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不行喔
後方不能是 105-110喔
依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422123&p=4#4454019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為內車道車速之例外法
對於內側車道之車速,只要例外成立, 就推翻"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之車速為110-60km,而能以單一車速110或100km為速限。
所以,內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能是 105-110 (屬於110-60km) , 而是"最高速" 100或110km
如果是行駛在中線車道超越外線車, 那 105-110km 就沒問題
如果內車道是堵塞行車之狀況,車流屬於 S-metastable 車流 或 J車流, 那也可以105-110km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是 110km ,是單一車速 ,不能是 105-110km
適用於
1.小型車
2.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3.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適用超車之法規)
您所說 105 - 110km ,是符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5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為車速之原則法
速限標誌同時寫有最高和最低,所以
一般車輛速限每小時100-60及110-60公里;
總重(以行照核定總重量為準,非以車輛實際載重區分)20公噸以上大貨車之速限均為90-60公里。
這條規定是適用於
1.大型車及小型車
2.內,中,外 三個車道
再加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就多了
3.堵塞行車之狀況(例外法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大解釋",其實是不能這樣類推的)
"車速"多少,本來就和F-S-J車流所定義的"堵塞"無關,下面是是套用您"車速"的邏輯
先說明,這不是正確的,只是套您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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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麼"小型車於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就可以不必最高速,可以 110-60km 行駛
(這不是類推第八條, 而是不符第八條, 所以回到第5條原則法的規定)
105-110km 是不是 110-60km ,不是"最高速",是不是"堵塞行車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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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0km是不是堵塞行車之狀況?
你們都好愛在別人回完文後
事後發現自己的說法有語病,就回頭修改自己的內文
直接備份...
自己回頭好好看別人說什麼,你自己又再回什麼吧
自己愛把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衍生為超車行為的一部分
搞到最後行車、超車,都分不清楚了



時速105~110km的中線車道車輛不能使用內側超車道超車? 與H兄討論真是令我大開眼界
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也不能連續行駛,現在低於法定速限的車輛也不能利用超車道超車
那內側車道的目的是什麼?
怎麼好好一條法條怎麼會被你解釋成這樣....
你跟QQQ2011真的是哥倆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