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建議...提高高速公路最低速限

但路上還是有很多龜車啊
herblee wrote:
麻煩依照交通 法規 (恕刪)


我自行臆測?內車道的確有人正常使用,不是用來超車只是車速很快,睜眼說瞎話嗎?照你

的邏輯他們這樣使用全都違法嗎?塞車怎辦內車道還是不能使用?依據交通法規也不能使用

?你不是愛列法條列給我看阿!
herblee wrote:
原來 依據您的錯誤邏(恕刪)


我不知道超車道嗎?內車道的確有人正常使用,尤其是 2線車道,他們的行為我看不出有分

內外車道,因為他們沒開回右側車道,你現在的意思是他們全違法,可以檢舉嗎?
瑪拉卡 wrote:
超車道正常使用不就是(恕刪)


你的意思是內車道正常使用違法囉?可以檢舉嗎?我看太多了比路肩行駛機率還高
simonni wrote:
我自行臆測?內車道的確有人正常使用,不是用來超車只是車速很快,睜眼說瞎話嗎?

不執法 不是沒有法
高管規則8-1-1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 8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
高管規則 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最內側那一條車道 , 法律指定為 "超車道" 法規是 三個字的 『超車』←劃分車道
超車道 超 右邊的車道 ( 比右邊的車 快 )
=(內側車道) 超 (中線車道) 超 (外側車道)
---車速分流→ 快速(內) → 均速(中) → 慢速(外)
車速分流 就是依靠 超車超越 (比右邊的車快) , 無法依靠 "速限"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速限" 是天花板(最高速限)和地板(最低速限) , 無法決定區間(天花板←→地板)之間的"車速分流"
"車道分車速" 是要依據 "超越 " / 超車 這種相對車速比 右邊的車道快 , 暫時利用後, 把右邊慢車拋在後面, 再回到原車道 , 超車有安全車距駛回原車道 , 才能真正有 內快外慢, 內車道車速>中線車道車速>外車道車速 , 依 "車道分車速"
不是以自行認定快樂錶的"最高速限" ? 又不肯離開 內側車道 ? 就以為這是 "車道分車速" ?
這只會造成該車道密度上升 , 造成併駛及 硬是 "壓縮車距"開快車, 終於導致 連環追撞

我國簽署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公約規定有每台車在車行道(Carriageway)上的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邊沿 在公約英文版寫為edge(台灣的edge路緣在最右邊)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
結果..台灣國道.... 螃蟹車橫行?行車靠左?全擠在內側車道?不執法不取締?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這和國外的 left lane for passing only !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是相同的!
國外如何執法? 由於非超車是針對"相對車速", 不必測量儀器
非超車,車速比右邊的車還要慢,卻佔用內側車道, 就可以取締
美國是會取締,針對非超車行駛內車道, 會當場執法

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 閃燈pull over

澳洲(右駕左行, 右側超車), 先跟車一段距離, 確定非超車佔用右邊車道, 閃燈pull over

日本也取締「通行帯(違反)」,覆面車會藏於車陣之中,抓非超車行駛內車道(在中央分隔島旁的那個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 就是 "不執法" ?

simonni wrote:
照你的邏輯他們這樣使用全都違法嗎?塞車怎辦內車道還是不能使用?依據交通法規也不能使用
?你不是愛列法條列給我看阿!

塞車 ?

很多車擠在一起,沒有車距叫做"塞車" , 如圖 LOS D , LOS E ,LOS F
超車道是 車流的 疏洪道 , 中/外車道堵塞了(LOS D,E,F) , 經由 超車道 這個繞道 bypass 分流繞過去就不塞了, 回到 LOS A, B, C←Free flow 自由車流

平時沒事就把 "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車), 山洪爆發(車流量增加)時, 沒有疏洪道(超車道)能宣洩 ,當然泛濫成災

道路空間有限 , 本來就應該靠右行駛 , 填滿外側車道的空間 , 空出左邊的車道給後面, 當右邊的車道滿出來, 中/外車道裝不下的車, 就能超車過去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請問您有依據法規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法規可有說, 80公里以上就衝進中線車道? 沒有 ! 沒有這種法規 ! 110km同樣得以行駛於外側車道
中線車道 路權 , 依法為 暫時利用超越前車
您進入 中線車道 , 有依法暫時利用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嗎 ?
依法 , 行車 儘量靠邊沿(edge)台灣的edge在右邊 , 怎麼會跑到左邊去 ?
是因為安全車距不足了,才換一個車道超越前車
安全車距不足, 是因為 車流密度超過了 16車/公里 , 每公里達17車/km 時, 每台車只分到53.8m長的車距
依高管規則6 , 53.8m長的車距 , 車速只能是 107.6km ←未達最高速限 110km
【正是因為 車流密度超過 16車/km 的上限 , 擠在一起造成車距縮小被迫降速, 這個降速會和最高速限110km/h產生了速差, 才能夠依法 超車(超越前車)】
看下面這個圖, 這是 V車速和車流量Q(flow)的關係圖 , 這張圖來自HCM2000, 這是美國國家科學院出版的工具書, 是高速公路建造時都要引用的參考書。

110km的最大車流量是不是落在 16車/km 的那條斜線 , 是不是超過 LOS C 之後 , 被迫降速, 車速 曲線往下掉
車流量超過Qmax , 超出道路負載 ,車流就會崩潰(塞車)
斜率(dV/dQ=0及<0)已經說明了, "車速"和"車流量超出道路負載Qmax"造成車流崩潰(塞車)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V和Qmax (超出道路負載)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關"車流量Qmax"超出道路負載
V固定為110km/h,在Q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無論是 Q車流量為1台車 ←→1450車 , 完全不影響車速 ,V車速的斜率=0
無關 , 不影響 Qmax (超出道路負載)
和Qmax (超出道路負載)有關的是車距(D 車流密度) ←每公里擠入幾輛車, 是否超過(D 密度)臨界值

依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道路是公用的 , 一定要禮讓才能讓所有的人或車 一起共同使用

如何共同使用 ? 法律會劃定並分配 每台車或人 使用道路的範圍 , 使用道路的時機 , 使用道路的前後優先次序, 各自行駛於法定範圍內 , 井水不犯河水。
安全車距 依法 是 法律空出來 , 專供後車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的路權範圍
當車流密度增加, 造成車距縮小, 因為不能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這樣會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內

並不能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 ?
因此無法儘量靠邊沿的這條車道行駛 , 怎麼辦 所以才變換一個車道 , 超越前車

如果每台車都超車後離開, 能儘量補滿右邊的車道空間,空出左邊的車道, 後車就能進入車群和車群之間, 補滿那個黃色無車的區域.
車速快就超越後靠右, 車速慢或超不過去, 降速後變換車道到右方車道, 一樣靠右行駛,把左車道讓出來,就能把原本切割成一段段的車道補滿 , 空出成為完整,連續的車道,能騰出更多車道空間,給後車使用, 就不會有台灣國道這種『車群』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每一台車都有機會被輪到 必須超車 , 是外車道裝滿了才進去左邊的車道 , 不是沒事螃蟹橫行擠進內車道,先製造一波車流擾動, 再增加內側車道密度去擠爆超車道, 造成無法超車 ? 最後, 要下交流道又螃蟹橫行擠出來 ?再製造另一波車流擾動?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
容許佔用內車道不離開?無論任何車速? 都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車輛密度越來越高。

依高管規則6,車速越快, 車距應該拉得越長才對! 不是沒有安全車距卻不減速? 硬要110km行駛,完全錯解法規
如圖 , 這是在台灣國道常見的情況, 卻是反過來?

台灣國道特有, 內側車道前方只有3條車道線車距 , 卻宣稱 110km 行駛 ?
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依高管規則6
110km 車距是 55m
80km 車距為 40m
60km 車距 30m
車速和車距應該成 "正比"
怎麼台灣反而是 "反比" ?
違規 ! 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 55m安全車距
台灣就是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沒有安全車距卻不減速? 硬要110km行駛,完全錯解法規
製造出 "『最高速限 』行駛的假象 , 硬是不降速 !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

始作甬者 ???
我建議汽車也比照機車制度去管理
排氣量1200~2499cc規劃為白牌普通汽車 禁止上高速公路跟快速道路
排氣量2500~5499cc規劃為黃牌大型汽車 禁止上高速公路、可以行駛快速道路
排氣量5500cc以上規劃為紅牌大型汽車 可以行駛高速公路

什麼高速公路塞車 不存在的

啥?你覺得不合理?那機車規劃這樣就合理?

對岸中華民國淪陷區機車125~1000cc跟汽車一樣都掛同一種牌你們知道嗎
herblee wrote:
不執法 不是沒有法高(恕刪)


如果你要講法,你要去跟他們講不是跟我講,他們主張超車道要超速,是因為擋到他們所以

對龜車念念不忘,按你的意思是超車後要回到原來車道,在超車道停留是違法,問他們內車

道正常行駛有沒違法,卻不敢回應,一直在超車道問題上轉圈圈,好像他們在內車道就是在

超車卻不開回原車道,然後以超車道為由指責龜車,自己違法佔用內車道,還有臉講別人龜

車,你列出一堆不知是哪裡的法條,我沒興趣也不會花時間看,因為我沒問你法條,你要把

你的精力用在他們身上
龜車不要佔超車道擋別人車就好了,怎麼這麼簡單都不懂?
simonni wrote:
如果你要講法,你要去跟他們講不是跟我講,他們主張超車道要超速,是因為擋到他們所以

對龜車念念不忘,按你的意思是超車後要回到原來車道,在超車道停留是違法,問他們內車

道正常行駛有沒違法,卻不敢回應,一直在超車道問題上轉圈圈,好像他們在內車道就是在

超車卻不開回原車道,然後以超車道為由指責龜車,自己違法佔用內車道,還有臉講別人龜

車,你列出一堆不知是哪裡的法條,我沒興趣也不會花時間看,因為我沒問你法條,你要把

你的精力用在他們身上

並不是這樣
超車道路權 是對右邊的車超車, 不是對著 前方同車道路權範圍之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的車 仍然是對著→ 它路權範圍內 右邊車道上的車→進行超車

"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55m內, 右邊車道上的車! 不是對1km外的車也有路權? B車是超2,3,4車 , A車是對1車超車 。 B 車 沒有對 A車 及 1車 超車的路權 ! 因為這超出安全車距之外了 , 這超出法律授權了!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B車超車的範圍是 , 只對路權範圍內的2,3,4車超車 ,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 B車只對路權範圍內的2,3,4車超車)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駛回原行路線 , 不能持續佔用 !

A車正在對1車超車,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受到路權之保障, B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A車 , 是無法對 A車超車 !
B車必須等待A車超車完成 , 有安全車距離開, A車在中線車道之後 , 且 1車及A車 都進入 B車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 , B車才能對 1車及A車 超車 , 而擁有"超車道"路權 。
同車道前車 都在安全車距(即路權範圍)之外 , 是不可能宣稱對同車道的前車超車 !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 必須經由 法律 指定路權的範圍/分配 各自使用的範圍 / 排序 使用道路的前後次序
道路是公用的 ,由法律分配使用範圍 , 大家一起使用 。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高管規則2 區分了一個一個車道
高管規則9 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路權(能使用的範圍) 左右 不可能跨出車道之外
高管規則6 規定有 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 (前後路權範圍)
其它車不能侵入到這個前後路權範圍(行車安全距離)之內 , 否則就 無法 隨時可以煞停 , 後車就撞上去了

法律所授權的部份 , 每台車被授權能使用的車道長度 , 就只有 " (行車安全距離)"
"路權"前後不可能超出安全車距(即路權範圍)之外 ←超車超到有"安全車距", 就不能再超下去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就是因為 無法保持安全車距了,才要換一個車道
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之外 法規明文 , 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問題是前車有沒有路權 ?
沒有路權 ? 前方無車可超 , 就要自動離開了 ! 都自動離開了 ? 那來什麼龜車 ? 龜車當然不存在了

如果正在超車當中 ,"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是繼續"超越"
像這樣完全沒有"安全車距"能回到外側車道 , 在超車道上超越外側車道! 完全符合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當然可以使用, 和速限完全無關 !

"超車道"是法律明文規定 , 超車 由 法律授權 , 得到路權之保障
錯的是 "未保持安全車距" ? 侵入它人路權範圍 ? 這是超出法律對於路權的保障

錯誤根本不是"超車"?
您把無關的兩件事掛勾在一起 , 做不當聯結 , 不過是塑造另一個稻草人Straw man , 鞭打這個不存在的稻草人?完全無關 法律授權 的" 超車"

法規是"超車" , 是 超車道(內側車道) 超 中線車道 !
如果是路隊長 ←前方有超長車距 , 應該要加速去跟上車流 ,補滿這個車道的無車空間
若已達速限 ,無法再加速 , 有安全車距應該補滿右邊的車道
補滿車道的無車空間 , 才能避免達到 最大車流量Qmax的上限 ,超出道路負載
有安全車距也不回原車道?拒不離開? , 前方的超長車距 就無法補滿, 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提早超出道路負載
(1)非超車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2)無路權侵入已經在內側車道上的車之 前方"路權範圍"(安全車距)之內
都是違反路權
是不執法 , 並不是沒有法 ! 法規都有白紙黑字 !

法律所授權的部份 , 每台車被授權能使用的車道長度 , 就只有 " (行車安全距離)"

"路權"前後不可能超出安全車距(即路權範圍)之外 ←超車超到有"安全車距", 就不能再超下去了
herblee wrote:
並不是這樣 超車道路(恕刪)


那些指責龜車的是被擋到不爽,他們知不知道已違法佔用內車道?內車道為超車道若佔用有

分龜車或超速嗎?我講的是原則,你列出法條細節我是不會看的,我也沒興趣,也講了好幾

次,你態度依然如此,我只好不在回應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