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個車也會被問後(乾)...很沒水準的機車騎士

0943902737 wrote:
上面這狀況不知道你認...(恕刪)

你們為什麼都認為我覺得樓主沒錯???
我從沒說過啊..

法條也不是我貼的啊..
我也只是舉一個如果機車遇上的狀況..
讓大家思考而已...

我又不是樓主...


chuenjia wrote:
你們為什麼都認為我覺...(恕刪)


我引言的部份不見了????
版主刪了嗎??
如果是這樣造成誤會那我道歉
對不起

以下不是針對你
不過我前面留言裡的連結有題到並排停車的嚴重性
有興趣的話可以看一下
0943902737 wrote:
這邊提供一個連結ht...
...
有限時間的是臨時停車
並排停車則在55-4與56-6
兩條都沒有限時間

所以樓主確實是違規了沒錯喔
...
....(恕刪)

按照這種定義, 那這種路邊停車位, 大多數停進去的人, 都有機會被舉發併排停車, 因為只是車子靜止那怕是0.01秒鐘, 都構成所謂的併排停車.
里斯特 wrote:
按照這種定義, 那這種路邊停車位, 大多數停進去的人, 都有機會被舉發併排停車, 對吧? 因為只是車子靜止那怕是0.01秒鐘, 都構成所謂的併排停車.

也不要擴大解釋了,這樣下去解釋不完.
那麼第55條第一項第1款: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是不是連停紅燈也要開單...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有空請默允併排(臨時)停車的大大去查詢這篇判決文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上易字第142號
這是計程車司機為了載客併排臨時停車引發事故的判決,節錄裡頭判決片段:
-----------------------------------------------------------------
按汽車不得在快車道;亦不得併排臨時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以駕駛計程車為業,對於前開有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之注意規定,顯較一般人為高...(省略)
再查被告於本次臨時停車行為之際,有無製造出法律所不容許之風險,乃為本案之系爭重點,雖被告辯稱當時係深夜,且當時當地路邊停有車輛致不得不併排臨時停車,然當時若路邊停有車輛致無法停車載客,當可選擇距該處較前或較遠之處停車載客,或忍痛離去放棄此次生意,亦即是否臨時停車,全憑被告之自由意志,客觀上並無存在任何情事得迫使被告別無選擇,非在該處採取臨時停車之措施不可之情事...(省略)
-----------------------------------------------------------------
也亦即可選擇放棄停車位是你的自由意志,而"等待"非必要,迫切之理由.

沒事就沒事,頂多被乾一聲然後po來01上大家來討論.
一旦肇事了,法條就是這麼硬,哪怕是你只停了0.01秒
里斯特 wrote:
按照這種定義, 那這...(恕刪)

交通法規不是我的專業
所以我也只能就我所知道的部份來談
若有錯還請指教
而我知道的部份
我先前也有照像舉發一些並排停車
就後面照一張、前面照一張
再附上路段或地址
這樣就可以舉發成功
有沒有人在車上都一樣
前後各照一張時間要多久?
10秒?20秒?
總之不會太久就是
這種狀況就可以舉發成功的話
可見時間不是重點
重點是有沒有這個行為
所以就我的經驗來看
樓主那個是不則不扣的違規

另外請看一下我在190樓的連結(那個連結裡還有其他並排停車案例)
並排停車是強硬逼迫後車變換車道
汽車變換車道或許還好
機車要承擔的風險遠高於汽車
所以我無法認同樓主的行為

以上
若有錯請指較

----------------------------------------------------------------
抱歉
補充編輯一下
我想你的說法是過度解讀了
路邊停車與並排停車還是不同
至於哪裡不同我想就不必解釋了吧
里斯特 wrote:
按照這種定義, 那這...(恕刪)


嗯據鍵盤停車手的廣大解釋~~

依照

expert330大:試問你一個問題:併排停車1分半鐘到底有無符合臨時併排停車的定義?
違規還需要理由?套一句警察常說的話:麻煩你去申訴

還有
0943902737 wrote:
交通法規不是我的專業...(恕刪)


以及其他大爺的“淨空”停車格,及“繞一圈”

小弟我仔細的想想後~~我發現我完全停不進去那個停車格~

為什麼呢?




有天當小弟發現停車格有人準備出來,但還沒完全“淨空”,根據大爺的指導

於是我繞了一圈回來~~哇~~發現是“淨空”的,所以小弟”打方向燈“向右方靠邊

同時因為停車格前後各停有車,所以小弟把車“停”到前方停車格的車旁邊,並在”數秒內“

“倒車”停好車並愉快將私事辦完離去,後來小弟收到3張罰單內容如下

1. 任意將車停止在車道:“小弟把車“停”到前方停車格的車旁邊”
2. 併排停車:“停”到前方停車格的車旁邊
3. 逆向駕駛:“倒車”停好車

根據大爺們的指點 1. 誰管你要不要停車,只要你停在車道上,就算任意狀車停止在車道
2. 你在倒車前,不管幾秒,你都是停在前車旁,所以達成“併排停車”
3. 誰知道你打倒車燈,倒底是要停車還是倒退嚕,所以達成逆向行駛

所以沒冤枉你,以上

總結,因為我停車技術沒那麼厲害,無法瞬間停入停車格,所以是我個人問題,在此向各位大爺

請教~~如何練成不造成3項違規的停車方法,至誠感謝
Ren1980 wrote:
請教~~如何練成不造成3項違規的停車方法,至誠感謝

本鍵盤停車手回覆您:
等收到這三張罰單之後po上來01,
我跟您一齊痛罵這開單的警察

Ren1980 wrote:
以及其他大爺的“淨空”停車格,及“繞一圈”

小弟我仔細的想想後~~我發現我完全停不進去那個停車格~

為什麼呢?




有天當小弟發現停車格有人準備出來,但還沒完全“淨空”,根據大爺的指導

於是我繞了一圈回來~~哇~~發現是“淨空”的,所以小弟”打方向燈“向右方靠邊

同時因為停車格前後各停有車,所以小弟把車“停”到前方停車格的車旁邊,並在”數秒內“

“倒車”停好車並愉快將私事辦完離去,後來小弟收到3張罰單內容如下

1. 任意將車停止在車道:“小弟把車“停”到前方停車格的車旁邊”
2. 併排停車:“停”到前方停車格的車旁邊
3. 逆向駕駛:“倒車”停好車

根據大爺們的指點 1. 誰管你要不要停車,只要你停在車道上,就算任意狀車停止在車道
2. 你在倒車前,不管幾秒,你都是停在前車旁,所以達成“併排停車”
3. 誰知道你打倒車燈,倒底是要停車還是倒退嚕,所以達成逆向行駛

所以沒冤枉你,以上

總結,因為我停車技術沒那麼厲害,無法瞬間停入停車格,所以是我個人問題,在此向各位大爺

請教~~如何練成不造成3項違規的停車方法,至誠感謝


去跟立法委員、法官、警察抱怨
你不會停車是我的錯囉?
另外
正在路邊停車跟大剌剌擋在車道上的並排停車你分辨不出來嗎?
這也要怪我囉?
還有
我190樓的連結請你去看一下
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別人的風險上可不是一件光榮的事

expert330 wrote:
也不要擴大解釋了,這樣下去解釋不完.
那麼第55條第一項第1款: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是不是連停紅燈也要開單

擴大解釋確實不好...

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 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 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 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 此限。

個人認為第95條 明定準備停車時, 得以使用慢車道, 而準備停車有那些動作是允許的, 等待前車離去算不算準備停車的範圍,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就不應擴大解釋/限制, 入罪於民.

個人也認為法律只是行為規範的最低標準, 用較高的標準檢視, 用更符合大家使用作法, 是社會向上提升的動力之一.
但用高標準檢視, 卻讚同訴言語暴力,甚至肢體暴力, 那讓人感到可惜...

叧外, 95條有說, 慢車道是可以臨停的, 之前有旺大解釋是準備臨停的時候, 才得以使用慢車道, 確實如何, 我也不確定.
但看你貼出法條後, 也找了一下, 發現慢車道臨停是沒有罰則的...
里斯特 wrote:
但看你貼出法條後, 也找了一下, 發現慢車道臨停是沒有罰則的...

的確沒有針對慢車道臨停有罰則,但有針對"併排臨停",
只是併排臨停的位置在很多情況下剛好就在"慢車道"上罷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並沒有允許臨時停在慢車道上,而是說"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停黃線)"可使用,
即使是臨時停車於黃線處也應該緊靠路邊不得逾邊緣60CM,否則停在車道上或車身佔據車道,
就有"在顯有妨礙他人處停車"之嫌(如同白線停車爭議).
第111條第一項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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