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絲夠 wrote:
就是保險跟我有事阿 (恕刪)
建議先請對方保險公司提供車廠收據
先確認總金額534890中多有多少屬於零件費用(零件可列折舊,工資則不行)
然後針對對方財損部分估一下自己可能負擔的部分
尚不知零件部分金額多少所以假設53萬多裡有40萬屬零件費用來算好了
對方車齡4個月 分別用實務上常用的折舊算法來估
(線上試算一下http://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2.htm)
總金額 零件費用 工資費用 合計
534890 400000 134890 534890
攤計折舊 折舊後零件費用 工資費用 合計
1.平均法 377778 134890 512668
2.定率遞法法 350800 134890 485690
負擔肇責 按平均法 按遞減法
3成 153800 145707
2成 102533 97138
1成 51266 48569
也就是說假設今天就是判3成肇責好了
需負擔對方財損就是上、下限就是153800元或145707元
至於可否談到2成甚至1成就請耐著性子跟對方保險公司法務人員談
基本上 上面的金額他們比你還要清楚 試算只是自己了解有沒有被當盤子罷了
假設以遞減法3成 145707元好了
如145707 - [(自己舊車殘值+有證明的醫療費用+可歸咎的其他費用支出)*0.7 ] =自己可以接受的止額範圍
其實就可以處理了
當然你本來就有權主張低於3成的責任
只是主張的同時必須能提出可以說服或是對方可以接受的條件
不是說對方法務有多勵害 只是所有要求必須是有所依據
而且對方會這麼主張當然是根據很多實務經驗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