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棟樓太大了~懶得爬文了
我在內線車道 只要有後車靠近我 我就會讓開讓他先過再切回去
即使我開130km/h也是一樣
誰曉得後車的儀表板是不是只有109km/h

超車本來就是要從左側超
怎麼會有一堆 你開那麼快就從外側超車的言論呀?
還遇到更多內外側並行 完全不用超車
好不容易超過去發現完全沒車
開個100然後在那邊霸佔內側
違法嗎?不違法
但這也就是為什麼外國的交通比台灣好的原因
如果想要好的交通 就應該要從自己做起
陳阿瓜~ wrote:
我說的2/9新聞 200樓已經有iawfy大大PO連結了 所以全文去那邊看就行了


開國道內線要讓超速車嗎? 警察來解惑


全原文摘錄如下:

《蘋果》即時日前報導,有名女子以時速77公里占用國道內線遭罰,
令網友一片叫好,但也有人好奇,若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
還要禮讓後方超速車嗎?國道公路警察局今表示,
內側車道雖為超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如後車超速,逼迫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之前車讓道,
本局將嚴格取締此等惡性違規,維護國道行車秩序。」


國道公路警察局今在臉書說明,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
內側車道屬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規定,若駕駛人造成超車道堵塞,可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緩。


國道公路警察局解釋,「小型車可以最高速限開內線」的立法緣由,
是因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情形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
因此允許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目的就是要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但也呼籲「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國道公路警察局說明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注意反紅反藍文字!!

注意反紅反藍文字!!

注意反紅反藍文字!!



摘錄下來對比:


1.
內側車道雖為超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2.
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規定,若駕駛人造成超車道堵塞,可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緩。



不要只看自己想看的.

典型的 "斷章取義" .



陳阿瓜~ wrote:
堵塞是法規中的字詞 至於堵塞的定義是由主管機關加以解釋
幾年前已有網友詢問「已達到最高速限是否構成堵塞後車?」
主管機關回覆是 已達到最高速限 即使後面有車 亦不構成堵塞

新聞裡面也有說了喔 速度達到最高速限即不影響超車道功能 這句話您看到了嗎?
不影響 所以當然也就不會有什麼堵塞的問題啦 您說是吧




請問 "堵塞的定義" 主管機關有加以解釋了嗎??

麻煩提供資料練結!!

再麻煩提供幾年前.

"主管機關回覆是 已達到最高速限 即使後面有車 亦不構成堵塞" 的資料鏈結!!

畢竟是 "斷章取義" 的累犯.



這句話 "速度達到最高速限即不影響超車道功能" 根本就是你的自我解讀.


全文如下:

是因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情形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

因此允許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目的就是要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但也呼籲「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




陳阿瓜~ wrote:
現在是您在搞笑喔
因為這不是國語文的問題耶 這是法規與法規的解釋
堵塞兩個字是要看他在法規中的定義喔 扯到國語文就扯遠了~
如果自行解釋法規 忽略方官解釋的話 您公民課要重修一下喔




呵呵!!

我確實是很希望我在搞笑!!



唉唉!!

所有的法規與法規的解釋.

都是由國語文組成的.

就算是法規中的定義.

也是必須用國語文來表達


還有你目前使用的 文字/文法 .

也是在國語文的範圍內.




誰在忽略官方解釋的話??



劉奕兒612 wrote:
可惜反紅文字不是你想的那個意思
不堵塞行車法官有解釋過了
01也有人轉PO過很多次
網路上就是有一堆人愛亂解讀法條




同樣麻煩你提供法官解釋的資料鏈結!!

因為同是 "斷章取義" 的累犯!!






法官也是人
每個法官的說法
未必相同



小弟覺得拿6000塊那條出來比較有用
而且低速無容許值
這新聞真不專業
當然"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請勿佔用"才正確
chienchenghung wrote:
這句話 "速度達到最高速限即不影響超車道功能" 根本就是你的自我解讀.
全文如下:
是因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情形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
因此允許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目的就是要發揮道路使用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但也呼籲「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
呵呵!!

不知道你在說啥!!
這整段看下來就是這個意思 不然你看到什麼意思???
不然你覺得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供過於求」????
不然你覺得最高速限還不是最高效率?????
不然你覺得最高速限還影響超車道功能?????
你就直接承認你愛超速吧 不然開最高速限哪裡會影響到大爺你?????

chienchenghung wrote:
再麻煩提供幾年前.
"主管機關回覆是 已達到最高速限 即使後面有車 亦不構成堵塞" 的資料鏈結!!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來源
文號 電話都有了 再不相信自己打去問吧ZZZ
chienchenghung wrote:
所有的法規與法規的解釋.
都是由國語文組成的.
就算是法規中的定義.
也是必須用國語文來表達

對啊 所以達到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請問你哪裡看不懂 這不是國語文表達是什麼???
chienchenghung wrote:
畢竟是 "斷章取義" 的累犯.

我看你是通篇前後都看不懂還自己亂解釋的累犯 呵呵

chienchenghung wrote:
國道公路警察局今在臉書說明,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
內側車道屬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規定,若駕駛人造成超車道堵塞,可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緩。

告訴你一個很明顯的事實啦
如果「擋到後車」即構成堵塞 (無論前車110 120 130 140)
而堵塞就要罰6000~12000 (根據你的紅字部分喔!!!) <<你的紅字一樣是斷章取義^^
那非常好 今天開在內線就狂踩油門
有人擋到N秒以上都不讓 就檢舉他堵塞行車
如果法律是跟你想的一樣 那肯定會成案 因為堵塞事實明確!!

但......事實恐怕要讓你失望了
因為絕對不會成案的 為何 就是因為速度啦
「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這麼明顯的事情 你都看不出來 就別再那邊說人斷章取義了
因為是你還不能接受事實 還繼續胡亂解釋法規~!!
自己斷章取義 還好意思說別人斷章取義累犯 天大的笑話
沒事不要賴在內線就好了
就是一堆人自以為最高速賴在內線.然後上網跟人爭辯
現在不止鄉民們看不下去~越來越多的警察也看不下去啦
自己好自為之
有爭議的東西就故意要去觸犯
不超車不佔內線有很難嗎
就算你身懷多條法條.解釋.判例
被開單光是申訴.跑法院就夠你煩了~懂很多是吧.很厲害是吧
不要再頑冥不化了
這不是違不違規的問題
而是禮讓的問題 又或者是說不占用內線會有更高的行車效率
你確定你的車顯示在最高速 就表示別人的車是顯示在最高速嗎?
如果你的車速與外側車道相同 為何不開外側就好
就像我常常會看到有人在中線開80
對!你沒有違規,但如果你的速度跟外線相同 甚至比外線還慢
幹嘛不開外線就好了呢?
A辣愛怕跑 wrote:
就算你身懷多條法條.解釋.判例
被開單光是申訴.跑法院就夠你煩了~懂很多是吧.很厲害是吧
不要再頑冥不化了

哈 那也要有法規 警察才能依法開單啊 不然要開啥 又要申訴啥?
難道警察也跟鄉民一樣憑感覺開單嗎
不要再冥頑不化了 接受事實吧

林素毅 wrote:
這不是違不違規的問題
而是禮讓的問題 又或者是說不占用內線會有更高的行車效率

這就對拉 我1000%同意!!
您的觀念非常正確 真希望多點您這種理性的網友!!
而這也就是我一直以來的想法
這議題從來不是違不違規的問題
是行車道德、禮儀的問題
一台車合法使用內車道
你可以說他不道德!! 你可以說他沒觀念!! 你可以說他沒行車禮儀!!
以上都是拿個人道德標準評量他人 你高興就好 這沒人管的著~~
但說違規就錯啦 因為牽涉到法規 這就不能用個人標準啦


偏偏一堆網友硬要說這是違規的問題
明明就沒違規呀
有違規 國道警察還會跟你打迷糊仗嗎?
像逼車違規 不就講的很清楚了嗎 「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內車道議題呢?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不就說合規了嗎
還一堆人在自己的幻想世界以為違規呢!!!
陳阿瓜~ wrote:
不知道你在說啥!!.
回覆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恕刪)


首先, 要有觀念, 用路人是守法, 依法律規定,不是依函釋
法律有位階,函釋 的位階遠低於法律

其次, 行政機關也必須守法, 依法行政原則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處分須有法律的授權,更主要包括行政機關的處分必須受法律的限制。
而此處的法律並非只是實定法,而是與行政法法源同義的廣義概念。
(行政法當中,法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不成文法源。後者尚包括法律原則,習慣法等。)
這些函釋的內容,不能天馬行空, 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必須受法律的限制。


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三、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一句有依據法規嗎?
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1.現行法規: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不是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須嚴格解釋,不能自行加字! 此處未依據法規 與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不符。
2."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但書, 但書限縮解釋,不得擴張為 "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處擴張解釋,違反法律原則。
與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不符。
3."最高速限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是94年之前的舊法規, 早已廢止!,此處引用廢止歷史法規 屬於 錯誤引用法規。與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不符。
4."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將內側車道解釋為"行車道",非超車行駛超車道,牴觸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不符。
5.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依據非交通標誌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句引用非標誌"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卻未引用"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與高管規則8-1 規定不符。亦與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不符。
能否使用車道, 須依據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不可能持續

6.若前後車均為超車, 在各自"路權範圍"內行駛, 前後車並無路權衝突問題。此時,路隊長前車有55m車距(適用高管規則8-1-3但書最高速限),同步之後車無55m車距,須保持安全車距降速或加速(適用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高速限區間) 。
依據車距長短調整, 速限在(高管規則8-1-3但書)←→(高管規則5)之間變換,最高速限會變換為區間速限,並無法持續最高速限行駛並無法持續!

7.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四、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1."速限"是速限標誌上的數字,"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有別於原速限(高管規則5)之速限規定!更換內側車道速限是主管機關職權,適用對象是主管機關
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為用路人之車速, "車速多少?"與"速限更換"乃兩個不同之法律事實, 適用對象亦不同, 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與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不符。

2.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設定條件)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這一句但書不得類推! 是單向涵攝,單行道! 不能倒過來! 不能倒過來! 不能倒過來!
○○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為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
○○狀況下 →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單向涵攝 , 單行道 , 不能倒過來 !
條件成立, 是這種速限 !這是一種可變速限規定!
條件不成立, 回到原速限 :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最高速限(高管規則8-1-3(但書)←切換→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條件不成立, 是換另一種速限

『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乃倒推但書法規, 倒果為因, 將法律效果與條件倒置, 未依據法律原則,與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不符。

3.法規不只一條,依高管規則6,必須有55m車距方能110km行駛,車距決定能不能"最高速限行駛",車距不足55m硬要110km行駛 , 是違反高管規則6的規定

4.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8-1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是依據非交通標誌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道方向(內/中/外道)為橫向(左右)路權 , 最高速限行駛的方向為縱向(前後)路權, 不能將縱向(前後)路權,誤為橫向(左右)路權 ?

五、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1.查無上述「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 不知所云 ?
只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7條設置之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為動詞, 超車道為名詞 , 法規非規範"超車"動作為如何? 而是規範"超車道"的前後左右範圍 !

2.前後車關係和最高速限無關, 而是路權不及於前車!
超車是超中線, 不是超內車道的前車( 在路權範圍外!)
尊重彼此路權, 保持安全車距(依高管規則6)
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前車超車完成(尊重前車路權) , 即前車不斷超越中線車,超越到無中線車可超之後,不再超車,此時前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尊重後車路權).前車路權消失之後, 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前車喪失路權離開,到中線車道之後, 由後車取得路權, 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已退至中線車道的前車。超越前車後,後車也面臨無中線車可超的情況,同樣喪失路權, 必須退出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無車可超或併駛(肉眼就能認定此非超車),自然喪失路權,不能行駛這個車道,必須退出, 由後車取得路權


如圖, 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皆可超車(不限於1台車)
速限100km路段,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超出路權範圍,路權範圍內無車可超, 喪失路權,都必須離開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100km/h安全車距為50m), B車無法主張對A車超車, 無路權衝突!
而是B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否則即為未保持安全車距)!

法規劃出這前後左右範圍,可以在這個範圍內行駛, 超出路權範圍同樣是喪失路權
所以本來就有暫時的意思, 超完就離開,也就車道"淨空"
不是沒有車,是超完都離開了
車距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車速改變! 離開,補滿右/外車道, 就會拉開車距
車速80km是40m車距, 不是永遠55m 車距

由不再超車喪失路權開始算, 到脫離中線車安全車距的長度, 就是"中線車安全車距(路權範圍)"

不再超車, 喪失"超車道"路權 (內/中/外車道左右方向路權選擇)
超出安全車距, 喪失"內側車道"路權 (該車道上, 前後方向行駛長度範圍的中止)

3.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條件為超車!超車者擁有路權)
法規劃出路權左右寬度,行駛範圍以內側車道車道線寬度為限(高管規則8,9)
法規授權,給予超車的這台車,在內側車道上,法規所劃出的這個車道的左右範圍之內行駛
高管規則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設定條件)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1-3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 不得..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縱合以上,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規劃出行駛範圍路權前後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為該車獨享, ((高管規則6,8,11)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此種寫法是劃出一段"路權前後左右範圍",
法律授權(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給了這台車這一段長度的內側車道,在法規"劃定的前後左右範圍內行駛" , 自然就超越了中線車,
超出路權範圍,則喪失路權,不能主張持續行駛(依法無據),必須離開內側車道(駛回原車道)。
內側車道上圖紅線的這個階段(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跨行車道及中/外車道,速限是橘色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在空間上,只限於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上圖紅線), 方為"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非 "最高速限跨行於內/中車道"(上圖橘線), 並非"最高速限變換車道(上圖橘線)"
"內側車道"的路權, 是不可能跨到中線車道上的!
所以,空間上, 跨三個車道都相同的"最高速限"不是"進入/離開內側車道"之路權!
不能拿""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做為跨行於內/中車道", "變換車道侵入內側車道" 的理由
時間和空間都不對!
herblee wrote:
首先, 要有觀念, ...(恕刪)


所以您的意思是管字第0990019210號函 無效?
且您認為高公局有以下疏失:
1.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2. 逕行解釋法規,未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3. 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不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以上我的理解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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