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shadowjon wrote:
總有人自以為比執法者(恕刪)


你差點就被警察騙了~

那是沒塞車情況下可以~

如果是塞車情況下就不同囉~

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chienchenghung wrote:
你提供的國道警方說法(恕刪)

你可能沒看完全文
後面有提到,後車逼近,逼迫讓道,後車屬惡性違規

既然後車逼讓車是違規了
那前車當然就是繼續行駛於車道中不需讓車呀
不然哪來的後車逼車呀

herblee wrote:
這不是 立法的問題 , 是執法的人弄錯法規


你是律師還是法官?你憑什麼說是執法的人弄錯法規

名稱想不出來 wrote:
只有塞車時車速可以低於最低限速,沒有但書說可以超過最高限速。你連限速都搞不清楚這樣上高速公路很危險喔。 限速有分車種,目前大貨車或20頓車重限速90其他車種110。你開甚麼車就看那個限速。

並不是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沒辦法拿來區分車道 , 不是"路權"(使用權利)
而且"速限" 是一定要遵守 , 遵守了也沒有任何"使用權利" , 因為速限是遵守義務 !
一定要遵守 , 不是遵守"速限" 了 就能佔用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您看不懂嗎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 為但書 , 但書 限縮解釋
不堵塞 →改"速限"為"最高速限"

法規指定以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此時當然只能看"最高速限"標誌 , 不會去看最低速限? 此違反但書的指示 , 此時只有一種速限

但是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取得路權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 進入內側車道 , 才會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件事
但書 限縮解釋 , 不得倒推
怎麼能倒過來 ? 先無路權佔內側車道 ? 再先上車後補票 , 再說自己是 "最高速限行駛???
shadowjon wrote:

佔用車道頂多讓車速...(恕刪)


不哦!
佔用超車道是使他人不安全!

超級無敵自私的...
因為完全不顧他人生命安全...



這可是警方說的呢~
以上6點 安全 車流順暢由,
勿佔用超車道~
還有降低超車車禍呢~
龜車就要用龜速反制
如果內側車道前面無車又不讓道時
我會超到他前車比他更慢,超到他前面安全距離後,直接放油門
看他是要來撞我,還是慢慢跟在我後面
如果我放油門後,他接近了,還持續跟車,我會送他一張後車逼前車檢舉
chienchenghung wrote:
也只說是 "合乎規定" .
並沒有你自行腦補的 "不需要讓車" 這五個字喔 !! (恕刪)


既然合乎規定,又何來需要讓車這個要求
jason001007 wrote:
你差點就被警察騙了~(恕刪)

???
你知道你在貼什麼嗎?
塞車的情況下你還能以最高速在內車道行駛喔!


你貼的法規是說
塞車的狀況下
你就算是以10km或是停在內線車道,也不會被罰啦
畢竟都塞車了,前車不走,你是要怎麼走啦
看海成花 wrote:
不哦!
佔用超車道是使他人不安全!
超級無敵自私的...
因為完全不顧他人生命安全...


超速的人不但自己不安全更使人不安全,
超級無敵自私的...
因為完全不顧他人生命安全
看海成花 wrote:
不哦!佔用超車道是使(恕刪)

反正愛超速就超吧
想晚7天回家就去超吧,不要害到別人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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