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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車牌 是有可能性的車牌 不過數量有點多 請各位網友看看哪種最有可能性吧
想辨識車牌的網友 不訪可以用這軟體 Pic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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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請領『特別補償基金』之車禍被害人,應先請領『特別補償基金』,待補償金核撥後再談和解,權益較有保障。和解書內容宜加註下列二點:可避免和解後產生糾紛:
1. 乙方(受害人)已請領特別補償基金新台幣000元正,視為甲方(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份,依法特別補償基金可向甲方(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依肇事責任比例求償。
2. 甲方(加害人)另行賠償乙方(受害人)新台幣000元正,付款條件......。
(二)若加害人為避免被害人向『特別補償基金』請領補償金後,『特別補償金』再向加害人求償,而願以超過特別補償基金補償金額和解,而被害人亦同意接受時,和解書內容言明雙方權利、義務即可。(有關補償金額之估算可電詢本協會)
(三)前述被害人與加害人以超過『特別補償基金』補償金額和解,但以分期付款為之,惟事後被害人未自加害人獲得全數和解金額,若已獲得之賠償金低於『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金額,其差額可向『特別補償基金』請領,差額部分由『特別補償基金』補償後取得代位求償權。
(四)『肇事逃逸案件』或『單一事故案件』之研判及認定,較具專業性,但卻關係著車禍被害人可否請領『特別補償基金』之權益,故車禍被害人應請檢警單位謹慎查證下列相關事證,並開立相關公文書,俾便保障被害人權益:
1. 現場目擊證人:是否有目擊不明車輛肇事逃逸。
2. 現場跡證:是否有不明車輛遺留之現場跡證。(如輪胎痕、刮地痕、擦地痕、散落物......等)
3. 車損跡證:是否有不明車輛遺留在被害人車體之跡證。(如不明車輛之漆片、刮擦痕、撞擊痕......等)
4. 人體跡證:是否有不明車輛擦撞產生之人體傷痕。
5. 檢警單位經詳細查證後,如發現任何不明車輛涉入之事證,應可認定為『肇事逃逸案件』,務必於後列公文書上做明確陳述,俾便被害人請領『特別補償基金』:
(1)警方開立之『交通事故證明書』:應有『肇事車輛逃逸』、『為不明車輛擦撞肇事』等明確陳述事實之字句。
(2)檢察官開立之『相關驗屍體證明書』:應有『與不明車輛車禍』,等明確陳述事實之字句。
6. 在前述公文書上,若無明確認定為『肇事逃逸案件』之陳述,被害人無法請領『特別補償基金』,被害人若有疑義,可提供具體事證給受任人(保險公司)進一步研判、查證,或電詢『特別補償基金』(電話:02-2388-3545轉73、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