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x3233 wrote:
一定都是二輪的逼車嗎...(恕刪)


不相信嗎
小弟當初放上一小段不到2分鐘路程的影片
裡面的機車憋車的...快速鑽車縫...逆向的...闖紅燈的都有耶~~還被人圍剿說機車本來就要這樣做~~不然教機車怎麼騎......
您可以找找小弟之前發的影片瞜~~~~
alexpopo1688 wrote:
速度絕對是致命的主因...(恕刪)

我都說了"""""""""""除了嚴重超速之外""""""""""""""""""

二級謀殺似同我們的過失.... 因為他們有絕對路權的歸責,只有當嚴重違規後,才是以過失起訴.



連目擊證人都說重機騎士看到賓士回轉馬上催油門....逆向超車....
別忘了...既然你門說汽車違規雙黃線迴轉...難道重機不是越雙黃線逆向超車???
真好笑...還轉彎車讓直行車....同樣都是越雙黃線....後車不注意前車動態就超車...是誰的錯??

那邊是黃虛線... 且這是正常防衛駕駛的反應動作... 連開車都會有這反應.
所以前車無敵大?? 想做啥就做啥?? 怪怪的理論...
去看看交通安全規則 106條第五項... 該駕駛人有哪點做到??
要知道每一次縫補也會遭遇穿刺的痛。
野 wrote:
XD~~~第一次讓我...(恕刪)


我說要提供車子阿 還附駕駛喔
重點是 撞壞不用賠喔
除暴安良是我們作市民的責任,行善積德是我本人的興趣,扶老太太過馬路我每個星期都做一次,如果碰到國定假日的話,我還做兩、三次呢!
希望你行車都有守規則吼..不亂車道..不違法超速..不亂切車道
講話不用負責的.老師也沒教你要有口德嗎, 幾歲的人呀........書都白讀了
ataidx wrote:
我都說了""""""...(恕刪)


哀...您還是搞不清楚"過失"跟"謀殺"的定義....

您要是在美國超過限速30km內...都還只是用交通違規的罰則....
您要是在美國限速50km開81km....不管有沒有肇事...當場被抓到...美國的警察可以依法用二級謀殺罪直接抓你去警局....關到法官判決下來......

你可以參考美國二級謀殺罪是多久的期刑....再來看看過失的期刑...您就可以知道這兩種是不同級的判刑..
wallpic45 wrote:
全國總共有19185輛550CC以上重型機車,但開放行駛快車道和快速道路以來,違規事件也高達約16065件,幾乎快到平均1台重機就有1件違規的數據。
歐美國家也會自嘆不如
台灣奇蹟...(恕刪)

白痴官員用白痴統計法給未經思考的人民看結果就是這樣,
這真的是台灣奇蹟!
這是舊聞了大哥,請更新資訊吧~

附上5月10號我的發言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1041323&p=8

這是很典型的政府醜化重機而已,
為什麼這麼說咧?
因為政府的統計數據只是給他們看到他們想要的結果而已;
文中

交通部開放550C.C.以上重型機車可行駛快車道和快速道路近2年半的時間,公路總局今(8)日表示,據統計,全國總共有19185輛550C.C.以上重型機車,但是開放至今違規事件也高達約16065件,等於平均1台重機就有1件違規

開放兩年半,共計16065件違規,政府有哪種違規統計是以兩年半作統計的?
相信你找不到,因為每年的車輛數量都不同;
19185台重機與16065件違規平均約0.8件,
除以2.5年約莫每年0.33件/輛
差不多每位重機騎士平均3年以上才收得到一張紅單,
台灣去哪找那麼低的違規率啊?
不曉得標題公路總局:平均1重機有1違規是哪來的,
因為後面忘了加上每三年!
數據會說話,
重機騎士才叫做優良駕駛嘛!

ps:
使用公路總局以每年度違規總和除以最後年度車輛總量的蠢統計法結果是.....
把2002年到2007年的違規件數及事故件數加總(先不論這種算法多可笑),那汽車光在高速公路(只是高速公路喔)違規被取締的件數有15,702,289件而至2007年底各型汽車的總數為6,726,916輛,則違規比例為2.33件/輛
wallpic45 wrote:
全國總共有19185...(恕刪)

那你要不要也知道... 警政署有針對大型重型的取締專案....
要衝高違規數來否決今年11月所要的評估報告...
還有此新聞稿的統計分母分子怎麼放的.... 也可以去了解一下~~

順便說一下....
很多人都抱怨為啥違規停車警方都不取締... 因為上面有說違規停車以勸導為主....
其他車輛不是違規率不高... 是盡量不要開而已.
要知道每一次縫補也會遭遇穿刺的痛。
tansywen wrote:
白痴官員用白痴統計法...(恕刪)


汽車違規每分鐘都看的見
要來抓我看可能一台要兩張罰單哩
呿呿
鬼島一堆鬼腦袋! 台灣有三寶,政客、嘴砲、辦不到!
小巫先生 wrote:
哈哈~開始模糊焦點了...(恕刪)

我可以原諒你的無知

你根本沒去過重機駕訊班玩過直線加速換到三檔再緊急煞車

規定超過時速30km/h,必須在線內停下來

還沒聽過誰0距離停止的


果然打字比較容易

我老人家跟你認輸了,真的我輸了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alexpopo1688 wrote:
哀...您還是搞不清...(恕刪)

所以我說"似同"
美國一級和二級謀殺的差別在於前者為惡意預謀殺人,後者為惡意非預謀殺人....
台灣的殺人只有故意和過失... 沒有細分那麼多種.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最多只能構成第14條第二項的條件.



要知道每一次縫補也會遭遇穿刺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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