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國道高速公路局:「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herblee wrote:
不行喔
後方不能是 105-110喔
依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422123&p=4#4454019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為內車道車速之例外法
對於內側車道之車速,只要例外成立, 就推翻"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之車速為110-60km,而能以單一車速110或100km為速限。

所以,內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能是 105-110 (屬於110-60km) , 而是"最高速" 100或110km

如果是行駛在中線車道超越外線車, 那 105-110km 就沒問題

如果內車道是堵塞行車之狀況,車流屬於 S-metastable 車流 或 J車流, 那也可以105-110km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是 110km ,是單一車速 ,不能是 105-110km
適用於
1.小型車
2.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3.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適用超車之法規)

您所說 105 - 110km ,是符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5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為車速之原則法
速限標誌同時寫有最高和最低,所以
一般車輛速限每小時100-60及110-60公里;
總重(以行照核定總重量為準,非以車輛實際載重區分)20公噸以上大貨車之速限均為90-60公里。
這條規定是適用於
1.大型車及小型車
2.內,中,外 三個車道

再加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就多了
3.堵塞行車之狀況(例外法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大解釋",其實是不能這樣類推的)

"車速"多少,本來就和F-S-J車流所定義的"堵塞"無關,下面是是套用您"車速"的邏輯
先說明,這不是正確的,只是套您的邏輯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麼"小型車於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就可以不必最高速,可以 110-60km 行駛
(這不是類推第八條, 而是不符第八條, 所以回到第5條原則法的規定)

105-110km 是不是 110-60km ,不是"最高速",是不是"堵塞行車之狀況"?
-----------------------------------------------------------------------------
105-110km是不是堵塞行車之狀況?


你們都好愛在別人回完文後
事後發現自己的說法有語病,就回頭修改自己的內文
直接備份...

自己回頭好好看別人說什麼,你自己又再回什麼吧
自己愛把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衍生為超車行為的一部分
搞到最後行車超車,都分不清楚了

時速105~110km的中線車道車輛不能使用內側超車道超車? 與H兄討論真是令我大開眼界
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也不能連續行駛,現在低於法定速限的車輛也不能利用超車道超車
那內側車道的目的是什麼?

怎麼好好一條法條怎麼會被你解釋成這樣....
你跟QQQ2011真的是哥倆好
開始學大陸提醒沒素質的人民標語了

文明上網 文明開車 文明過馬路。
Gullit168 wrote:
你們都好愛在別人回完文後
事後發現自己的說法有語病,就回頭修改自己的內文
直接備份...

自己回頭好好看別人說什麼,你自己又再回什麼吧
自己愛把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衍生為超車行為的一部分
搞到最後行車、超車,都分不清楚了

時速105~110km的中線車道車輛不能使用內側超車道超車? 與H兄討論真是令我大開眼界
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也不能連續行駛,現在低於法定速限的車輛也不能利用超車道超車
那內側車道的目的是什麼?

怎麼好好一條法條怎麼會被你解釋成這樣....
你跟QQQ2011真的是哥倆好 ...(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422123&p=14#44575937
再複習一遍, 何謂超車?

不換車道,定速行駛,是行車, 不是超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422123&p=4#4454019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一台車的車寬, 通常vios1690 –mondeo1974, 加上照後鏡
都會超過2米, 二台車4 米以上
日本的車道寬3.5m , 台灣是3.75m
一定要變換車道才能超車

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第一次變換車道
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在超車道上行駛+超越
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第二次變換車道
Overtaking
過程 : 二次變換車道+超車道上行駛+超越
結果 : 後車,前車互換位置

行駛於內側車道, 當然是整個超車行為的一部份
如圖

變換車道+在超車道上行駛+超越+ 變換車道 = 超車
變換車道Lane changing
超車道上行駛+超越 passing ; overpassing
超車 overtaking (over超過 ; taking去取代,拿下前車的位置)

超車整個過程發生於內側車道及中線車道
超車要有變換車道,要駛回原車道, 這不是一條車道辦的到的
內車道上,只發生超車行為的一部份,無法含蓋全部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前車, 後車 當然是指同一個車道上的前後次序
超車後, 前後車會互換位置
超越是不必回原車道
超車一定要回到原車道

時速105~110km的中線車道車輛,要如何超越前方 100km 的前車 ?
當然要進入"內車道"
Gullit168 wrote:
時速105~110km的中線車道車輛不能使用內側超車道超車? ...(恕刪)

當然可以, 但是它一旦進入內側車道 , 就要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必須加速到 110km,保持單一車速不變,直到超越後, 駛回原車道, 車速就回到 110-60km

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不能持續行駛內車道, 是依據另外,其它法律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完之後, 有安全車距,自然應該駛回原車道

herblee wrote:
不行喔
後方不能是 105-110喔
依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422123&p=4#4454019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為內車道車速之例外法
對於內側車道之車速,只要例外成立, 就推翻"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之車速為110-60km,而能以單一車速110或100km為速限。

所以,內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能是 105-110 (屬於110-60km) , 而是"最高速" 100或110km

如果是行駛在中線車道超越外線車, 那 105-110km 就沒問題

如果內車道是堵塞行車之狀況,車流屬於 S-metastable 車流 或 J車流, 那也可以105-110km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是 110km ,是單一車速 ,不能是 105-110km
適用於
1.小型車
2.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3.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適用超車之法規)

您所說 105 - 110km ,是符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5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為車速之原則法
速限標誌同時寫有最高和最低,所以
一般車輛速限每小時100-60及110-60公里;
總重(以行照核定總重量為準,非以車輛實際載重區分)20公噸以上大貨車之速限均為90-60公里。
這條規定是適用於
1.大型車及小型車
2.內,中,外 三個車道

再加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就多了
3.堵塞行車之狀況(例外法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大解釋",其實是不能這樣類推的)

"車速"多少,本來就和F-S-J車流所定義的"堵塞"無關,下面是是套用您"車速"的邏輯
先說明,這不是正確的,只是套您的邏輯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麼"小型車於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就可以不必最高速,可以 110-60km 行駛
(這不是類推第八條, 而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不符第八條, 所以回到第5條原則法的規定)

105-110km 是不是 110-60km ,不是"最高速",是不是"堵塞行車之狀況"?
-----------------------------------------------------------------------------
105-110km是不是堵塞行車之狀況?

但是, 依據第八條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能是單一最高速, 不能有第二種車速


按照你的邏輯
以後大家只能以110公里時速超車
少1公里多1公里都不行是吧?!
加上你自己講過大家車子表速都不準
即使是雷達測速槍,也會跟實際速度有誤差(同速度每次量,可能107至112都不一定)
那到底要怎麼用單一最高速110的速度超車????

nxwo wrote:
按照你的邏輯
以後大家只能以110公里時速超車
少1公里多1公里都不行是吧?!
加上你自己講過大家車子表速都不準
即使是雷達測速槍,也會跟實際速度有誤差(同速度每次量,可能107至112都不一定)
那到底要怎麼用單一最高速110的速度超車????..(恕刪)


這是法規命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所規定的, 不是小弟的邏輯

逐字解釋請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422123&p=4#4454019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和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已經解套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3到+2km的誤差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絕對車速相同時, 超車就看相對車速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超不過去 ?
退出內車道就沒這個問題!可以 110-60km 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5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為車速之原則法
速限標誌同時寫有最高和最低,所以
一般車輛速限每小時100-60及110-60公里;
總重(以行照核定總重量為準,非以車輛實際載重區分)20公噸以上大貨車之速限均為90-60公里。
這條規定是適用於
1.大型車及小型車
2.內,中,外 三個車道
herblee wrote:
變換車道+在超車道上行駛+超越+ 變換車道 = 超車
變換車道Lane changing
超車道上行駛+超越 passing ; overpassing
超車 overtaking (over超過 ; taking去取代,拿下前車的位置)


超車定義
herblee wrote:
照交通部的解釋 , 說明不是很清楚, 因為法規中沒有"變換車道超越"的定義
推敲其說明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1條的規定
只要不回到原車道, 就是變換車道超越 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回到原車道, 就是Changing lane + Overpassing +Changing lane , 這是"超車"

前後定義不一致,最新版的多了一個"+在超車道上行駛"
被盜帳號??


herblee wrote:
Gullit168 wrote:
時速105~110km的中線車道車輛不能使用內側超車道超車?

當然可以, 但是它一旦進入內側車道 , 就要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必須加速到 110km,保持單一車速不變,直到超越後, 駛回原車道, 車速就回到 110-60km

因為你的內側車道只能有單一車速
所以加速過程全部都只能在原車道完成喔~~

所以照你的獨特見解
--
法定最高速限110的路段
中線有兩台速度為100的車輛前後相距50m行駛
後車突想尿急想快點回家,所以他準備要做超車動作
首先,必須先減速到90,與前車拉開更大的車距
然後一路狂加速到110,再切入內側超車道
行駛+超越
等超完車之後,再回中線道行駛
如果正在加速到快110時,內側車道剛好也有一台110的車進行超車
結果第一時間進不去超車道,又與前車太過接近
只好再重新減速到90,然後再一路狂加速到110
再進去超車道
而且因為減速過程非常可能造成更後方的第三車輛也被破壞車距
也只能被迫減速,因為不能進去超車道超車
然後中線越來越塞,但因為內側車道無堵塞
所以只能有單一速限且是法定最高速限的車輛才可以進去喔~~
最後內側車道車輛的確變少了,也沒有堵塞現象,這就是你想要的交通現象??

而且如果真的要玩對方,等對方一進入超車道,中線車輛也開始加速到110
結果原本後車以時速110切入超車道之後,卻無法超越中線車輛
變成最高速限連續行駛,依你的法條"解讀",該罰
herblee wrote:
超不過去 ?
退出內車道就沒這個問題!可以 110-60km 行駛

內側車發現超不過去,只好先減速準備退回中線
結果減速過程變成為未以法定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依你的法條"解讀",還是罰

所以一進入超車道就變成待宰肥羊??
--

內側車道只能使用法定最高速限的速度超車??
有哪一個國家的超車道是這樣設計的??

nxwo wrote:
按照你的邏輯
以後大家只能以110公里時速超車
少1公里多1公里都不行是吧?!
加上你自己講過大家車子表速都不準
即使是雷達測速槍,也會跟實際速度有誤差(同速度每次量,可能107至112都不一定)
那到底要怎麼用單一最高速110的速度超車????

好像只有規定行車必須以單一最高速速度行車,
沒有規定在內側車道必須以最高速的速度超車。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好像只有規定行車必須以單一最高速速度行車,
沒有規定在內側車道必須以最高速的速度超車。


那你應該去問herblee大大啊
不然自己翻他之前的文章
不就是這個意思?
1.超車道只能超車,不能行車
2.依法只能以最高速限110超車(你要用105或112都不行喔)
3.但他自己又說車子的表速還有雷達測速(同一速度,雷達測速測7次都可能出現不同結果),也根本不準
所以到底要如何以最高速限110超車啊?

P.S.剛剛看到前幾樓,他又改說:
herblee wrote: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3到+2km的誤差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nxwo wrote:
那你應該去問herb...(恕刪)

人家講的是行車速限規定..
你要參在一起做瀨尿魚丸我也沒輒。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好像只有規定行車必須以單一最高速速度行車,
沒有規定在內側車道必須以最高速的速度超車。

G-PLUS wrote:
人家講的是行車速限規定..
你要參在一起做瀨尿魚丸我也沒輒。


herblee wrote:
Gullit168 wrote:
時速105~110km的中線車道車輛不能使用內側超車道超車?

當然可以, 但是它一旦進入內側車道 , 就要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必須加速到 110km,保持單一車速不變,直到超越後, 駛回原車道, 車速就回到 110-60km

他的論點太新了,且隨時調整它的超車與行車定義
所以你想學的話要多看看且看清楚他的文章

--
立場對了,說什麼話都不會被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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