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觀念 : 內車道只要看到有後車接近就一定要讓路

每次有人發這種文就會吵得不可開交,我想說的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車道,但
超車以不超過最高速限為限

所以沒事或超完車時應該要開回中線或外側車道而不應該佔用內側車道。

但有一點我搞不懂的是怎麼好像大多數人認為超車可以超過最高限速?
David_liaw0820 wrote:
每次有人發這種文就會...(恕刪)


因為沒有定義 甚麼叫超車

我開比你快1點點 的併行 也叫超車 ? 我覺得就是併行....

至少 這樣不是安全的超車方式

甚麼是安全的超車.. 這有認識的話..

甚麼最高速限 超車的應用上

就能得到內外車道用路者的諒解 至少不會說 那是超速的前提下的超車動作 就是辦不到..
看到小賢子 wrote:
車速滿足最高速限、小型車、不堵塞三個條件即可合法行駛內側車道!



你少兩個字 !!
差兩個字意思差很多 !!

車速滿足 最高速限、小型車、不堵塞行車 三個條件即可合法行駛內側車道!
鳳翎 wrote:
您還看不懂高公局的說法嗎
超車的車輛和最高速限的車輛同樣有路權
...(恕刪)

高公局沒說 , 這是您說的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麻煩依據 法規 , 您完全不依據法規! 自行解釋 高公局 的說法, 再創新奇卻毫無根據的說法 "同樣有路權"??
"速限"是義務! 那來的權利???
這種說法和台中地院恐龍法官 說 "路權相當"? 如出一轍

速限就是路權 ?這是那來的誤解?? 怎麼能這樣自創說法 ???
有"路權"區分是"不守速限" 和"守速限" 這種事嗎???
您不知道是所有人都要遵守速限嗎?? 這是遵守義務! 遵守了也沒有權利!
依照此種錯誤邏輯?不就所有人都有路權了嗎?
所有人都有路權?那還需要分配路權嗎? 大家一起擠上路就好了! 都不須要依照法律分配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看誰搶到就是誰的? 我衝進去就不出來, 只要壓縮車距也一定要拉到最高速? 就無視所有其它法規? 安全車距也不管了, 超車法規也不管了 ! 什麼法律位階也不必管了?
只要有最高速限就好了? 能這樣嗎 ?
如果遵守速限就是路權? 還需要綠燈一方擁有路權嗎? 依照這種邏輯誤謬, 遵守速限去闖紅燈不就完全合法?
依照這種邏輯誤謬, 支道車遵守速限就不讓幹道先行了! 直行車遵守速限就能侵入左轉車道?
什都是速限? 只要有測速就是執法? 法規只有一條"速限"? 這樣還有 "行車管制"這種東西存在嗎? 怪不得交通會亂 。
您不知道路權來自法規嗎? 法規明文寫的"路權"(車道之使用)白紙黑字是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您一再說的全都是"無設置者的規定"????
您找的 法規 並非車道之使用(路權) ! 在法規沒說是路權的地方找路權???

非超車卻行駛超車道,違反行車管制! 這就是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 規定行駛(內側)車道。的違法行為!
請問 "路權歸屬 於那一方"?

沒有半句法規寫 "速限"這是路權 ?
法規貼很多遍了, 您完全不看

鳳翎 wrote:
但是
內側車道:供小型車超車使用,另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
...(恕刪)

所以再三請您回去看法條 "原文" 寫什麼 ?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本文 的法規 不是這樣寫的, 高公局已經沒有依法了 ! 您再度擴張高公局的說法?更是??
本文 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並不是 內側車道:供小型車超車使用 !
(大型車在同向2車道路段, 同樣能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
後面是但書, 法條是"但" 字, 不是"另"
但書必須限縮解釋 ! 以法律條文明文規定為限 !
並非您自稱就有路權! 是法律條文明文規定 指明了" 其車道之使用" 才是 路權 !
鳳翎 wrote:
裡面提到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
不能堵塞後面行車
...(恕刪)

此種說法再度違反 但書必須限縮解釋 !
裡面提到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 ??
但書法規當中, 根本沒有"車輛"這兩個字
法規是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依照法規, "最高速限"是限5標誌
依照法規, "內側車道" 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 依照 "限5標誌"這種限制 行駛 的範圍 在"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又完全未依據法規條文及法律原則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應遵守 為何是路權(使用權利) ??? 枉顧 "車道之使用" 明文寫於高管規則8 , 是超車者取得路權 !

不能堵塞後面行車? 法規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那一種車流狀況下)!
堵塞不堵塞是指"車距"
看不出 LOS A 和 LOS F 的差別 是車距嗎?


但書"限縮解釋"! 怎麼能運用擴張解釋+倒推解釋來扭曲 依限行駛這項事實 ? 法規是"依限5標誌行駛內側車道"
在"依限5標誌行駛內側車道" 這項法律事實的前面是有條件的! 設有條件的速限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這是條件)
(有這種條件才得以改速限) →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律事實)
"但書" 由 (條件) → (法律事實) 是單行道
但書禁止倒推 單行道怎麼能逆向 !
裡面提到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輛?(不是車輛! 是這項速限限制的範圍,是在內側車道行駛)
不能堵塞後面行車?(那一種狀況下! 是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
每台車都要保持安全車距 ? 車在那個位置上才能堵塞, 請問速限如何堵塞 ?????
每台車都有法律授權的55m+5m路權範圍, 各自在法規劃出來的60m長的車道內行駛, 各走各的,要如何堵塞後面行車?
把"但書" (把法律事實先擴張) -倒推為→ (條件,完全換了另一種說法)
這是法條根本沒有提到的! 您把法條的文字全數擴張, 然後又倒推但書?自創出來全新?不知道是什麼?

鳳翎 wrote:
所以就是超車路權大於最高速限行駛的路權
但不表示沒有路權
...(恕刪)

路權比大小? 已經不知所云了?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速限 是義務 , 不是權利!
義務 和權利 是無法拿來比大小的

鳳翎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快車道
...(恕刪)

法規根本沒有"快車道"的說法
麻煩依據法規 , 是那一項那一條 那一款有寫 "內側車道為快車道" ?

全篇都不依據法規 , 自行推衍, 完全不知所云
鳳翎 wrote:
開在高速公路上的法規...(恕刪)


高公局講了交通尖峰時期維持超車道功能之下,自相矛盾。
Hi派 wrote:
高公局講了交通尖峰時...(恕刪)


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高公局呼籲非最高速限行駛之車輛勿佔用內側車道,以兼顧提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來,繼續講
鳳翎 wrote:
一堆人看到『內線車道...(恕刪)


所以重點來啦~
你憑什麼說你是最高限速?
鳳翎 wrote:


為維持內側車道超...(恕刪)


明顯說 「非超車時請勿占用內側車道」。
然而最高時速行駛超車道完全官員胡亂想出來的。
首先1.駕駛員沒有資格說自己是最高時速。
因為不能依據錶速跟GPS ,只能依據警察的測速槍。
而且他是說「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可行駛」。
當你在超車道後方有車就是堵塞行車。
所以前提不堵塞行車的狀況就不成立。
並且你沒資格說後方超速!
因為能依據的只有警方的測速槍。

2.官員是說為提高流量所以才幻想最高時速可行駛超車道。
可是事實卻是他國超車道只能超車的流量卻比台灣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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