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小鼠 wrote:
像樓主這樣認為自己沒責任的......
不過你認為是這樣那就這樣吧...(恕刪)
一開始樓主以為沒直接打到,法律上沒責任。後來他也了解有因果關係還是有責任了。
只是在於和解金談不攏吧。後來的爭論在於過失傷害的問題,不是嗎?
我的見解是,過失傷害是刑事,事發當時沒保全證據,事後不管補什麼,只要被告抵死不認,就很難成立。
要說有機會,就是能找到事發當時的目擊者來作證,或有機會。否則不管怎補報案,筆錄,現場圖都沒什麼大用。
一般不是重大傷亡的車禍和解,主要以醫藥費和車損為主,身體傷害看輕重給慰問金,也合人之常情。
慰問金不是要去抵傷痛損失,人命無價,皮肉傷痛也很難用金錢衡量。
把擦傷類比汽車烤漆,是把自己看輕了。要賠你也賠不起,既不是故意的,皮肉傷可以復原,我就不計較。可以贏得更多的尊重。
其它時間,延誤之損失,不同社會地位和狀況更是天差地別。今天你去斤斤計較把賠償最大化,明天換別人跟你斤近計較。這社會不會變得更好。
為了最大化,以提傷害告訴來換得更高的賠償,個人對雙方達成這樣的協議不齒,形同要脅和分贜(我告你的話你要付政府10萬,不如給我多賺5萬,你省5萬)。要是我,寧願多付給政府也不願少付給個人。畢竟那個法律是國家對過失者的懲罰,不是給受害者拿來要脅金錢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