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herblee wrote:
在我國法規來源 的"Vienna Convention on Road Signs and Signals當中
沒有"通行權"是 禁止進入 是 prohibitory禁制標誌
這和擁有"通行權",但必須停等 STOP的路權 的 『有路權優先,無路權停等』, 此種優先次序, 排隊依序通過的意義不同 !
綠燈是優先通行 , 紅燈是暫時停等 , 雙方都能通行! 只是次序不同!
路權是一種相對概念! 所以,只有優先路權 ! 沒有絕對路權!
汽車不能進入, 禁止汽車通行 , 這才屬於"通行權"
而號誌 紅燈 代表 STOP ,是停等, 這是Priority signs ,這是一個"路權標誌"
十字路口"紅燈"並不是屬於 禁制標誌 當中的"禁止通行", 不是"道路原始設計就不讓你進來" !

不是 另外一種 封閉車道的"紅叉叉"這種紅燈
紅燈這一方是可以進入"十字路口"的, 只不過要 STOP 停等


討論國內法規,請用國內的標誌或號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06 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五、圓形紅燈
(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第 12 條
標誌之體形分為下列各種:
四、倒等邊三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五、八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閃光紅燈 是路權號誌
圓形紅燈/圓形綠燈或箭頭燈 是通行權號誌

你的交通觀念要重修

herblee wrote:
況且
第 53 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如果是紅燈屬於通行權, 侵入就處罰1800-5400了,怎麼"紅燈右轉"會是1800以下? 這可是"侵入了紅綠燈後的路口"通行權"之後才轉彎,和"違反通行權"是同樣的犯行, 怎麼會不一樣???


故意殺人跟過失殺人
都是同樣的"殺人"犯行,刑罰程度怎麼會不一樣??
"過失殺人"刑罰較輕,難道就可以宣稱不算"殺人"嗎??
不就是因為"殺人"才被判刑,法官再依情節大小(蓄意還是過失)給予適當的刑期
這是小學生的邏輯勒
以你的閱讀能力,我上面的反舉例你大概也看不懂


那就正面論述

不管闖紅燈或是紅燈右轉就是因為"違反通行權(禁止通行)",所以才都會被開單
"罰款金額"是以交通違規嚴重性作為裁量標準
--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實施,增加紅燈右轉違規罰則,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款,立法意旨基於紅燈右轉違規,嚴重性不如闖紅燈直行、左轉彎或回轉。
--

再進一步說好了
遇到紅燈,結果超過停止線再"停讓",還是要被罰款
你不是說紅燈沒路權,所以車輛也都"停讓"了,甚至如果綠燈方也無車流,怎麼還是罰?


herblee wrote:
再者, 紅綠燈若是通行權? 紅燈沒通行權! 能解釋紅燈左轉或紅燈右轉的情況嗎? "通行權"既為道路所提供的通行允許,且該允許不限對象,一體適用! 都一體適用了, 還能進入"十字路口"後,再行左右轉嗎?那麼? 紅燈左/右轉"燈號是什麼? 拿通行權根本無法解釋!
因為這是路權 ! 只是優先次序! 通行的次序誰先誰後, 紅燈/綠燈都是拿來排次序的一種『代表符號』! 不是根本不能進入的 "通行權"


這不就是典型的"原則"與"例外"法律觀念嗎??
紅燈 => 原則 禁止通行
右轉箭頭綠燈 => 例外 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右轉箭頭燈是綠色的,OK??

不管是汽車、機車還是公車,要嘛停車,要嘛只能右轉
全部的車輛都只能照上面的規格走,一體適用
herblee wrote:
「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 您怎麼會說成"使用權利"?
優先路權被你說成"絕對路權!""通行權"只有進入!禁止進入 , 根本無法拿來排先後次序 !


亂栽贓又來了
紅色字都是你說的,我沒說過

herblee wrote:
除非是車道封閉了, 後面沒有路了! 這個車道的"通行權"消失
是故,「通行權」係為車輛「路權」之基礎,道路必須先提供通行權,車輛(或行人)才有路權得以取得。
道路都封閉了沒有『通行權』! 當然沒有 "誰先誰後"了! 不存在 這種 通行次序 的問題 !
時間變化? 就是"時間"先後
先後, 誰先誰後?是一種"使用權利"的先後


自己先亂註解『是一種"使用權利"的先後
然後在硬套在我身上說是我說的

#2015
--
車輛於車道或是路口的"通行權"會隨著時間變化
在路口前遇到紅燈,無路口通行權,所以禁止進入路口
等到轉綠燈時,有路口通行權,『通行允許』進入路口

整個路面被舉起來,就是沒『通行權』,所以只能靜止等待重新獲得『通行允許』的那一刻

"行車車速未達『最高速限』"或"非超車"時,內側車道禁止進入
當"車速達到『最高速限』"或"超車"時,內側車道『通行允許』
--

我都已經把湯研究員的說法原汁原味搬過來了
只能說你這種栽贓論述很低級


herblee wrote:
只是停等, 被說成剝奪"通行權"?禁止進入?
停等只是通過時間的先後, 誰先誰後?
不是沒了 通行權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而是道路所提供的通行允許
那一段被升起來的道路,長得和我當下車輪壓住的路面完全一樣, 我不是沒有被允許走那一段"升起來的道路"


如果你不是沒有被允許走那一段"升起來的道路",那當下大家會何都停下來了?
當下你完全沒有"通行"的行為

herblee wrote:
我只是暫時停下來等輪船, 我的通行允許一直都存在 ! 一路都存在!

當下你無法"通行"卻堅稱有"通行權"??
滿可笑的說法

herblee wrote: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必須無條件遵守!
法規根本不是 當"車速達到『最高速限』 ? 完全沒有"車速"這二個文字!
法規是說:○○狀況下, 換成『最高速限』此種速限!
在有通行權的情況下,才能進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區分行駛那一個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使用那一個車道的權利!這是路權問題,不是通行權 !
已經無涉通行權了!
所謂「通行權」並非一種權利!
速限不是用路人能自選, 法規根本不是什麼 當"車速達到『最高速限』????
那裏能自行設定成""達到"最高速限" 或 "未達速限"二種可能再自選 ???
速限規定多少就是多少! 那能自選 ?

而"速限"和"通行權"一樣! 也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道路使用正確性」,是一種遵守義務,一種戒命規範。 必須無條件遵守!


你真的很愛潑墨水
爛招連發無極限

紅色字都是你自己在那邊自說自話

你整天一直提自選"速限"作什麼??
那你來教我怎麼自選"速限"好了...
herblee wrote:
完全斷章取義
湯大在解釋 必先有通行權, 在有通行權的情況下,法規才能分配/指定/排序 『 路權 』
他後面有提到"路權"是 附麗 於通行權
您卻是完全消滅了後面的路權!


紅燈的通行權從"無"到"有"
真是每天變變變

#1985
herblee wrote:
有車? 這就有一台車能拿來是比較,是相對的, 可超車?就是比較車速,是相對的車速, 這是相對的 "路權" !
但是設定"通行權"完全不必和旁邊那台車比較 , 高承載車道設定通行權, 是自己本身的條件! 限大客車、計程車(含空車)及乘載3人以上(含駕駛員)小客車 , 根本不必拉旁邊車道的車來比較! 這個條件才是"通行權" !
況且
P → Q 和 ~P → ~Q 根本不同義
綠燈 亮 (有通行權, 也擁有這個路口的優先路權 )
紅燈(無通行權) 不必對比綠燈, 就是沒有

根本就不能拿紅燈來推論對向是綠燈? 答案是不一定 , 因為可能四面同時都是紅燈


#2006
herblee wrote:
紅綠燈是以"時間差"錯開車流
兩方都有『通行權』, 都能通過這個路口

通行權是單獨成立,沒有互動, 能進入和禁止進入兩者之間沒有聯動關係, 不會發生互換輪替"路權消失" 及 "路權取得"
兩方都有通行權, 但"路權"是輪替互換, 以時間差錯開
當下這一分鐘 橫向優先通行 , 縱向停等, 由橫向車流擁有路權 。下一分鐘 轉換 ,變成 縱向優先通行 , 橫向停等, 換成縱向車流擁有路權。 這就是 時間差
這種相對的, 轉換的, 輪替使用的是"路權"規定, 不是通行權!
通行權二方都有, 但是特定時間內,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Gullit168 wrote:
討論國內法規,請用國內的標誌或號誌
..(恕刪)

我國先簽署了日內瓦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本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總統令公布批准.

遠早於"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五日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 668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7 條;並自五十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公約經 總統令公布批准, 法律位階遠高於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Gullit168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06 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五、圓形紅燈
(一)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恕刪)

毫無路權概念
上面194條已經說明,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這是法規明文的 路權 ,時間更迭, 是一種通行次序 ,只是使用時間前後的輪替 。
這個禁止通行,不是不允許通行! 只是"時間更迭",是一種"還沒有輪到你"的停等, 並不能解釋為『通行權』, 在未擁有路權的這一段時間,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Gullit168 wrote:
第 12 條
標誌之體形分為下列各種:
四、倒等邊三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五、八角形 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

第 211 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閃光紅燈 是路權號誌
圓形紅燈/圓形綠燈或箭頭燈 是通行權號誌

你的交通觀念要重修
..(恕刪)

法規明文為"路權" , 沒有任何"通行權"的字樣
這又是運用倒推解釋, 擴大解釋

Gullit168 wrote:
故意殺人跟過失殺人
都是同樣的"殺人"犯行,刑罰程度怎麼會不一樣??
"過失殺人"刑罰較輕,難道就可以宣稱不算"殺人"嗎??
不就是因為"殺人"才被判刑,法官再依情節大小(蓄意還是過失)給予適當的刑期
這是小學生的邏輯勒
以你的閱讀能力,我上面的反舉例你大概也看不懂
那就正面論述
不管闖紅燈或是紅燈右轉就是因為"違反通行權",所以才都會被開單
"罰款金額"是以交通違規嚴重性作為裁量標準
..(恕刪)

完全不知所云 ? 這和刑法"殺人"有什麼關係?
"通行權" 是屬於國家社會法益 , 不是一種權利
一定要遵守, 無條件
如果是"違反通行權"? 都是侵入停止線! 都是同樣的犯行 , 法條為何區分為兩種不同的方向(行為),因為這是路權
"路權"才能區分使用的範圍 , 通行權不是一種權利,不能區分"權利範圍" ,只能無條件遵守

Gullit168 wrote: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實施,增加紅燈右轉違規罰則,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款,立法意旨基於紅燈右轉違規,嚴重性不如闖紅燈直行、左轉彎或回轉。
..(恕刪)

依照 "罪刑法定原則" 都是過停止線
如果是違反 "通行權" 只有允許通行 和 不允許通行 兩種
既然不允許通行, 違反通行權
道路交通法規與其他法律一樣,必然有其保障之主體或標的,否則浮濫的加諸用路人限制或義務,基本上便已違反了法律之「比例原則」
"通行權" 是屬於國家社會法益 , 不是一種權利
因此, 這更加證明 , 這是路權 , 是違反"通行次序", 不是違反"通行權"

Gullit168 wrote:
再進一步說好了
遇到紅燈,結果超過停止線再"停讓",還是要被罰款
你不是說紅燈沒路權,所以車輛也都"停讓"了,甚至如果綠燈方也無車流,怎麼還是罰?
這不就是典型的"原則"與"例外"法律觀念嗎??
..(恕刪)

看不懂的邏輯
紅燈沒路權,所以車輛也都"停讓"了,甚至如果綠燈方也無車流,怎麼還是罰?
所以這就是錯誤觀念
綠燈方也無車流? 不代表紅燈一方就擁有路權了! "時間更迭"要停等到綠燈亮起, 不是自認的沒車流?
違反路權當然要受罰

這不是典型的"原則"與"例外"?
如果是 "通行權"?
"通行權" 只有允許通行 和 不允許通行 兩種
如果 紅燈還能再區分出 能通行 及不能通行
更證明這是路權分配 ,而不是通行權

Gullit168 wrote:
紅燈 => 原則 禁止通行
右轉箭頭綠燈 => 例外 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右轉箭頭燈是綠色的,OK??
不管是汽車、機車還是公車,要嘛停車,要嘛只能右轉
全部的車輛都只能照上面的規格走,一體適用
..(恕刪)

紅燈 => 原則 禁止通行 , 這不是"禁止通行", 這只是停等
右轉箭頭綠燈 => 例外 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不是, 燈號是同時顯示 是 "紅燈"+右轉箭頭 , 依照您的邏輯,不就變成 "原則"和"例外"併存

一、圓形綠燈 (一) 在無其他標誌、標線禁制或指示下,圓形綠燈表示准許車輛直行或左、右轉
明明這個燈號含有你說的原則(左右直行), 也有你說的例外(左轉)? 為何綠燈原則還含有例外?
例外是原則的相反, 例外成立推翻原則,如果紅燈是原則? 原則沒了, 那應該熄滅紅燈, 沒紅燈了, 那就不是只有右轉?
全都可以轉
這根本就不是原則VS例外的關係


這"紅燈"這根本不是原則,因為它一直在變, 會轉換為"綠燈"(這是原則還是例外?)
綠燈左轉要不要停等? 要不要等左轉車?
通行權是設定在道路上 , 道路是不動的, 不是那種會變動的紅綠燈? 通行權每分鐘都不同?


這個路口到底是能通行還是不能通行? 原則是是放個紅燈?不能通行? 偶爾例外換上左轉燈 ??? 這是什麼邏輯??

這個方向, 同一個路口根本沒變 , 但是紅綠燈一直在變 , 那麼?這個方向, 這個路口是"禁止通行"還是允許通行?
還是這個路口 既 禁止通行 ? 也 允許通行?

你說 紅燈 => 原則 禁止通行 綠燈只是例外? 根本說不通

是在該時間範圍內"停等" 超出時間範圍外就是綠燈了!

Gullit168 wrote:
亂栽贓又來了
紅色字都是你說的,我沒說過
自己先亂註解『是一種"使用權利"的先後』
然後在硬套在我身上說是我說的
#2015
--
車輛於車道或是路口的"通行權"會隨著時間變化
..(恕刪)

已經語無倫次了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這是路權 !

Gullit168 wrote:
在路口前遇到紅燈,無路口通行權,所以禁止進入路口
等到轉綠燈時,有路口通行權,『通行允許』進入路口
整個路面被舉起來,就是沒『通行權』,所以只能靜止等待重新獲得『通行允許』的那一刻
"行車車速未達『最高速限』"或"非超車"時,內側車道禁止進入
當"車速達到『最高速限』"或"超車"時,內側車道『通行允許』
..(恕刪)

不同方向每分鐘互換"通行權" ? 通行權又不是一種權利
這是法規明文的 路權 ,時間更迭, 是一種通行次序 ,只是使用時間前後的輪替 。
這個禁止通行,不是不允許通行! 只是"時間更迭",是一種"還沒有輪到你"的停等, 並不能解釋為『通行權』, 在未擁有路權的這一段時間,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Gullit168 wrote:
我都已經把湯研究員的說法原汁原味搬過來了
只能說你這種栽贓論述很低級
如果你不是沒有被允許走那一段"升起來的道路",那當下大家會何都停下來了?
當下你完全沒有"通行"的行為
當下你沒有"通行"的行為卻堅稱有"通行權"??
引言 2018-05-24 16:08 by Gullit168
..(恕刪)

這是什麼邏輯?
我有沒有去申請某段路的"通行權" ? 和我有沒有正在"通行"? 有什麼關係?
這是 Vignette

我已經依照法規依照車種買了10天的通行權 , 沒有"正在通行"當中?通行權依然存在, 停下來等不是被"禁止通行"

Gullit168 wrote:
你真的很愛潑墨水
爛招連發無極限
紅色字都是你自己在那邊自說自話
你整天一直提自選"速限"作什麼??
那你來教我怎麼自選"速限"好了...
引言 2018-05-24 19:47 by Gullit168
紅燈的通行權從"無"到"有"
真是每天變變變
#1985
#2006
..(恕刪)

這種紅燈

和 這種紅燈是不一樣的

不是分不清楚就說 紅燈的通行權從"無"到"有" ?? 根本是不同狀況
herblee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都google了,怎麼不敢貼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三、號誌 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
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
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

而且這邊的"行進路權"跟你那提倡的"停讓路權"根本不同義
herblee wrote:
毫無路權概念
上面194條已經說明,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這是法規明文的 路權 ,時間更迭, 是一種通行次序 ,只是使用時間前後的輪替 。
這個禁止通行,不是不允許通行! 只是"時間更迭",是一種"還沒有輪到你"的停等, 並不能解釋為『通行權』, 在未擁有路權的這一段時間,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法規明文為"路權" , 沒有任何"通行權"的字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三、號誌 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
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
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



herblee wrote:
這又是運用倒推解釋, 擴大解釋
完全不知所云 ? 這和刑法"殺人"有什麼關係?
"通行權" 是屬於國家社會法益 , 不是一種權利
一定要遵守, 無條件
如果是"違反通行權"? 都是侵入停止線! 都是同樣的犯行 , 法條為何區分為兩種不同的方向(行為),因為這是路權
"路權"才能區分使用的範圍 , 通行權不是一種權利,不能區分"權利範圍" ,只能無條件遵守
依照 "罪刑法定原則" 都是過停止線
如果是違反 "通行權" 只有允許通行 和 不允許通行 兩種
既然不允許通行, 違反通行權
道路交通法規與其他法律一樣,必然有其保障之主體或標的,否則浮濫的加諸用路人限制或義務,基本上便已違反了法律之「比例原則」


完全不知所云
法官已經說明立法旨意了
--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實施,增加紅燈右轉違規罰則,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款,立法意旨基於紅燈右轉違規,嚴重性不如闖紅燈直行、左轉彎或回轉。
--
罰款金額差異是來至於違規"嚴重性"
herblee wrote:
"通行權" 是屬於國家社會法益 , 不是一種權利
因此, 這更加證明 , 這是路權 , 是違反"通行次序", 不是違反"通行權"
看不懂的邏輯
紅燈沒路權,所以車輛也都"停讓"了,甚至如果綠燈方也無車流,怎麼還是罰?
所以這就是錯誤觀念
綠燈方也無車流? 不代表紅燈一方就擁有路權了! "時間更迭"要停等到綠燈亮起, 不是自認的沒車流?
違反路權當然要受罰


紅燈沒違反"路權"阿
紅燈沒路權,所以都"停讓"了
紅燈沒路權,所以都"停讓"了
紅燈沒路權,所以都"停讓"了
只是超過停止線,為什麼還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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