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很無聊的去問了高工局內線車道的問題

sam0936 wrote:
大家請看第三條感謝高...(恕刪)


引用樓主所提的"超車道三大錯誤觀念"
第一個錯誤說法認為,
因內車道又名為超車道,所以在內車道上,只要後車比前車快,前車就必須讓,不論速度多快,即使超速,也需要讓!
請問,合法以最高限速行駛內車道的駕駛,為何需要為超速的人讓道?

第二個錯誤說法,
內車道又名為超車道,所以沒有要超車就不可以行駛於內車道?
(下面已有向高公局確認,高公局亦有回覆正確做法)

第三個錯誤說法,
超車道,顧名思意,要超車的車輛路權大於一切?(正確觀念請見結論以及高公局回覆的正確做法)


依閣下的觀念,對上近來幾件博愛座未讓位的情況,改寫如下:
第一,
部分座位又名為博愛座,所以在博愛座上,只要非老弱婦孺,該座位就必須讓....
請問,年青力壯的壯漢去坐博愛座有違法嗎?為何遇到老弱婦孺就要讓座?殊不知,有些6,70的老人家的腿力還比很多年輕學子還健壯哩

第二,
部分座位又名為博愛座,所以不是老弱婦孺就不可以坐博愛座?
(因沒有相關法令,不知道向誰確認,所以也不知道正確做法)

第三,
博愛座,顧名思意,老弱婦孺的座位權大於一切?(因沒有相關法令,不知道向誰確認,所以也不知道正確做法)
抓住唯一重點:

有關錶速部分,因屬個人車輛規格、調校及保養,員警執法仍以其經檢驗合格之測速儀器所測得之實際車速為準。

絕非憑自身車輛表速 , 目測及GPS認定


在內側車道 (超車道)
後面有車比你快
讓就對了

還沒吵出結論喔??
別跟自私的人講道理了 他們根本不懂開車阿....
反正他們在前面擋你 你就移駕到右邊去擋他關他門
技術性留點距離就好不要並排也不要去前面或後面逼他
看誰先受不了.....大家都合法 要龜大家來龜

pctimer wrote:
很抱歉~

除非你講得出為什麼要我(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讓後面超車的理由

就這樣..(恕刪)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惟仍不得超速行駛。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其實高工局回覆的三、四本就有矛盾之處,我相信你堅持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沒有錯,

但若後方有欲超車的行為不也符合地四點"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當然也沒有錯,

"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與"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好比直行車與轉彎車一樣,

雙方皆互有路權,但依路權大小來說轉彎車就是要讓直行車先行,再回歸到國道內側行駛的問題,

不就是為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就請"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先讓行一下而已不是?

禮讓一下,其實真的沒有那麼難不是!

pctimer wrote:
你的說法我能認同這種...(恕刪)


另外,關於亂鑽車道的問題,
你不覺得有部分原因也是他們沒地方跑,只好在車陣內
尋找離開的出口。

如果,我是說如果,最內側車道是空空的,你覺得他們
會有那個精神還待在車陣裡面亂鑽嗎?

對,沒錯,那不就等於縱容他們超速了嗎?
那想想看,在車陣裡面"超速" "亂鑽" 危險,還是他們在單一區域
裡面"超速"危險?(單就程度上的比較,其實都有危險)。

與其全部車道都危險,那為什麼不部分車道危險?

另外,這樣的情況,是不是超速取締上更容易些?
(內側以外的車道,車速相對上都慢,車輛相對上又多。)

如果說再加上 "超車道上超速,將從重量刑" 呢?

其實這有點像蛋生雞、雞生蛋。

法規沒規定,我不用管。
民眾沒這個觀念,訂了也白訂。

如果我們開始做,慢慢的形成一種共識,變成全體的制約行為。
法律也會著手去訂。

誰先誰後,與其期待政府效率,還不如我們自己先做。

起碼,我讓過的車,很大比例都會表示謝謝。
都一直以最高速在內側行駛了,怎麼還有人想要說讓路,物理沒學過嗎

二者皆最高速,最好後車會慢慢接近,還超車咧,超去投胎比較快啦

該罵該讓的是烏龜,想違規超速超車的,請展現一下技術,讓大家看一下車尾燈

只有腦殘、爛技術的才會叫前方的讓路,要違規超速超車,請想辦法,懂了嗎。

這是台灣,不是外國,老是把國外拿來跟台灣比,等你門當總統了再說。

kikikat wrote:
都一直以最高速在內側...(恕刪)


物理理論上是這樣,實務面確有其難度。
(就如同物理上永恆機是存在的,實際上卻沒辦法製造出來。)

再貼一次有關速度的議題:
------------------------------------------------------
根據<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
於真實速率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 關係:
V2/10 + 4km/h >= V1-V2 >= 0

以速限110km/hr(實際速度)來說,在不同車輛所顯示的速度可能為
125 km/hr(最大值)及110 km/hr(最小值)。
所以在實際面上,很有可能A車以錶速110km/hr的速度巡航,仍被B車要以錶速110km/hr
的速度要進行超越。

那有人可能會說,就拿GPS或是第二速率"參考"儀器來啊。
很抱歉,GPS的主要作用是用來定位。只不過利用時間差來換算速率。
你可以去詢問看看哪一家GPS廠商敢宣稱他的GPS可以拿來當作速率計(被政府認可)。
況且GPS的也有誤差(Sampling rate。每秒取樣三次、每秒取樣一次就有差了)。
且你不能假定每個人都有GPS....

所以兩車之間是極有可能存在速差。

回到原題。
但基於無罪認定的假設前提下,B車不能假設A車沒達最高速,但在B車的權利仍然受到影響,所以
B車向A車請求禮讓超越,希望A車能在狀況許可下,允許其超越。

也許車的速率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吻合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但要能夠"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
在內側車道,並非容易之事。

若是在彼此尊重的情況下,B車不假設A車沒達最高速限,那A車為何可以假設B車是"超速"?
(無罪認定的假設前提)。
----------------------------------------------------------

希望你能仔細想想箇中的道理。
alesiX wrote:
另外,關於亂鑽車道的...(恕刪)


pctimers and kikikat
首先我能感受到兩位對於一些不當駕駛如超速和任意變換車道的憤怒.
這點我是認同兩位的...
畢竟這樣危險的駕駛的確是有危害到所有用路人的安全...
但也兩位想一想或許大部分的用路人都是遵守交通規則的...
這樣不當駕駛我想應該是屬於少數...
至少我在高速公路上很少看到車速超過130以上或是蛇行的狀況...
所以我才會認為大多數人是願意遵守交通規則的...
並不是兩位提到的所謂飆車份子...
這是我希望兩位能夠接受的...

我想這些討論大家都已經同意您的論點在法律上是正確的...
但法律是死的...
人是活的...
如同幾位大大所提,道德標準應該遠高於法律標準這社會才有進步的力量...
我想請兩位想想一些特殊的狀況...
萬一真的是家人出了事情得趕回家中...
在這樣的狀況之下車開快了點...
無非是心急如焚...
兩位是不是可以考慮一下萬一是這樣的狀況呢...
讓一下內側車道,讓心急如焚的駕駛趕去目的地不也是美事一樁...
我想兩位看到救護車一定也會禮讓的道理是一樣的...

再者,
讓出內線並沒有讓兩位的速度減緩,
也就是兩位並沒有因此損失到時間...
也因為讓出車道也避免一些任意變換車道的狀況出現...
不也是美事一樁,讓大家楚於比較安全的行車環境中...

我想只是換回中線車道這舉手之勞,
或許可以換來win win的結果...
和樂而不為...

我最後必須再次強調,
我認同兩位針對'我為何要讓道給這些飆車或是危險駕駛的用路人'
但也請想想或許真的有不得已的狀況...
是不是願意發揮同理心去體諒別人的狀況...
再者您這樣用自己的安全去阻擋那些真的是危險駕駛的用路人...
萬一真的發生不幸...
請問傷心難過的是誰...
一定是關愛各位的家人...

小弟或許表達不是很好,
只是想讚揚兩位的正義感...
但也想和兩位同時說明除了正義感之外...
同理心以及關愛兩位的親朋好友在此時是不是又比正義感更重要了些...

言語若有得罪請見諒...
2 lovely daughters It's my new life
郭采潔 wrote:
在說自己啊?...(恕刪)


我的話如果是在說我自己, 我不是自打嘴巴嗎?

你不同意的話, 發表你的看法.

不要只會丟一句話, 卻無法說出我句子錯在哪, 邏輯哪裡有問題?

我寫的已經很白話了.

是看不懂中文? 還是能力不夠? 無法回應有點內容的話?
Chiardy wrote:
所以我解讀的是:

1.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車道,不得超速。
2.但是如果同時後方有車要超車,即使他超速違規,
為了發揮超車道的功能,前車還是盡量讓開,到外側去。....(恕刪)

我覺得大家根本沒問到重點呀!
問題應該是:
當我以GPS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道
進行超車動作(中線有三台車)
此時一輛車以更快速度上來閃燈逼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我是否也該隨之超速行駛超車讓道?
及後車逼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是否會危及其他用路人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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