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herblee wrote:
如果依照您的想像, 內側車道應該是閃光燈 ,超車比中線快 是綠燈? 比中線慢是紅燈?
(0)內側車道不是只有一台車在超車? 而是很多車,無車可超時紅燈? 紅燈/綠燈會不斷閃爍分不出來
想"最高速限"行車才是綠燈? "最高速限"是標誌, 這面標誌 是不會動的, 和你的車速沒關係!根本不隨用路人車速多少而改變! 應該永遠綠燈???


有車可超在內線(綠燈)、無車可超在中線(紅燈)
很多車可超,當然就是一路綠燈

如過中線車道的車輛斷斷續續,懶得進進出出內側車道
加速到最高速限,不就一路綠燈了?? 哪來的閃爍分不出來??
加個紅綠燈概念,你就茫了??

是駕駛的車速達到"最高速限",內側車道就是綠燈 (最高速限就是門檻)
如何達到門檻當然還是要靠駕駛的駕駛行為

"最高速限"是標誌,駕駛遵守標誌有通行權,很合理
導入"綠燈"概念是幫助那些路權分不清楚的人理解
又不是真的有綠燈,是有"通行權"


herblee wrote:
(1)17車/km/ln時, 依法最多只能是107km/h? 這未達"最高速限"110km,是紅燈?綠燈?還是閃燈?
還是違反高管規則6去達到110km?????這是紅燈?綠燈?還是閃燈? 您認為的綠燈?在高管規則6可是紅燈!


你在說什麼? 又不知所云
當然是要遵守"高管規則6"
車距不足自然要降車速
中線有空間,回中線
中線無空間,適用高管8-2,超級大綠燈


herblee wrote:
(2)"最高速限"三個車道都相同,併駛一起閃綠燈? 等於沒有分配? 等同沒有指定, 沒有分配?完全違反法規
您完全弄錯了 ,"最高速限"不是紅綠燈(號誌), 是 標誌


高管規則是告訴你如何使用車道
合法下,你使用哪條車道是你自己的自由
高管規則不是分配駕駛者一定要去哪個車道



內側車道平常是紅燈,想"超車"才是綠燈
內側車道平常是紅燈,想"最高速限"行車才是綠燈

時速80以下的車輛,中線車道是紅燈
時速80以下超越前車或是時速80以上,中線車道是綠燈

大客車,中線車道是紅燈
大客車超越前車,中線車道是綠燈

時速60以下的車輛,外線車道是紅燈
時速60以上的車輛,外線車道是綠燈

所以對於達到"最高速限"的車速之車輛,三個車道都是綠燈??
那是當然的

以上論述都有高管規則的法源根據
高管規則5;8-1;8-2;8-3

車速達到最高速限,都有每個車道通行權
想行駛那個車道,任君挑選
分享我碰到的情形
晚上10點多的國道2號,前方超遠處一台車跟我都開內車道,
我車速130,超速狀態
整條路除了前方那台車,後面也沒車,
開了一陣子,忽然後面一台車超高速靠近,閃我兩下燈,繞過我後去閃前面那台車,
原來是一台紅斑馬~提醒我們不要佔在內車道~
當我們認為自己很快時,誰知道會不會一台救護車更快從後面要來呢~~
所以別說最高速限,還是沒車的情形可以佔在內車道了
因為警察表明的就是,沒有超車不要在內側……
不然我都已經沒車兼超速還被閃大燈(錶非快樂錶~)

herblee wrote: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必須無條件遵守!
速限不是用路人能自選, 法規根本不是什麼"達到"最高速限"的車速之車輛"???
那裏能自行設定成""達到"最高速限" 或 "未達速限"二種可能再自選 ???
速限規定多少就是多少! 那能自選 ?


這是錯置概念
我說的是讓"車速"去符合"速限"
你卻故意扯改"速限"

要嘛閱讀能力有問題、要嘛故意使用烏賊戰
都不是好的論述
herblee wrote:
三個都是綠燈要走那一條車道???????


如果三個車道都是綠燈,那每條車道都可以走,三選一,你不會嗎??
這種小學生的問題有什麼好疑問的??



herblee wrote:
法規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不是中/外車道為超車道? 怎麼會都是綠燈?????
那根本不是號誌 , 那是標誌 !


又是故意錯置謬論
我指的綠燈是以『最高速限』之車速行駛,所以三個車道都是綠燈
你卻故意導向『中/外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閱讀能力差呢? 還是烏賊戰呢??

導入"綠燈"號誌概念是幫助那些"路權"與"通行權"分不清楚的人理解
又不是真的有綠燈,真正的含意是代表"通行權"


herblee wrote:
有路口四方同時都亮綠燈 這種情況嗎 ?????


沒有紅綠燈的路口,每輛車都有通行權
有"通行權",就有"路權"
當可能發生車流交錯時,皆下來就是比"路權"大小

"通行權"跟"路權"要一步一步來,你前面"通行權"全部跳過
那你乾脆說有馬路就有通行權,其他都由你發明的"多維空間路權"決定


herblee wrote:
"通行權"在進入匝道時就取得了 !
當車已經在主線車道上了 , 根本沒有通行權的問題 !
除非是車道封閉了, 後面沒有路了! 這個車道的"通行權"消失
這也不是交叉路口 , 沒有"路權" 輪替互換, 以時間差錯開
除非車道施工封閉 ,這個車道的"通行權"消失
這是荷蘭Amsterdam北方A6高速公路,碰到這處紅綠燈 高速公路有"平交道" 有紅綠燈! 要停下來等!
這一處就不一樣了
路面會整個舉起來, 等輪船通過
就算整個路面被舉起來了, 『通行權』 仍然存在, 並沒有消失, 前方的路仍然存在, 通行權仍然存在
只是路權暫時消失, 必須停等, 路權此時由輪船取得 ! 二方的通行權都仍然存在! 等到綠燈亮起, 就能重新取得路權


上面的論述這就是"路權"跟"通行權"混淆不分的結果

『通行權、路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
3.1 「通行權」之內涵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而是道路所提供的通行允許,且該允許不限
對象,一體適用。換言之,道路基於規畫概念等因素,常允許或不允許車輛(或
行人)之通行,舉凡該允許不存在之路段,車輛(或行人)即不得通行該路段,
當然車輛即無由取得通行之路權。所以,通行權是道路提供之一種通行允許,路
權則為車輛(或使用人)基於該允許,透過法律賦予之形式所取得之通行使用權
利。是故,「通行權」係為車輛「路權」之基礎,道路必須先提供通行權,車輛
(或行人)才有路權得以取得。


車輛於車道或是路口的"通行權"會隨著時間變化
在路口前遇到紅燈,無路口通行權,所以禁止進入路口
等到轉綠燈時,有路口通行權,『通行允許』進入路口

整個路面被舉起來,就是沒『通行權』,所以只能靜止等待重新獲得『通行允許』的那一刻

"行車車速未達『最高速限』"或"非超車"時,內側車道禁止進入
當"車速達到『最高速限』"或"超車"時,內側車道『通行允許』





米食小販 wrote:
原來是一台紅斑馬~提醒我們不要佔在內車道~
不然我都已經沒車兼超速還被閃大燈(錶非快樂錶~)


你完全誤會了,紅斑馬閃燈是在提醒你不要再超速了,那段限速100,你都開到130了
Gullit168 wrote:
3.1 「通行權」之內涵
又如,號誌化路口,綠燈代表通行允許,紅燈則代表通行不允許,當紅燈燈顯示時,通行權不存在,路權無由附麗(處罰條例53 條),其違反規範而強行通過者,勢將製造之一法所不容的危險,當然其本身必將不再受到法律之保障【4、5】,此即為「通行權」與「路權」之關係。
...(恕刪)

完全斷章取義
湯大在解釋 必先有通行權, 在有通行權的情況下,法規才能分配/指定/排序 『 路權 』
他後面有提到"路權"是 附麗 於通行權
您卻是完全消滅了後面的路權!

在我國法規來源 的"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Signs and Signals當中
沒有"通行權"是 禁止進入 是 prohibitory禁制標誌
這和擁有"通行權",但必須停等 STOP的路權 的 『有路權優先,無路權停等』, 此種優先次序, 排隊依序通過的意義不同 !
綠燈是優先通行 , 紅燈是暫時停等 , 雙方都能通行! 只是次序不同!
路權是一種相對概念! 所以,只有優先路權 ! 沒有絕對路權!

汽車不能進入, 禁止汽車通行 , 這才屬於"通行權"

而號誌 紅燈 代表 STOP ,是停等, 這是Priority signs ,這是一個"路權標誌"

十字路口"紅燈"並不是屬於 禁制標誌 當中的"禁止通行" , 不是"道路原始設計就不讓你進來" !
不是 另外一種 封閉車道的"紅叉叉"這種紅燈
紅燈這一方是可以進入"十字路口"的, 只不過要 STOP 停等

況且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如果是紅燈屬於通行權, 侵入就處罰1800-5400了,怎麼"紅燈右轉"會是1800以下? 這可是"侵入了紅綠燈後的路口"通行權"之後才轉彎,和"違反通行權"是同樣的犯行, 怎麼會不一樣???
再者, 紅綠燈若是通行權? 紅燈沒通行權! 能解釋紅燈左轉或紅燈右轉的情況嗎? "通行權"既為道路所提供的通行允許,且該允許不限對象,一體適用! 都一體適用了, 還能進入"十字路口"後,再行左右轉嗎?那麼? 紅燈左/右轉"燈號是什麼? 拿通行權根本無法解釋!
因為這是路權 ! 只是優先次序! 通行的次序誰先誰後, 紅燈/綠燈都是拿來排次序的一種『代表符號』! 不是根本不能進入的 "通行權"

Gullit168 wrote:
上面的論述這就是"路權"跟"通行權"混淆不分的結果
...(恕刪)

是的, 路權 根本被你消滅了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而是道路所提供的通行允許,且該允許不限對象,一體適用,既然一體適用, 所有車都該被紅燈檔住, 不能進入! 那『紅燈+左右轉』這種燈號如何能成立?
「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 您怎麼會說成"使用權利"?

優先路權被你說成 "絕對路權!" "通行權"只有進入!禁止進入 , 根本無法拿來排先後次序 !
是在能進入的情況下, "路權"再進行分配/指定/排次序
通行的次序誰先? 綠燈先行! 誰後? 紅燈要等候 !

Gullit168 wrote:

『通行權、路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
3.1 「通行權」之內涵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而是道路所提供的通行允許,且該允許不限對象,一體適用。換言之,道路基於規畫概念等因素,常允許或不允許車輛(或行人)之通行,舉凡該允許不存在之路段,車輛(或行人)即不得通行該路段,當然車輛即無由取得通行之路權。所以,通行權是道路提供之一種通行允許,路權則為車輛(或使用人)基於該允許,透過法律賦予之形式所取得之通行使用權利。...(恕刪)

「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
除非是車道封閉了, 後面沒有路了! 這個車道的"通行權"消失


是故,「通行權」係為車輛「路權」之基礎,道路必須先提供通行權,車輛(或行人)才有路權得以取得。
道路都封閉了沒有『通行權』! 當然沒有 "誰先誰後"了! 不存在 這種 通行次序 的問題 !
Gullit168 wrote:
車輛於車道或是路口的"通行權"會隨著時間變化
...(恕刪)

時間變化? 就是"時間"先後
先後, 誰先誰後?是一種"使用權利"的先後
這完全違反了「通行權」之內涵.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 !

Gullit168 wrote:
在路口前遇到紅燈,無路口通行權,所以禁止進入路口
等到轉綠燈時,有路口通行權,『通行允許』進入路口
...(恕刪)

只是停等, 被說成剝奪"通行權"?禁止進入?
停等只是通過時間的先後, 誰先誰後?
不是沒了 通行權
Gullit168 wrote:
整個路面被舉起來,就是沒『通行權』,所以只能靜止等待重新獲得『通行允許』的那一刻
...(恕刪)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而是道路所提供的通行允許
那一段被升起來的道路,長得和我當下車輪壓住的路面完全一樣, 我不是沒有被允許走那一段"升起來的道路"

有"通行權"才能上來高速公路
早在我上來高速公路時,就有通行權了 ! 就已經允許了
我只是暫時停下來等輪船, 我的通行允許一直都存在 ! 一路都存在!
除非車道施工封閉 ,這個車道的"通行權"消失


Gullit168 wrote:
"行車車速未達『最高速限』"或"非超車"時,內側車道禁止進入
當"車速達到『最高速限』"或"超車"時,內側車道『通行允許』
...(恕刪)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必須無條件遵守!
法規根本不是 當"車速達到『最高速限』 ? 完全沒有"車速"這二個文字!
法規是說:○○狀況下, 換成『最高速限』此種速限!

在有通行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區分行駛那一個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使用那一個車道的權利!這是路權問題,不是通行權 !
已經無涉通行權了!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

速限不是用路人能自選, 法規根本不是什麼 當"車速達到『最高速限』????
那裏能自行設定成""達到"最高速限" 或 "未達速限"二種可能再自選 ???
速限規定多少就是多少! 那能自選 ?
而"速限"和"通行權"一樣! 也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道路使用正確性」,是一種遵守義務,一種戒命規範。 必須無條件遵守!



對於一項權利的成立來說,有如下五個要素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第一個要素是利益。一項權利之所以成立,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
第二個要素是主張。一種利益若無人提出對它的主張或訴求,就不可能成為權利。
第三個要素是資格。就是要有法律上的資格提出主張或要求。
第四個要素是權能。包括權威(power,authority)和能力(ability,capacity)。一種利益、主張或資格必須具有相應的權能才能成立。
第五個要素是自由。這裡的自由,指的是權利主體可以按個人意志去行使或放棄該項權利,不受外來干預或脅迫。如果某人被強迫去行使或放棄某種利益或要求,那麼,這種主張或放棄本身就不是權利,而是義務。

紅燈停、綠燈行
不是"權利",而是種"義務"
綠燈時有停在車道上不走的"權利"?
通行權、路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 湯儒彥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究員

「路權」、「通行權」及「道路使用正當性」三者最大之不同,在於其所保障之法益主體不同
道路交通法規與其他法律一樣,必然有其保障之主體或標的,否則浮濫的加諸用路人限制或義務,基本上便已違反了法律之「比例原則」
而該法益主體依性質可
概分為四:
(1)國家社會法益
(2)預防一抽象之危險
(3)保障用路人本身
(4)保障相對之用路人


「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內涵
保障之法益對象不同,又可區分為:
主觀的「身份條件該當性」,是一種社會法益或社會秩序;
及客觀的「使用方法正確性」保障其他相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法益
兩種

「通行權」是道路主管機關所提供的道路通行允許,依據此一允許,用路人始能有效取得路權。
「路權」保障之法益主體為用路人本身之生命、身體與財產法益,因此,其保障不因用路人或車輛之身份條件內容而有差異。

紅燈停、綠燈行
是"權利",也有相對"義務"
綠燈 擁有路權能通行 ,紅燈有遵重對方路權, 停等的相對義務
下一分鐘燈號轉換! ""權利""義務" 兩方互換了 !

在我國法規來源 的"Vienna Convention當中
一定同時有 "權利",也有"義務" 的相對規定
超車也是
一方面規定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處罰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另一方面也處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沒有不讓的, 一定要讓
herblee wrote:
完全斷章取義
湯大在解釋 必先有通行權, 在有通行權的情況下,法規才能分配/指定/排序 『 路權 』
他後面有提到"路權"是 附麗 於通行權
您卻是完全消滅了後面的路權!


又再亂栽贓,你只剩這招嗎??

1.路口為紅燈時,通行權不存在,路權無由附麗
2.當燈號轉為綠燈時,通行權取得,然後有路權

紅燈轉綠燈之後,通行權就被賦予了,路權範圍也隨著車輛移動開始增加
哪裡消滅了後面的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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