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heries wrote:
1.其實民法943,944,952,960條已清楚說明"人"占有權之行使. 當然包含占有路邊公用包含停車位.重點在於"人", 不管你駕車與否.
2.怎麼樣叫占有? 民法940~944條已清楚地規範.(當然您要了解條文中法律專有名詞與字眼的真正意義).
3.我沒有講怎樣一定是對或一定是錯喔. 民法已說明"人"占有權之合法性,但至今也無人能舉出法理說明推論"人駕車"的占有優先性,且我也找不出任何條文依據. 當然也歡迎您舉出法條反證. 我本就想探究"人駕車"的占有優先性的想法從何而來? 以及其法理依據.
4.只是剛好前幾天在路邊遇到有人因此狀況大吵.且平常有研究法理的興趣, 才會探究此一議題. 當然法理如何是一回事? 怎麼為人處事又是一回事. 不過知道法理會知道自己行為的正當性與否.
5.我是很少開車(一年開不到5千), 且也沒發生過這狀況,但以前有次發生我已經等的車位(無他車在等車位), 原車已出,我的車進入待駛入車位狀況時, 竟有車直接插入開進車位, 我就立刻下車, 敲他玻璃窗, 一句話也沒說, 他就自問自答且跟我道歉,就馬上開車離開了.頗讓人意外, 很多人說我很像黑道或重案組的.嚇阻力是現實社會的王道?

,...(恕刪)


本來不想回此有如小孩吵架之話題,
但有人亂引用法條,
本人認為應予以澄清說明,

有人引用民法物權篇之占有相關法條,
你知道占有係指對該物(即停車位)有事實上管領之力,
即有權排除他人之占有,
停車位之停放並不生所物權效力僅生債權效力,
不會因為你停了車而對此停車位發生任何物權權利,
僅有對價服務雙務契約之債權關係或無償使用借貸行為,

至於停車使用方式或先後,
應為停車倫理道德(或稱禮儀)來規範,
請不要再亂引用法律,
讓人見笑
.

那請問你的基本精神哪來的...............你訂的嗎..........你又知道人家交通部怎麼想喔, 還是你就是交通部, 你說就算, 人家字面就是這樣, 不要多加個人解釋

其他我也不想跟你多說了
canceryct wrote: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 ,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 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是否相違背你說的民法?請作答

如照之前你所說, 不需言語, 佔位的人, 已有佔有權, 為何一說話後, 就會被告誡呢?


回答這個部分吧, 以人是否達到停車位占有的狀態,的確很清楚阿,不模糊

今天是因為停車管理規則, 沒定義清楚這部分, 所以你說的占有這部分根本就模糊, 而並不是因為人就可以佔有

幹嘛定停車管理規則, 這就是所謂依據阿, 只是這個規則訂的很爛


呵...總算有人出來了,這樣跟你互相硬凹真累
託你福, 又多看了一些東西
Mechaome01 wrote:
法條的問題,還是請真正專業的法界人士來解釋比較好。不然外行人看法條,不一定是自己以為的。況且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法律沒有各自解讀的空間,怎麼會有官司打沒完的情況。所以還是別妄下斷論比較好。

至於你說「嚇阻力是現實社會的王道?」,某種程度上沒錯,但前提是沒遇到大咖或起笑的,不然到時吃虧的還是自己。

1.這裏已有法界人士出手了,可能您沒意識到吧.
2.在誰也不知道誰是大咖的狀況下, 當你被別人嚇到時(反之亦同),就是嚇阻力的效果.被一言不發,敲敲玻璃窗的人嚇到,還能說啥呢? 穿黑衣的,刺龍刺鳳的,開黑色bmw的本就在現實社會就有特殊的解讀.雖然他啥事也沒做,效果就是在.
fisheries wrote:
1.這裏已有法界人士...(恕刪)



看你的回答我絕不相信你是法界人士,
居然有人將停車位之使用當做物權之占有.

不要讓我笑死好嗎?
不好意思不該恥笑人.

但如你是法界人士,
你民法教授絕對會要求你重修此學分.
canceryct wrote:
canceryct wrote: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 ,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 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是否相違背你說的民法?請作答

如照之前你所說, 不需言語, 佔位的人, 已有佔有權, 為何一說話後, 就會被告誡呢?
回答這個部分吧, 以人是否達到停車位占有的狀態,的確很清楚阿,不模糊
今天是因為停車管理規則, 沒定義清楚這部分, 所以你說的占有這部分根本就模糊, 而並不是因為人就可以佔有
幹嘛定停車管理規則, 這就是所謂依據阿, 只是這個規則訂的很爛

1.為何僅能告誡(雖知其有長期佔為己用的意圖及行為亦然)?因為未違法. 為何會被告告誡? 試問您只是臨停佔用會被告誡嗎? 為何會被告誡的原因您可以想一下進行推論.
2."停車管理規則",中華民國政府有頒佈過這東西嗎? 您從哪看來的?
3.況且民法上占有行為的規範不是已講地很清楚了嗎.為何漠視它的存在?況"民法"是法律,規則的層級與效力低於法律.
fisheries wrote:
因為車子本身並無行為能力.(李麥克那台或許有吧...(恕刪)


對不起...

這個我看不懂意思

意指為...???
台中小康 wrote:
看你的回答我絕不相信你是法界人士,
居然有人將停車位之使用當做物權之占有.

不要讓我笑死好嗎?
不好意思不該恥笑人.

但如你是法界人士,
你民法教授絕對會要求你重修此學分....(恕刪)


終於等到能人出手囉...(我前文所說的正是閣下您)
您教訓的是!
但還請您費心仔細闡明申論此議題,
讓眾人了解.
錯在哪? 而正確的說法與推論又該為何?

感謝您囉..
台中小康 wrote:
本來不想回此有如小孩吵架之話題,
但有人亂引用法條,
本人認為應予以澄清說明,

有人引用民法物權篇之占有相關法條,
你知道占有係指對該物(即停車位)有事實上管領之力,
即有權排除他人之占有,
停車位之停放並不生所物權效力僅生債權效力,
不會因為你停了車而對此停車位發生任何物權權利,
僅有對價服務雙務契約之債權關係或無償使用借貸行為,

至於停車使用方式或先後,
應為停車倫理道德(或稱禮儀)來規範,
請不要再亂引用法律,
讓人見笑.


您說地可真好!

可否請您進一步詳加解釋
為何"停車位之停放並不生所物權效力僅生債權效力".

感謝您囉...

停車格本就是停放車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以人佔車位,
個人認為,
違反上述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fisheries
你認為以人佔車位並不違法,
本人不表認同,
且此行為並不道德且無禮,
如遇有人不要臉,
本人認為上述法條應可處罰.

請參考.


,



fisheries wrote:
車還沒到就先一個人在...(恕刪)


當然是不對啊,
如果這時管理員來抄單,要去那抄車號?
都會用人來佔車位了,誰知他會不會報假車號啊...
何況誰知這人想要罰站多久,無法抄單而損失的停車費收入找誰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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