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歸屬(對方說法很詭異@@)

夜㊣霧 wrote:
你不用給我提示@@我...(恕刪)

同向同路段的車哪來的支幹道問題?


再來
法規本來就沒規定要注意同車道的後車

難不成被後車追撞你也有未注意後車狀況的肇責?

別把防禦駕駛當法規OK?

最後
法規只有說要讓後方有警號的相關車輛
聽到警號當然要讓

僅使用警示燈而未按鳴警報器,其他前行或橫交通路
行駛之車輛事實上難以察覺,未能立即避讓者,自難
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之規定予以處罰,對未立即避讓而肇事者,如無其他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為亦難以科予責任。


我前面說的都是依照官方解釋和法院判例 前面都有PO來源了


黃色小鸭 wrote:
你舉一個不相關的案例...(恕刪)


怎麼會無關???

未畫分支幹線

你認為會有幾個車道??

同方向轉彎車被直行車撞上

法院判決有過失

你還要說無關??

板主跟這案例只差在左右轉而已

為什麼會無關

搞笑的是你吧@@

再來 我何時張冠李戴了@@

我從不會去解釋法條

這行為只有你在做OK

不要說到最後都在抹黑毀謗別人

我也沒把防禦駕駛當法規

我文中有強調 法規沒規定 就不用去注意後車了嗎??

所以你到底要表達啥???

我在重申一次

我只相信法院判決及相關執法單位的解釋

從不相信民間人士自己做的解釋

你可以PO來源 但由你做解釋的部份 毫無公信力!!

最後.....你說好台北市交通局的回函呢??

在強調一次 不要每每都抹黑毀謗人

我相信你不是第一次做這樣的事情

應該不需要我幫你做回憶


系統問題@@發文兩次

請管妹刪除留言

黃色小鸭 wrote:
你舉一個不相關的案例...(恕刪)


最後...@@..請拿出之前說好的回函

其他的 我也懶得在跟你多說些什麼

我想 行政單位 應該效率沒那麼差

經過了三個月還沒消息 這就很扯了
e36coupe wrote:
另外,除非樓主能證明對方有突然加速的行為,否則上了法院對方若否認有突然加速的行為時,誰能保證法官會偏信樓主的說詞?況且對方有無加速,與樓主是否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兩件事,當時兩車的間隔應該是相當接近,否則就算後車突然加速應也不至於發生碰撞,若樓主明知道兩車距離很接近了還是執意轉彎,硬要說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我認為說服力是不夠的。

你跟我講哪條法規規定明知後車跟的很近
前車不能合法左轉?還要禮讓後車?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是指車前或併行的狀況
不要無限上綱了好嗎?

e36coupe wrote:
在樓主的這個案子裡,當然對方也有過失,但若樓主當時採取再次減速或停車讓後車超越等等的安全措施,事故很可能就不會發生。

所以要跟後車玩減速加速的遊戲?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說樓主靠邊待轉 車禍就不會發生?所以樓主有過失?

弄到後來又變成前面轉彎車要禮讓後方直行車了?

如果再次減速或停車害後車追撞算誰的?誰這樣騎車開車的啊?真瞎...

你全部整個本末倒置了好嗎?

你骨子裡就是想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 以為我看不出來?
不然你前面也不會PO那個案例了

再PO一次:

發文字號:
交通部98.02.05.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
公(發)布日:098.02.05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庭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7款之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 98年 1月 1月14日雲院明民和97年度重訴字第 1號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 條規定,爰本案所詢如於同一道路對向不同車道之汽車行
駛至交岔路口,依同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轉彎車係應禮讓直行
車,宜先說明。
三、另所詢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同向同一車道行駛,前後車係應依同規則
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
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交通部 98.02.05. 交路字第0九
八00一七四0七號函)
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夜㊣霧 wrote:
怎麼會無關???未畫...(恕刪)

你PO的案例是在未劃分支幹道路口 進入路口的車道數相同時
由不同行駛方向進入路口的車輛
轉彎車要讓直行車

也就是右轉的車未讓左邊橫向來車

懂了沒?

那個同向讓你誤會了
是右轉後同向(橫向)後方的來車

黃色小鸭 wrote:
(文長恕刪)


@@嗯

看來是我眼睛有問題了

舉錯例

向來有錯我必認 我不會死鴨子嘴硬的

OK 我道歉




嗯...然後呢??

你就可以亂說話 說我把防禦駕駛當法規??

你哪隻眼睛看到我把防禦駕駛當法規了

不要每次都要抹黑毀謗人 柯先生..

上次已經給過一次機會了 你還要再來毀謗??

我再說一次 說好的回函給我就好@@其他的 也沒啥好討論的

用錯例子 我的確眼拙...


至於你收不收回 道不道歉@@我想 你自己會分清楚 應該不用我多說


黃色小鸭 wrote: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是指車前或併行的狀況
不要無限上綱了好嗎?...(恕刪)

你所謂的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只針對車前或併行的狀況,是你自己對於這條法律的認知,還是有其他司法的裁判可以支持這樣的說法?

另外,若這樣的說法成立,計乘車行駛在最右側車道,看到前方路邊有人招手攔車,計乘車駕駛只要注意車前與右側沒有併行的狀況,即使其看到了右後側非常接近車尾處有機車同向行駛,計乘車駕駛為了準備合法載客,可以不理會右後側非常接近車尾的機車直接向右靠準備合法載客,這樣的駕駛方式完全沒有問題嗎?
若又因此和右後側的機車發生擦撞,因為沒有規定須對非前車或併行的車輛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所以計乘車駕駛也一定不會有刑事上的過失責任?是這樣嗎?

黃色小鸭 wrote:你骨子裡就是想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 以為我看不出來?
不然你前面也不會PO那個案例了...(恕刪)

我舉出的案例被告被判有罪的理由,明明就是因被告違反: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的交通規則,在這個討論裡我也從未主張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 的意見,你倒底從哪看出來我是想想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 ?
e36coupe wrote:
你所謂的採取必要之安...(恕刪)

多說無益
自己看: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你的見解比最高法院效力高?
e36coupe wrote:
你所謂的採取必要之安...(恕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VxFx0sgfjw

照你的理論

黑車從白車旁邊車道併行超越時
白車已經知道旁邊車道有台黑車

那白車是不是也未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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