夠確認駕駛意圖了

但是
法規並不是以"我"或"你“覺得夠不夠當標準
而是必須參酌大多數人反應能力
以及合理的可執行裁罰依據去設立標準

半台車身我覺得反應時間夠, 你覺得不夠
那誰說了算?

車身上又沒畫尺標
被開單時你說這是半台車身進入車道, 我說只有2/5車身
那誰說了算?

至於燈號跳掉?
正常切換車道的方向盤轉動幅度根本不足以讓燈號跳掉
切西瓜轉彎, 插隊硬擠時倒是很容易大幅變動方向盤沒錯啦
況且補打方向燈的難度基本為零
路上行駛打方向燈原本就該是反射動作肌肉記憶
如果補打方向燈就會讓你分神
那駕照剪掉搭大眾運輸算了...

所以我認為四輪皆需要進入新車道才可熄滅方向燈
是合理而且可以接受的規定
HemecoKiss
合理5 完整的法條是: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應先顯方向燈;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sunland
試定義轉彎完成
這問題,台中之前新聞有判例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解釋,此立法規範目的在於使用路人得明確知悉行車動態,始能及時因應,避免無謂事故。基於此定義,只要汽車變換車道,顯示方向燈足以讓周邊人車獲得提醒,得預作因應,而無誤判其行車動向,即屬「完成」變換車道。
非高快速道路,這種要全程打方向燈的檢舉容易被退件吧,高速公路上檢舉這種就容易成立,畢竟一堆螃蟹閃一下就已經切兩個車道了。四輪大爺平常藐視道安法規就算了,要是被閃一下就切的同類撞,一樣會死咬對方是不是30公尺前就全程打方向燈,差一點點就是不行。所以大爺不爽的自己行為會被檢舉開單,不是這個規定有問題。
鶴蚌相爭漁翁得利

這就是今日政府的意圖

為何有人就是甘願當劊子手弄得滿手腥臭
BlueSky5230 wrote:
個人在高速公路和平面...(恕刪)

方向燈打了不關是另一種讓人困擾的違規行為
跟方向燈需不需要全程打滿的討論沒有關係

方向燈是用於“公告”自己的車輛即將採取的行進動態
而遠光燈除了照明以外則是用於“希望對方立即收到提示”的用途
所以遠光燈這比喻很爛

就像正常人只會說一下“借過”,不會一直唸著“借過借過借過…”
而沿路嘴裡一直唸著“借過借過借過…”的人,通常需要去看一下身心科
所以我們政府這鳥規定是“不正常”,你說的那種人是“神經病”
教人家怎麼去逼別人不正常的人也是
一堆切車道只閃三下車身都還沒過一半的三寶在該
maidreamin wrote:
真的有夠無聊,警察明明知道大家壓到雙黃線都是因為被迫,卻還是要開這種單,擺明了就是做業績用的

不就是沒保持安全車距 然後又來不及減速/煞停等
所以你自作主張要跨雙黃線 怎麼就變成被逼?
特斯拉自動駕駛都沒你這麼瞎扯!!
HemecoKiss
法官判的不一定適用每一種路況,A法官會判撤罰,B法官未必
Gabriellin
這個是鴿子的行政規定,開單的SOP,主要參考交通部的規定與說法。法官不認同,他們SOP不改還是會繼續這樣開單,不然看誰要去申請釋憲。不過這條路已經壞了,沒得用。
我覺得等到AI技術滿天飛的時候
什麼事情不能後製

當駕駛收到未打好打滿方向燈的罰單時,請問怎麼證實有打好打滿?
當警方收到未打好打滿方向燈的檢舉時,請問怎麼證實影片的真偽?

公道自在人心
HemecoKiss
後製偽造的刑責比交通違規還重多多多了 檢方不是笨蛋 曾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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