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能有人檢舉違規就開罰

是啊,我們苦口婆心的勸說,但這些檢舉達人還是不願意反省他們對台灣社會造成的紛爭。
武志 wrote:
同時也掉出一些無反省...(恕刪)

z12343135 wrote:
是啊,我們苦口婆心...(恕刪)


你要再接再厲啊,有道是有志者事竟成,真理會越辯越明

是呀!哪裡可以這樣,一罪多罰,還不用進行勸導的,惡法擾民,至少要通知車主改善,給個機會吧!如未改善再來加重處罰。
明事理!!
h24852124 wrote:
是呀!哪裡可以這樣,...(恕刪)
說真的啦 在台灣規規矩矩的開在路上 很難不生氣

一堆插隊的 左轉佔用直走車道 直走走左車道的

併排的 逼車的 右轉不走右側車道的

警察都沒在抓 當然自力救濟

犯錯被抓被罰,就要坐好坐滿。
時間就是金錢!
不想塞車走路肩、搶時間闖紅燈、不想走遠一點違停紅線、黃線迴轉省時間、變換車道懶得打方向燈...既然你的時間比較寶貴,就拿錢來換啊。

自己犯錯被檢舉還怪人家打小報告...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這則新聞是來自於律師方面的看法,提供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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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被檢舉提告撤銷罰單 律師:求償是否成立要看個案

2017-09-18 12:21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智慧型手機、行車記錄器普及,造就交通違規檢舉量大增,卻也愈來愈多民眾為罰單上法院「討公道」,形成一股新民怨;新北地院行政庭長潘長生指出,民眾即使勝訴撤銷罰單,也不高興,因為已耗費心力、時間、交通支出,甚至薪資,他認為這種行政怠惰應懲處,民眾也可提損害賠償,維護自己權益。

「行政機關不該怠於職權調查義務對人民裁罰」,潘長生表示,許多交通檢舉資料有瑕疵,第一線的警方應多加把關,警方處理交通違規不是受理刑案,不能有人檢舉就開罰單;警察與裁決機關都應加強自我審查功能,依職權盡調查義務,不能以人手不足做藉口,丟問題給民眾自己去打官司討公道。

律師黃仕翰深深贊同潘法官的說法,他表示自己也曾被檢舉「任意變換車道」,警方就憑檢舉人一張行車記錄器的照片開罰,他認為當時他並沒有這項違規,完全不服氣;他會繳掉罰單,純粹是因工作忙碌,若耗費時間去申訴、打官司,無法幫當事人開庭,這樣是不符成本,只好繳了罰單。

黃仕翰指出,提告國家賠償是否能夠成立,還是要看個案;因為必須要在公務員是故意或過失造成人民權利損害,國賠才有可能,如果公務員只是不夠盡職調查、不夠認真,法院不見得或判決准許國賠。

黃仕翰認為,如果莫須有的罰單,為此耗時大半年,終於勝訴證明並沒有這項違規,民眾提告絕對有道理行政機關在裁罰前,絕對有必須依職權進行調查的義務,審酌當事人有利、不利的事證,研判相關法規,不是有人檢舉、即使證據不完整,依然開罰,這種風氣持續下去,絕對不是好事。

黃仕翰表示,不過提告是否能夠判准賠償,還是要依個案判斷公務員是否故意或過失對民眾開出罰單,就目前的判決狀況來看,成立的機會不大,因為很難證明公務員是故意或過失;不過,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成立。

h24852124 wrote:
是呀!哪裡可以這樣,一罪多罰,還不用進行勸導的,惡法擾民,至少要通知車主改善,給個機會吧!如未改善再來加重處罰。

不熟交通法規者才需勸導,如小孩或沒受義務教育的老人,如果都考到駕照者還要裝成無知,是明知故犯那還需勸導。

z12343135 wrote:
對台灣社會造成的紛爭


對愛違規的人造成紛爭,很棒呀
就是因為有很多違規,才有那麼多檢舉事件吧!

很多人出國回來,說國外街道好乾淨,台灣街道很髒亂
但是在台灣卻亂丟垃圾,一點都不愛這片土地
自私亂違規,不尊重別人的時間

口口聲聲要上天堂,卻把人間搞得跟像地獄
這種人聚集的地方能是天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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