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一號 拋錨車停國道中線 駕駛站「車後方」

放警示標示是法律上的規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9條,可處新臺幣 1,500元至3,000元 罰鍰。應於車後 50至100公尺處設置,若因此導致後車追撞,通常需負主要肇事責任,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但實際上,寧願被罰錢也不要立刻冒險去放警示標誌,可以在車內等車流因後方塞車減慢後再離開車體,放警告標誌,再找機會到路邊等待
一點安全觀念都沒有,
此人無知的程度令人咋舌,
天兵一個!
可惡~啥事都沒...
不能拿來作道安講習教材
通常沒人願意將自己暴露在 高風險 情境下

這個視死如歸的用路人

還好沒有被 成全
應該是全部的家底吧,他得跟著車子一起共進退,如果被撞爛自己也要陪著一起駕鶴的概念
真的很懷疑台灣智障是不是非常多,很多只要有腦就知道危險的交通行為,一再上演。
盲彎吃對向、小巷出來直接衝、機車在路口,前車打右轉燈還硬要右側超車…這些危險的事,只要腦子沒進水都知道這樣做會出事。
幹!還這麼悠閒的在划手機?
想死就直接跳橋不會?
不要害別人可以嗎?
主打 人在車在,人走車不載。
挖靠~如果是晚上就刺激了...
駕駛以為自已是行動三角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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