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並不認為燈號必須維持到四輪皆駛入新車道才有提醒效果大致上超過半台車身進入新車道就足夠確認駕駛意圖了但是法規並不是以"我"或"你“覺得夠不夠當標準而是必須參酌大多數人反應能力以及合理的可執行裁罰依據去設立標準半台車身我覺得反應時間夠, 你覺得不夠那誰說了算?車身上又沒畫尺標被開單時你說這是半台車身進入車道, 我說只有2/5車身那誰說了算?至於燈號跳掉?正常切換車道的方向盤轉動幅度根本不足以讓燈號跳掉切西瓜轉彎, 插隊硬擠時倒是很容易大幅變動方向盤沒錯啦況且補打方向燈的難度基本為零路上行駛打方向燈原本就該是反射動作肌肉記憶如果補打方向燈就會讓你分神那駕照剪掉搭大眾運輸算了...所以我認為四輪皆需要進入新車道才可熄滅方向燈是合理而且可以接受的規定
這問題,台中之前新聞有判例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解釋,此立法規範目的在於使用路人得明確知悉行車動態,始能及時因應,避免無謂事故。基於此定義,只要汽車變換車道,顯示方向燈足以讓周邊人車獲得提醒,得預作因應,而無誤判其行車動向,即屬「完成」變換車道。
非高快速道路,這種要全程打方向燈的檢舉容易被退件吧,高速公路上檢舉這種就容易成立,畢竟一堆螃蟹閃一下就已經切兩個車道了。四輪大爺平常藐視道安法規就算了,要是被閃一下就切的同類撞,一樣會死咬對方是不是30公尺前就全程打方向燈,差一點點就是不行。所以大爺不爽的自己行為會被檢舉開單,不是這個規定有問題。
BlueSky5230 wrote:個人在高速公路和平面...(恕刪) 方向燈打了不關是另一種讓人困擾的違規行為跟方向燈需不需要全程打滿的討論沒有關係方向燈是用於“公告”自己的車輛即將採取的行進動態而遠光燈除了照明以外則是用於“希望對方立即收到提示”的用途所以遠光燈這比喻很爛就像正常人只會說一下“借過”,不會一直唸著“借過借過借過…”而沿路嘴裡一直唸著“借過借過借過…”的人,通常需要去看一下身心科所以我們政府這鳥規定是“不正常”,你說的那種人是“神經病”教人家怎麼去逼別人不正常的人也是
maidreamin wrote:真的有夠無聊,警察明明知道大家壓到雙黃線都是因為被迫,卻還是要開這種單,擺明了就是做業績用的 不就是沒保持安全車距 然後又來不及減速/煞停等所以你自作主張要跨雙黃線 怎麼就變成被逼?特斯拉自動駕駛都沒你這麼瞎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