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eries wrote:
1.其實民法943,944,952,960條已清楚說明"人"占有權之行使. 當然包含占有路邊公用包含停車位.重點在於"人", 不管你駕車與否.
2.怎麼樣叫占有? 民法940~944條已清楚地規範.(當然您要了解條文中法律專有名詞與字眼的真正意義).
3.我沒有講怎樣一定是對或一定是錯喔. 民法已說明"人"占有權之合法性,但至今也無人能舉出法理說明推論"人駕車"的占有優先性,且我也找不出任何條文依據. 當然也歡迎您舉出法條反證. 我本就想探究"人駕車"的占有優先性的想法從何而來? 以及其法理依據.
4.只是剛好前幾天在路邊遇到有人因此狀況大吵.且平常有研究法理的興趣, 才會探究此一議題. 當然法理如何是一回事? 怎麼為人處事又是一回事. 不過知道法理會知道自己行為的正當性與否.
5.我是很少開車(一年開不到5千), 且也沒發生過這狀況,但以前有次發生我已經等的車位(無他車在等車位), 原車已出,我的車進入待駛入車位狀況時, 竟有車直接插入開進車位, 我就立刻下車, 敲他玻璃窗, 一句話也沒說, 他就自問自答且跟我道歉,就馬上開車離開了.頗讓人意外, 很多人說我很像黑道或重案組的.嚇阻力是現實社會的王道?
,...(恕刪)
本來不想回此有如小孩吵架之話題,
但有人亂引用法條,
本人認為應予以澄清說明,
有人引用民法物權篇之占有相關法條,
你知道占有係指對該物(即停車位)有事實上管領之力,
即有權排除他人之占有,
停車位之停放並不生所物權效力僅生債權效力,
不會因為你停了車而對此停車位發生任何物權權利,
僅有對價服務雙務契約之債權關係或無償使用借貸行為,
至於停車使用方式或先後,
應為停車倫理道德(或稱禮儀)來規範,
請不要再亂引用法律,
讓人見笑.


你訂的嗎..........你又知道人家交通部怎麼想喔, 還是你就是交通部, 你說就算, 人家字面就是這樣, 不要多加個人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