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plz wrote:如果說不用賠錢,只因為對方違規在先,那這樣路上看到違規的車都可以任意破壞,之後再說我不是故意的豈不是天下要大亂了?雖然樓主的小孩真的不是故意的,但社會上就是有我上述的這種人,所以不可能不賠錢的,只是多少的問題 你知道啥叫以刑逼民嗎?
我總覺得版主既然願意賠就算換新的要8500元並不算獅子大開口對方的要求也算合理就是修復而已也沒有要求其他的賠償如果對方是交給保險公司處理也不會差多少多年前我開車被追撞對方說不要報警他願意賠然後回原廠估價原廠說後保桿要換新對方皺了皺眉還是當場付現金給我我的車被撞行程時間被耽誤已經夠倒楣了如果對方要直接替我裝一個中古、顏色不搭的後保桿我才不願意哩
黃色小鸭 wrote:你知道啥叫以刑逼民嗎...(恕刪) 有些案例是 貨車違規停車造成騎士撞上慘死... 違停的好像還是有責任!可是... 人家違停又不表示你可以破壞!雙方各有立論基礎... Mark一下... 學習! 學習!(話說回來... 汽車有違停嗎? 如果沒有違停, 何來以刑逼民?)
cgk7474 wrote:請問你說車子超過道路40公分是指那一條刑責 是交通規則不是刑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路那麼小 對方應該不會停超過四十公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