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guide wrote:
其實不是這樣.
如果是火車撞死人的話,
通常是警察函送,
然後檢察官這裡可能就直接不起訴了.
有問題的是警察,明明不會起訴的案子,也要依SOP函送.
雖然結果不會變,但流程很不靈活.
因為警察只是執行單位非審判單位,
他們只能依照相關職權與法規來做執行。
依照你的邏輯,
若哪天有個殺人嫌疑犯被法官因精神狀態判決無罪,
那以後只要是自稱有精神狀態的殺人嫌疑犯,
警察也不用去抓啦?
反正法官也會判無罪?
這樣流程也很靈活?
傲笑憐 wrote:
都不爬文的?
闖紅燈罰600而已,憑啥就該被撞死?

傲笑憐 wrote:
難不成有一天,你眼瞎踩到館長的腳(傷害罪,刑事,比罰600嚴重的多)
館長就可以一拳把你打死?
~然後,館長上法院辯稱:就那個瞎眼的踩到我很痛,我下意識出手把牠推開,誰曉得就死人了?這是意外,你們要看到這個瞎眼的違法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