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紅綠燈是"通行權"?

按路權的優先順序路權就是用來規範用路人使用道路及設施先後順序的權利;誰有優先路權,應按現行相關法令的規定,如使用者、號誌、標線、道路規劃或車種而定。例如:紅燈停,綠燈行,此為眾人所知之道路使用方式,指的就是綠燈方向行進的人車具有優先通行與使用道路設施的權利。但此一規則可能在救護車、穿越道路人時並不當然適用!

通行權只是行駛該道路的"資格"
路權是目前輪到誰使用

高乘載管制是開放乘載三人以上車輛"通行"
然後在匝道口看到儀控管制是紅燈
能聲稱自己有高速公路"通行權",而不理它?
樓主開內線沒什麼問題,不過如果是我會選擇開中線,除了視野較好之外,遇到緊急情況也較有緩衝空間。

什麼緊急情況?對向車道翻過來或是飛過來的時候...

在夜間/半夜時段的高速公路,我自認自己真的是烏龜車,因為我才開160~190km/h而已,所以我盡量都開中線。
兩輪獨走 . 寂寞 . 也自由 .
2000樓囉,哈哈

前陣子沈下去,想說可能到不了2000了,沒想到又浮起來勇破2000


這棟說不定有機會到3000,哈哈,大家加油

汎德 wrote:
在夜間/半夜時段的高速公路,我自認自己真的是烏龜車,因為我才開160~190km/h而已,所以我盡量都開中線。


這是炫耀文嗎?哈哈
8924132 wrote:
您這叫'假兩難推理...(恕刪)

小弟用您的"邏輯",來說個"笑話"
看到有人拿著槍在街上走
要"腦補"他是位"便衣警察"
跟是不是"原則",就是"例外"無關、
~有沒有槍跟是不是警察無關!別腦補了!
Gullit168 wrote:
路權範圍內如果無車,就沒有讓車的問題
所以"路權"跟"讓車"無必然關係
"路權"不是比較出來的,是由自己合法的車速決定
...(恕刪)

毫無路權概念
優先路權 的 "禮讓" 是一直存在的 ! 不會因為無車而不存在
是支道讓幹道 , 幹道優先 ,就算幹道無車,支道就直接衝嗎? 不是! 還是要先停等, 這"停等"就是
「"路權"跟"讓車"無必然關係」??這種說法是視 標誌 STOP signs 為無物?
在日本, 火車平交道柵欄升起,沒有火車, 還是要停等,要完全停止, 看清楚後 , 車才能再開動

您的自創說法完全和"路權Vorfahrt"背道而馳
在二股車流交會處, 在『路權』 的概念下, 二股車流被分成負面negative (停等義務waiting obligation(Wartepflicht)) 和正面 positive (優先路權right of way(Vorfahrt))
交通規則的來源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必然有"讓車"
沒有不讓的
Gullit168 wrote:
我讀的文獻中,可明確的定義出路權只有二維的面積問題
我的確毫無你那種天馬行空的路權概念
還四度空間路權勒? 你在寫小說嗎??
湯大文獻有這一段嗎?
...(恕刪)

在1938樓是以為路權只有一維空間? 說『路權只跟自己的車輛前面"安全跟車距離"有關』? 1997終於進化到2維空間? 恭喜

Gullit168 wrote:
herblee wrote:
您不知道有 時間差 ?
綠燈方根本不會與紅燈方的車流交會? 但兩者都會通過這個路口 ,以時間差錯開
如果凍結了某一方的時間, 晚個一分鐘, 沒了時間差, 綠燈方與紅燈方的車流就會交會在一起

時間不可能凍結,越來越像科幻小說了
你停紅燈的時候,你車上的時間都停止了嗎?
紅綠燈是用"通行權"錯開兩邊的車流
...(恕刪)

紅綠燈是以"時間差"錯開車流
兩方都有『通行權』, 都能通過這個路口
通行權是單獨成立,沒有互動, 能進入和禁止進入兩者之間沒有聯動關係, 不會發生互換輪替"路權消失" 及 "路權取得"
兩方都有通行權, 但"路權"是輪替互換, 以時間差錯開
當下這一分鐘 橫向優先通行 , 縱向停等, 由橫向車流擁有路權 。下一分鐘 轉換 ,變成 縱向優先通行 , 橫向停等, 換成縱向車流擁有路權。 這就是 時間差
這種相對的, 轉換的, 輪替使用的是"路權"規定, 不是通行權!
通行權二方都有, 但是特定時間內,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
沒有通行權的是"行人"
行人的通行權在行人穿越道, 不在"車道" , 號誌是看行人專用號誌,不是看"行車管制號誌 "

反過來說"如果", 時間沒有錯開, 時間重疊,時間凍結 , 車流就會交會在一起
當我們反面解釋一件事,說它可能造成撞在一起, 您卻能當成"正面解釋",以為是真的
您的邏輯超乎常人 ? 永遠是把話反過來 , 正面負面分不清楚, 也沒辦法了


Gullit168 wrote:
我也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超車道是"通行權"
...(恕刪)

缺乏路權概念當然不知道
超車道不是通行權 ! 超車道是法規指定那一個車道之"路權"
"超車"要和中線車道互動,和中線車道對比! "超車道"不是僅僅本身單一車道"通行權"設定就能成立
一定要有一台"中線車"存在, 才能對照出"超車"
高速公路的"通行權"規定在 高管規則19
下列人員、車輛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
一、行人。
二、部隊行軍或演習。
三、慢車。
四、機車。
五、三輪汽車或馬達三輪車。
六、農耕機。
七、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
八、拖有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故障之車輛。
九、市區雙層公車。
經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核准施工、養護與執行公務之人員及機具與擔任護衛及開導任務之憲警、執行緊急勤務之警察或執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緊急任務之機車與依第二條之一規定進入與行駛之大型重型機車,或經核准之特殊活動參與人員,不受前項限制。
為維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前項禁止、限制或開放事項得包括車輛、乘載人數、裝載貨物。

除非是上述及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其它車輛都是有通行權的
小型車 都有 "內側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的通行權, 全都可以通行 !
已經無涉通行權了!

但是法規分配那些車走"內側車道"? 那些車走"中線車道"? 那些車走"外側車道"? 是路權問題
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在有通行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區分行駛那一個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路權問題,不是通行權 !
已經無涉通行權了!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平常是紅燈,想"超車"才是綠燈
內側車道平常是紅燈,想"最高速限"行車才是綠燈
時速80以下的車輛,中線車道是紅燈
時速80以下超越前車或是時速80以上,中線車道是綠燈
大客車,中線車道是紅燈
大客車超越前車,中線車道是綠燈
時速60以下的車輛,外線車道是紅燈
時速60以上的車輛,外線車道是綠燈
...(恕刪)

毫無路權概念, 只知有紅綠燈? 卻不知道紅綠燈代表的是"路權"
(這明文在「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當中, 我國有簽署)

如果依照您的想像, 內側車道應該是閃光燈 ,超車比中線快 是綠燈? 比中線慢是紅燈?
(0)內側車道不是只有一台車在超車? 而是很多車,無車可超時紅燈? 紅燈/綠燈會不斷閃爍分不出來
想"最高速限"行車才是綠燈? "最高速限"是標誌, 這面標誌 是不會動的, 和你的車速沒關係!根本不隨用路人車速多少而改變! 應該永遠綠燈???
(1)17車/km/ln時, 依法最多只能是107km/h? 這未達"最高速限"110km,是紅燈?綠燈?還是閃燈?
還是違反高管規則6去達到110km?????這是紅燈?綠燈?還是閃燈? 您認為的綠燈?在高管規則6可是紅燈!
(2)"最高速限"三個車道都相同,併駛一起閃綠燈? 等於沒有分配? 等同沒有指定, 沒有分配?完全違反法規

您完全弄錯了 ,"最高速限"不是紅綠燈(號誌), 是 標誌
而是高管規則11: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這"最高速限"屬於 標誌 ,不屬於號誌
Gullit168 wrote:
所以對於達到"最高速限"的車速之車輛,三個車道都是綠燈??
...(恕刪)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必須無條件遵守!
速限不是用路人能自選, 法規根本不是什麼"達到"最高速限"的車速之車輛"???
那裏能自行設定成""達到"最高速限" 或 "未達速限"二種可能再自選 ???
速限規定多少就是多少! 那能自選 ?
而"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道路使用正確性」,是一種遵守義務,一種戒命規範。 必須無條件遵守!

三個都是綠燈要走那一條車道???????
法規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不是中/外車道為超車道? 怎麼會都是綠燈?????
那根本不是號誌 , 那是標誌 !
有路口四方同時都亮綠燈 這種情況嗎 ?????

Gullit168 wrote:
那是當然的
以上論述都有高管規則的法源根據
高管規則5;8-1;8-2;8-3
先有通行權
然後前後兩車因車速差異造成後車路權不足
...(恕刪)

"通行權"在進入匝道時就取得了 !
當車已經在主線車道上了 , 根本沒有通行權的問題 !
除非是車道封閉了, 後面沒有路了! 這個車道的"通行權"消失
這也不是交叉路口 , 沒有"路權" 輪替互換, 以時間差錯開

除非車道施工封閉 ,這個車道的"通行權"消失


這是荷蘭Amsterdam北方A6高速公路,碰到這處紅綠燈 高速公路有"平交道" 有紅綠燈! 要停下來等!
這一處就不一樣了

路面會整個舉起來, 等輪船通過

就算整個路面被舉起來了, 『通行權』 仍然存在, 並沒有消失, 前方的路仍然存在, 通行權仍然存在
只是路權暫時消失, 必須停等, 路權此時由輪船取得 ! 二方的通行權都仍然存在! 等到綠燈亮起, 就能重新取得路權

路權不足? 是什麼?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只有 擁有路權/喪失路權/路權消失/取得路權

沒有什麼 "路權不足"?

Gullit168 wrote:
後車加速改變自己的狀態,取得隔壁車道的通行權
變換至隔壁車道 => 路權範圍同時轉移至隔壁車道
如此而已,交通法規不是在寫科幻小說....
...(恕刪)

有通行權才能上來高速公路
早就有通行權了 ,不必 『取得隔壁車道的通行權 ???』

路權不是隨著車而轉移 , 是消失了 ! 只能換一個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是設定"車道"
路權設定在車道上 ! 不同車道有不同的路權! 不是跟著車子跑
看不懂在說什麼 ???
看到小賢子 wrote:
看到有人拿著槍在街上走
要"腦補"他是位"便衣警察"
跟是不是"原則",就是"例外"無關、
~有沒有槍跟是不是警察無關!別腦補了!

涵攝 法律 適用過程中,將 具體的案例事實,置於特定法律要件之中,以獲得 一定之結論。此稱為: 涵攝 三段論重要的概念 大前提:法律規定 → ( 涵攝 ) → 小前提:法律事實 → ( 合致 該當 符合 ) → 結論 涵攝者,將法律適用到事實而產生法律效果的一種過程

您行駛在內側車道無車可超、沒有能力超車
此違反法律規定的"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這是"大前提"

然後您跳過"被告"要舉證自己符合"例外"法這個"小前提"
直接說不是"原則",就是"例外"這種"結論"
要人家"舉證"您沒有"最高速限"才能開罰

小弟說的那個"笑話"
不就是這您這"邏輯"得來的
看到有人拿著槍在街上走
還要"舉證"他不是警察
才能說他違反法令?

要怎樣才能適用"例外"?
您看不懂嘛

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適用原則法的事實應由原告舉證,適用例外法的事實應由被告舉證

而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跟高管規則的關係
根本不是"原則法"與"例外法"
是"母法"與"子法"

母法與子法區別的實益,在於效力上的相互影響上。因子法係源自母法而生,二者具有淵源關係,故母法如有修正或廢止,子法亦需隨同修正或廢止,反之,倘若子法有修正或廢止,母法並不因此受到影響,反而子法應注意是否有牴觸矛盾情事。此外,母法與子法的關係並非如同特別法與普通法間具有優先適用的關係,亦非如同例外法與原則法間具有排斥適用的關係,因母法通常先於子法制定,內容較為原則性、基本性及一般性,而子法內容則較為具體性、細節性及個別性,故二者不僅同時適用,且具補充適用的關係

然後"立法程序與技術"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可以看得出來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段不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例外"
而是"補充規定"在超車時可以用另一種"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herblee wrote:
毫無路權概念
優先路權 的 "禮讓" 是一直存在的 ! 不會因為無車而不存在
是支道讓幹道 , 幹道優先 ,就算幹道無車,支道就直接衝嗎? 不是! 還是要先停等, 這"停等"就是讓


幹道無車,支道的車要停等?
直行無車,轉彎車也要停等?
是在等幽靈車? 還是等著要被撞??

那你車子都不要開出門,在家裡一直讓別人車不是更好??

herblee wrote:
在1938樓是以為路權只有一維空間? 說『路權只跟自己的車輛前面"安全跟車距離"有關』? 1997終於進化到2維空間? 恭喜



我的路權觀念都一直是參照這張圖

車道寬度不會變化,所以路權的變化只會跟前面的"煞停距離或"安全跟車距離"有關
這是一維的變化,這是一種簡化的說法

提到二維只是用來對照"天馬行空的四維路權鬼理論"
herblee wrote:
紅綠燈是以"時間差"錯開車流
兩方都有『通行權』, 都能通過這個路口
通行權是單獨成立,沒有互動, 能進入和禁止進入兩者之間沒有聯動關係, 不會發生互換輪替"路權消失" 及 "路權取得"
兩方都有通行權, 但"路權"是輪替互換, 以時間差錯開
當下這一分鐘 橫向優先通行 , 縱向停等, 由橫向車流擁有路權 。下一分鐘 轉換 ,變成 縱向優先通行 , 橫向停等, 換成縱向車流擁有路權。 這就是 時間差
這種相對的, 轉換的, 輪替使用的是"路權"規定, 不是通行權!
通行權二方都有, 但是特定時間內,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3.1 「通行權」之內涵
又如,號誌化路口,綠燈代表通行允許,紅燈則代表通行不允許,當紅燈燈
號顯示時,通行權不存在,路權無由附麗(處罰條例53 條)
,其違反規範而強行
通過者,勢將製造之一法所不容的危險,當然其本身必將不再受到法律之保障
【4、5】,此即為「通行權」與「路權」之關係。

被湯大打臉了


#1985
herblee wrote:
有車? 這就有一台車能拿來是比較,是相對的, 可超車?就是比較車速,是相對的車速, 這是相對的 "路權" !
但是設定"通行權"完全不必和旁邊那台車比較 , 高承載車道設定通行權, 是自己本身的條件! 限大客車、計程車(含空車)及乘載3人以上(含駕駛員)小客車 , 根本不必拉旁邊車道的車來比較! 這個條件才是"通行權" !
況且
P → Q 和 ~P → ~Q 根本不同義
綠燈 亮 (有通行權, 也擁有這個路口的優先路權 )
紅燈(無通行權) 不必對比綠燈, 就是沒有
根本就不能拿紅燈來推論對向是綠燈? 答案是不一定 , 因為可能四面同時都是紅燈


也被自己#1985樓打臉

你自己都不會錯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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