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有沒有聽到,以法的標...(恕刪)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四、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
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準你的說法
該文也只是「儘量」不占用內車道
也沒說違法、違規呀
因我們的高速公路特殊,所以開放可以最高速限開在最內車道,只要不堵車。
其旨意是盡量維持超車道的功能,不是「以最高速限行駛最內車道且沒堵車」是違法違規的
不辯自明。
這位開單的警察的說明、也証明這點
不是嗎?
同樣準你邏輯
被官方視為違規的超速
更不能成為「視違法為無物」的護身符。
官方還特別先提「為了安全」,再說維持超車功能,
可見超速是多可怕的事。
為了安全,又解決超車道的問題
解方是:
最內車道得以最高速限加20公里為最內車道最高速,此速減10公里為最低速。
低於最低速屬違規。
既可消除以超車為名來掩護飆車的不法,又可增加車流速。
我敢說101年的發文,是愈弄愈麻煩的解釋。
放緃違規的超速來維持超車道的尊嚴?
違規可高於一切?笑話。
以北部車流量言,根本沒設超車道的條件。
這是常識中的常識。根本不用辯論。
南部則有空間。


個人積分:7分
文章編號:60590603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