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ana057 wrote: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這不是法律或規定。
那是標準的處理程序,對事後的責任釐清才不會各說各話,整個討論串沒人反對應該這麼做。
但內容沒提到,沒報案就是肇逃啊!
134樓看了,還是看不出跟肇逃有什麼關係...
,不用對我說這種基本常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