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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停在公車站或一般車停在非公車站
不管是因為紅綠燈還是公車停靠站或是計程車載客
或是前方車輛因故停下來
看起來並非緊急煞車停下
必定有煞車燈或方向燈示意
那只影響了騎士的行車路線
並不造成騎士被夾擊的原因
騎士換道是另一回事
被擋道了可以選擇停下來等待
或是換道繞過去
但旁邊是實線
騎士換道也未注意後方
也並未揮手或發出訊號讓後方來車知道他要換道
騎士才是最應該注意而未注意的人
騎士的行為才是事故的主因
死者為大就不能檢討?
一定要怪擋到他的人?
一定要怪撞到他的人?
鄉民怎麼比恐龍法官還恐龍?
雖然台灣法律不是這樣
但我認為死者應賠償衰洨的貨車才合理
不然一樣都是有輪子的
但單車行駛馬路卻沒有任何法律責任是不合邏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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