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質女王愛漂泊 wrote: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你要無視這條法規多久呢
違反變換車道該遵守的法規就沒有優先路權
何況對方還是直行車
我什麼時候無視? 你前面有提過嗎?
反倒是你無視得更徹底好嗎

左右安全距離,你胡說八道之後,
就不回答了,真的是XX分,不能再高了。
有違停啊,
你知道什麼叫"任意"嗎?
然後勒?
這跟禮讓直行車絕對毫無關聯,
誰跟你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就沒有優先路權?
這是哪國的天方夜譚?
那超速有沒有路權?
你這款更清楚說明,機車超貨車時就違規在先。
再鄭重的說5次,
"左右"行車安全距離,是半公尺,是機車違規想硬鑽,不依序行駛。
"左右"行車安全距離,是半公尺,是機車違規想硬鑽,不依序行駛。
"左右"行車安全距離,是半公尺,是機車違規想硬鑽,不依序行駛。
"左右"行車安全距離,是半公尺,是機車違規想硬鑽,不依序行駛。
"左右"行車安全距離,是半公尺,是機車違規想硬鑽,不依序行駛。
汽車也有違規,但絕對不是不禮讓直行車。
汽車也有違規,但絕對不是不禮讓直行車。
汽車也有違規,但絕對不是不禮讓直行車。
汽車也有違規,但絕對不是不禮讓直行車。
汽車也有違規,但絕對不是不禮讓直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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