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最大的問題在於老愛爭辯誰對誰錯,彷彿只要可以證明別人錯了,就表示自己沒有錯,真是大錯特錯。事實擺在眼前,雙方都有錯,就二造一起罰。只不過一個是違反處罰條例,一個則是觸犯刑法公訴罪,二者法律位階不可同日而語,後果就是機車車主去超商繳錢了事,汽車車主抓去關起來。

stitaxi wrote:
基隆路跟辛亥路口地下...(恕刪)
f4962211 wrote: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未有禁行機車為什麼機...(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