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站方處理,此文已不具討論價值~謝謝

damoto53822080 wrote:
1,警察,繪製有誤,依民眾申訴現場圖與實地不符可否要求更正?現場有鋪設行人專用道,承辦警察故意不畫。
2.現場圖下附註,警察未見係爭車輛。竟標註車輛右側後視鏡 碰損 !
碰損的一般定義是有損害,經詢問承辦警察,其辯稱,碰損僅表示碰撞,碰到,是警察一般習慣用語,並非表示 後照鏡受損, 請問警察的答辯是否正確 碰損這個名詞是否是交通警察的習慣用語?
..(恕刪)


1.
有沒有人行道和車禍無關
你是想說老伯應該要走人行道所以有責任
問題是沒有法規規定行人有人行道就一定要走人行道
何況台灣很多路都沒有人行道
這部份要看法官心證
沒走到法院爭這個沒什麼用

2.
當然不是
"碰損"就是"碰"+"損"啊~~
真的有碰損只在於你還得多付一筆錢要修自己的車
但事實上沒有車損
你是想說"碰損"兩字會被誤以為撞擊力道大對你不利
其實沒差
因為已經有監視器影片了
上法庭你只要拿你之前PO的無損證明給檢座或法官看
並說明警察此疏失就好
沒有必要去找警察改
前面說過了警察智商一般般啦

這兩個回答只是建議
也建議你可以請教你的律師朋友會妥當些
上法院是他在幫你辯
即使上簡易法庭面對檢座也可以帶律師
給律師幫你答辯就好
影像看來,確實算是撞到他了。那樣子跌倒會不會骨折很難說。
但是四月21日車禍,到五月12日警察才找上門,這有點奇怪。
我看不如(帶著錄音設備)去找對方,協議一起去醫院確定狀況。
如果從醫師那邊確認是五月 21,22 因骨折開刀,那就當作是因你的車禍轉倒而骨折,就承諾給20萬。

JnKi wrote:
影像看來,確實算是撞到他了..(恕刪)

不用去理他了~~!!!
【歹戲拖棚】

讓他去自生自滅吧!!!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樓主你應該沒啥訴訟經驗 是吧!
這種眼見的證據 如果你再去找其他問題再去辯論的話,

我告訴你 檢方/法官是不會同情你的喔,反而認為你是在狡辯推罪.
*前面說了...檢法官通常會[有罪推定]再慢慢減去可能...
你這不是有罪推定你這是證據確鑿.

老人是不該走在車道上所以也會有一定的連帶責任,這樣就好不要再牽拖一堆有的沒的.


我猜啦!上法院後對方要求的賠償金可能會>50萬,你最好先有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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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oxyribose wrote:
問題是沒有法規規定行人有人行道就一定要走人行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四 章 行人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六 章 行人
第 133 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
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樓主你不用跟我解釋我也懶得聽.我抱持的態度是[出了事就好好的解決],男子漢敢做敢當負起責任即可.

題外話:你碰到的是不太會打官司的對方,所以幸運度應該還不錯.

另外~很多話我是沒說出來想說[留一線],希望你好好地拿出誠意去解決這件事.
damoto53822080 wrote:
今天最後一次和解,...

完全沒分段
看得好累

反正就上法院吧
沒啥好講的了
懶王與艾瑞克為01認證HTC頭號酸手!

AYIYA wrote:
完全沒分段看得好累...(恕刪)

大家有沒有覺得【大意失荊州】這5個字,用在這次的事件上....好像有點【違合感】?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小环子 wrote:大家有沒有覺得【大...(恕刪)

大意失金洲 比較俗又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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