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 for sale wrote:
說出重點了
就是100跟109在警察面前都是在法規所能接受度下
都不會被開單也應不會有罪責
所以在發布日期:2017/02/09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相關說明
這份文章內有記下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內車道在現行法規下有兩種用途
1. 超車
2. 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就1.超車來說 沒規定你一定要以最高速限超車 你要95超車也可以 90也可以
但請「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
但倘若你已達到最高速限 那此時你是用2.的身分在使用內車道
此時不是超車中 自然就不用「駛回原車道」
另就主管機關解釋
達到最高速限 即不構成堵塞
不構成堵塞 自然就可「確保內側車道暢通」 因此自然就不用「駛回原車道」
因為 又回到剛剛的主管機關解釋
「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所以開在最高速限的 已經發揮最高道路使用效率 也不會影響超車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