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當中, 並...(恕刪)
高管規則明明在講安全車距,從沒提過"路權"二字。
你幹嘛加油添醋自己製造出55公尺的路權距離?
路權是相對比較出來的,不是算距離算出來的。
前車路權永遠比後車大,前車不用對後車算距離。
是後車要保持"安全車距",
不是後車要保持55公尺的"路權"。
你常說的,
"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用路人自以為的最高速度。"
如果駕駛人連自己的最高速度都是被否定的,又如何用被否定的"最高速度除以2"來當路權?
55公尺誰說了算?駕駛人自以為?速度不能自以為,距離却可以自以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