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商店買東西都拖吊~是怎樣拉!!!


威小豬 wrote:
只是如果台灣的車位、臨停空間足夠,誰會想要違停咧~


不對哦~~

台灣某些人的停車邏輯是, 我要在這家店消費, 就是要讓我停在門口!
就算沒多遠有個車位或是停車場, 就是非要停門口不可! 管它劃什麼線,
拖我的車就是「政府失職」「政府搶錢」.

水準差的人, 是會讓人想都想不到的.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songin39 wrote:
口渴便利商店買杯涼的...(恕刪)


做錯事還來正義的01取暖
自己檢討一下問題在哪裡~

不過照你的邏輯~你應該不覺得問題在你~
T_S WJ

x94bp6ru6 wrote:
看的出來酸文居多,大多數回復都是叫好的....(機車族?)

不過可以的話上個圖吧,沒太大影響的短時間違規真的該罵警察只敢抓小的作業績不敢辦晚上那群拿著球棒的衝動的屁孩們

如果停得頗離譜的話只能說我幫你講話真是幫錯了


本來就不用幫他講話~
另外~
你老大扯到機車族是想另開一條戰線?
T_S WJ

Chinghaui wrote:
...(恕刪)

.........................
.........................
....................................................
....................................................
....................................................
....................................................
....................................................
....................................................
....................................................
....................................................
.........................
.........................
『法律,是保戶懂法律的人!不是保護每一個人!』如果需要法律諮詢,只有付費,沒有免費~ 一 一+

x94bp6ru6 wrote:
沒理解正確我也愛莫能...(恕刪)


麻煩自己查一下違規停車的標準再過來講吧。
以下僅供參考:
1. 停車處為私人土地,地主允許就可以停,哪怕是私設的停車場
2. 停車處為道路用地,但未禁止停車,哪怕是私設的停車場
3. 停車處為公共用地,但未禁止停車,哪怕是私設的停車場
4. 業者如違法私設,該挨罰的絕對不會是進來停車的車主。
PS:你見過把畫紅黃線的路邊圈起來當作停車場的違規業者嗎?

bluesystem wrote:
不對哦~~

台灣某些人的停車邏輯是, 我要在這家店消費, 就是要讓我停在門口!
就算沒多遠有個車位或是停車場, 就是非要停門口不可! 管它劃什麼線,
拖我的車就是「政府失職」「政府搶錢」.

水準差的人, 是會讓人想都想不到的.


其實樓上有人講到我提的點
拖吊前鳴笛,究竟是『得』還是『應』
如果是『應』,那名笛又小又短,難免會小抱怨,這是人之常情啦
但是如果是『得』,表示不強制做警告動作,那實在也不能抱怨什麼了

其實我是贊同違停就拖吊,要不然我付那麼多次停車場的費用,不就顯得自己像傻子
花錢買不被拖吊的保障,這是我年輕時被拖吊後得到的教訓
目前車子還沒任何拖吊不良記錄(希望永久保持)


雖然版上正義人士很多
但真的「任何時間、任何違規地點,完全沒有違規暫停過的人」的人,不知道有多少齁...(好奇)
如果人人都那麼有公德心,拖吊業者應該也會一家一家關們吧~
專有名詞只是嚇人用的!令人感動的畫面和用語,才是最真實的
矮鵝
好不容易釣到一條大魚
你會把它解下來扔回水裡嗎?

mickang wrote:
麻煩自己查一下違規停車的標準再過來講吧。
以下僅供參考:
1. 停車處為私人土地,地主允許就可以停,哪怕是私設的停車場
2. 停車處為道路用地,但未禁止停車,哪怕是私設的停車場
3. 停車處為公共用地,但未禁止停車,哪怕是私設的停車場
4. 業者如違法私設,該挨罰的絕對不會是進來停車的車主。
PS:你見過把畫紅黃線的路邊圈起來當作停車場的違規業者嗎?..(恕刪)


我不想罵你因為我怕你告我

你自己多看幾次還是不懂我也幫不了你


對了,台北的給你參考 其他地區應該大同小異

停車場法第25、26條規定,停車場開放攻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須向台北市停管處辦理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倘違反上述規定,將依停車場法第37條處負責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看得懂了嗎? 恩對不是罰你但是你停車費繳給誰了,收停車費的停車場如果是違法的罰款給誰了,恩為什麼有些沒有登記證的停車場總是不會被罰呢


如果你有回復的話別再發私人訊息給我了
我沒時間一直教你
mickang wrote:
麻煩自己查一下違規停...(恕刪)


呵呵.. 剛剛好新聞在播你去看看吧
我就可以不用說明了, 關鍵字 金鑽夜市 收停車費 沒有取得執照 違法 被罰三千元

ok?
國家建設需要經費

既然錢不是問題

樓主你就多擔待一些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