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tisfeather wrote:
那隨便抓個網路論壇文章就說我斷章取義,...(恕刪)
說我隨便抓個網路論壇文章?
起碼我把文章抓出來了
老兄你的發言依據在哪裡?
依據哪個法規法條還是哪裡的文章?
你抓的文章就是斷章取義已經被我抓出來的文章證明了
證明隨便抓個網路論壇文章的人就是你
"賣場內"的規定被改成"市區內"也能拿出來嘴?
各國都有這條法...我貶低的就是這條法,這條法不應這麼偉大
不用你動不動就把"臺灣"拿出來嘴
認為"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是惡法的大有人在
現在逐漸強調的是"路權觀念"
以此案來說...
不是行人被撞就單純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直接判駕駛過失
這樣判很無腦也很恐龍好嗎?
2肇雙方都是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而路權是屬於汽車的,雙黃線上行人本不應穿越
即使駕駛鳴聲警告,行人本身也是應停未停
但駕駛加速的行為就讓駕駛站不住腳了
肇責七三分我覺得很合理
在你覺得駕駛早該看到行人的同時
行人也早該看到車子不是嗎?
駕駛的習慣很差,駕駛行為在這場事故中確實難辭其疚
行人的習慣又如何呢?行人在這場事故中難道就沒有責任嗎?
不要只會"應注意未注意"把法律壓在輪族頭上
除了這條法也應一體適用在行人外(應尊守,而未尊守....之類的)
一場事故還有很多造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