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moto53822080 wrote:
1,警察,繪製有誤,依民眾申訴現場圖與實地不符可否要求更正?現場有鋪設行人專用道,承辦警察故意不畫。
2.現場圖下附註,警察未見係爭車輛。竟標註車輛右側後視鏡 碰損 !
碰損的一般定義是有損害,經詢問承辦警察,其辯稱,碰損僅表示碰撞,碰到,是警察一般習慣用語,並非表示 後照鏡受損, 請問警察的答辯是否正確 碰損這個名詞是否是交通警察的習慣用語?
..(恕刪)
1.
有沒有人行道和車禍無關
你是想說老伯應該要走人行道所以有責任
問題是沒有法規規定行人有人行道就一定要走人行道
何況台灣很多路都沒有人行道
這部份要看法官心證
沒走到法院爭這個沒什麼用
2.
當然不是
"碰損"就是"碰"+"損"啊~~
真的有碰損只在於你還得多付一筆錢要修自己的車
但事實上沒有車損
你是想說"碰損"兩字會被誤以為撞擊力道大對你不利
其實沒差
因為已經有監視器影片了
上法庭你只要拿你之前PO的無損證明給檢座或法官看
並說明警察此疏失就好
沒有必要去找警察改
前面說過了警察智商一般般啦
這兩個回答只是建議
也建議你可以請教你的律師朋友會妥當些
上法院是他在幫你辯
即使上簡易法庭面對檢座也可以帶律師
給律師幫你答辯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