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飛俠Eric wrote:然後就是 不管有沒有標誌機車需兩段是左轉 只要在兩線道以上 機車就必須兩段式左轉 這是有規定的就是像不管地上有沒有標示禁行機車 三線到以上 機車就是不能行使內線道的道理是一樣的 都是有法律條文...(恕刪) 小弟不才,雖不敢說經通交通法規,但至少對於機車兩段左轉的規定有所了解。機車兩段左轉的相關規定為交通安全規則99條一項: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以及二項: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小飛俠網友提到三線道以上道路機車禁行內車道,可能是針對前述"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但"應在..."與"禁止..."是不同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亦並無針對此狀況的罰則(除非地上劃禁行機車或頭上有註明內車道禁行機車)。甚至有些道路是把機車停等區劃在三車道的內車道。例如新北市永和的永元路左轉林森路(請查google地圖)。所以機車是否需兩段左轉或禁行內車道,前提是"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既然無禁行機車又無兩段左轉的標誌,機車就可以行駛內車道與左轉了。以上本人寫信向公路總局及台北市政府交通局詢問過,文責自負。
Artista wrote:那我更不好意思了。從...(恕刪) 說回砲這句話就過分了我一直都有針對問題點在回答但是您不但沒有回答還意圖以言論將其他使用者污名化今天如果您有證據可以提出某些使用者違規問題..當然可以檢舉我不否認有某些使用者有您所說的違規案例(如超速或其他原因)但是您提出的比例會不會高過頭了?您提出的"10個裡面有9個都是違規"剩下的那一個則是沒看到他上路所以不知道有沒有違規這個比例說實在的.等於就是在全盤否定其他有遵守規則的使用者您可以針對問題點.但是不要看到幾台違規就否定其他人當然根據您說的內容.如"變換車道沒打燈"以及"超越停止線或進入機慢車停等區"等的事實我當然不會跟您反駁.因為是有憑有據的事實...但是如果您沒辦法拿出其他使用者違規實際比例的證明..說您沒有針對性.我還真的看不出來呢!其他縣市先不說..台北市區監理所到今年四月為止.大型重型(250以上)登記數為7666輛...能否請您拿出這7666的九成...也就是6899輛違規資料呢?..不然這樣好了...拿出一成766輛的違規證明就好了...應該不是很困難才對吧...
alexpopo1688 wrote: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小綿羊轉彎不禮讓直行車..是肇事的主因...但是...如果哈雷行經行人穿越道有"減速"則此車禍不會發生....而小綿羊頂多就是一張行政處罰...(恕刪) 路權在直行車這邊,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才是主因,行人穿越道保護的是行人不是小綿羊,你應該說如果小綿羊有注意到且禮讓直行車的路權,則此車禍不會發生才對。
tansywen wrote:路權在直行車這邊,轉...(恕刪) 就算有路權,用路人還是有義務注意路況做好隨時減速以防止意外發生...這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就跟救護車雖然擁有最高用路權,但是一旦在路口發生車禍,還是無法100%避免肇責...新聞報導都有...這個就不需要特別提醒了吧...
alexpopo1688 wrote:就算有路權,用路人還...(恕刪) 就這個case來看,雙方都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問題,各打一大板,那麼接下來就是直行車的路權大於轉彎車無庸置疑,那主因怎麼會在直行車上呢?轉彎車在這一點就站不住腳了,就算直行車超速,沒有轉彎車的侵犯路權也不會撞到不是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