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3.6 台南安平 BMW330業務駕車撞到我的老師!!

我的看法是路權有分絕對的和非絕對的
絕對的路權我知道的有斑馬線上的行人,只要是在客觀上有避免傷害行人的可能,這種情況下出車禍車子一定100%責任
非絕對的路權就像這件車禍,原則上直行車對左轉車是有路權,但那是在一定範圍內,例如距離路口20公尺內,超過這個距離是沒有路權的,否則左轉車可能幾個小時都轉不過去,偏離現實太多,如何設定這個距離政府的責任,我不知道現在有沒有,但應該要有才能避免爭議。
但即使有這樣的距離規定來判定路權,也是需要配套措施才能讓交通流暢運作,例如在塞車的時候上述規定就會讓左轉車幾個小時轉不過去,要增設左轉燈或是在一定尖峰時段內禁止左轉才行。

以這個案子來說,假設真的是時速150KM,T車要左轉時B車距離路口可能在50甚至100公尺以上,僅用常識性的生活經驗判斷就可以得出B車沒有路權的結論,T車因此自然沒有違規。直行左轉的路權爭議跟闖紅燈這種有清楚標準的違規是不一樣的,是要看二車的相對位置來判定,沒有絕對標準,只要B車沒有路權自然T車就沒有侵犯路權的問題。
參考行車記錄器的資料http://www.youtube.com/watch?v=ouTJOCWk2B4

BMW在7.53(30FPS,的第16張)秒時出現在畫面最右側


,8.56(30FPS,的第17張)撞擊.

得知BMW出現到撞擊,大約費時1.03秒.

參考GOOGLE地圖的距離測量,及畫面中BMW的移動比例,
得知BMW出現到撞擊,大約位移了50M.

不考慮已經緊急剎車延長的撞擊前行車時間.

用簡單的數學計算一下.

50M/1.03SEC=約48.38M/SEC

等於時速多少呢?174KM/HR

若考慮緊急剎車延長的撞擊前行車時間.
當時BMW緊急剎車前的時速,會是多少?
鐵定是174KM/HR以上的.

我們平常開車,轉彎時,
除了視野良好,可以在轉彎前看清對向有無來車.
多數情況視野並不佳,我們就會把車頭慢慢彎出去,看清路況.

所以T車左轉,慢慢把車頭彎出去,看清路況.是沒有問題的.
看到BMW快速駛來,他停下來讓BMW過.也是正常的.
不要說你們開車看到對向有車快速開來,還會選擇衝過去.

無奈遇到BMW實在太快,加上反應不夠正確.才會造成悲劇.

T車出現在路口,到被撞,大約2.5SEC,
以BMW的車速,應該距離在150M以上,應該小切一下方向盤,變換車道即可閃過.
若這樣的距離都無法變換車道,不是沒專心開車,就是技術太差.

yqaz wrote:
你看到80公尺外遠的直行車會禮讓
再來說T車吧

80公尺外時速20的直行車,我不會讓
80公尺外時速200的直行車,我絕對讓
看不出時速?那就是沒確認,B車的時速可不是只有超速一點點
再發一次

嚴重超速是公共危險 是刑法
吃對向是違反道路法規 是行政罰
誰輕誰重 這還需要吵嗎?

什麼叫做公共危險
就是處於自己已不能控制的狀態下
如酒駕超過0.55 嚴重超速超過速限60公里以上
這種狀態下是"失控狀態"
今天就算受害車子停著沒動沒吃對向
嚴重超速駕駛或酒駕者也可能撞上去
因為他已處於"無法應變的失控狀態"
這就叫做公共危險

在殺人犯殺人後
檢討賣槍給他的人
或是被害者不應該出現在現場...
而忽略殺人動機
看了實在很想罵髒話

SWAMO wrote:
80公尺外時速20...(恕刪)

那個路口你要出去確認對向80公尺外的BMW開多快時,
你已經被撞上了啦...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那個路口你要出去確認...(恕刪)

我的開車習慣,通常這時我的車會盡量和車道平行,而不是像T車那樣直接整台車跟車道垂直,等到視線夠看得清楚的時候,已經凸出分隔島一個車頭以上了!

SWAMO wrote:
我的開車習慣,通常這時我的車會盡量和車道平行,而不是像T車那樣直接整台車跟車道垂直,等到視線夠看得清楚的時候,已經凸出分隔島一個車頭以上了!


這路口,等紅燈再轉比較安全一點(吧?)
真不知那台極速米漿要是遇到變燈會怎麼處理.....

yujau26 wrote:

在殺人犯殺人後
檢討賣槍給他的人
或是被害者不應該出現在現場...
而忽略殺人動機
看了實在很想罵髒話


有個網友會說遇到危險而不自知避險被殺也是活該....甚麼樣的人都有的,息怒阿!

Balason2001 wrote:
感謝你釣出一個馬路四寶…(恕刪)

+1
馬路上潛在的恐怖份子太多了

嚴重超速的危險駕駛,比酒駕更危險
是路上最危險的不定時炸彈

吳小胖1229 wrote:
講太多都沒用啦,轉...(恕刪)


上了法庭,什麼都是講法條的!!

超速能把駕駛上手銬帶走嗎?不能!酒駕超標才行,這是法律的問題,
今天只是因為有人往生了,難道上法院就講『情』了嗎?

只期待這種喜歡超速的駕駛開車去撞牆壁,要死也不要拖無辜的人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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