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55561 wrote:先到先贏??我人先到肉身佔位所以應該讓我先停??...(恕刪) 我相信是不會有人特地先走路到停車場去佔位啦,然後慢慢等車來啦,如果人在那邊,車卻不在,我相信是有很好的理由的,否則見到車位就趕快停了,何須先放人下來? 自己又開走?至於認不認同那個理由,就見仁見智了。當然啦,如果對方一定要停,佔位的人也是沒辦法的。我之前就說了,即使在日本,拿物品佔位也是非常普遍的,一個行為合不合理,其實不是那麼絕對。
開個六給他 wrote:希望你下次連續找10個都是婆婆爺爺奶奶阿貓阿狗幫佔位的時候也可以繼續努力找下一個后~~乖~~ 如果有人為了停一個位子,卻放出十個人去佔十個位子?這種極端的例子有可能成立嗎?恐怕這十個都屬於十台不同的車,也就是有十個人都已先到了,請排第十一個。不過真有這麼誇張的情況?我是還沒見過。
在賣場遇到過一次,於是我停在格子外等之後他們的車進來了,然後也停不進去那格,只好摸摸鼻子停到別的位子去。有一個朋友遇到更有趣的...他進去一個門口有柵欄管制的平面停車場裡面只剩下「唯一」的一格車位,而且還有個人站在那佔位子然後他們的車被擋在門外也進不來那家人不會覺得自己只是在讓人看笑話嗎?要是這個社會允許肉身佔位的話真的對「單身」很不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人:第78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物: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停車格屬於道路
通常遇到了也就去找下一個車位為了這種小事壞了出遊的興致怎麼想都不划算阿~人家有有點出占車位的技能 這算是他的優勢而且也是在那邊等而不是半路殺出的退一步海闊天空車位也不是只也一個當然要找警察來處理也是可以的只是處理的時間也夠找到其他車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