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魔人照外流!超討厭檢舉魔人,看到拳頭都硬了,贊成廢除7-1。

吼吼吼~~ wrote:
你又不認識我又怎麼知(恕刪)


他引你言

內文又直接說你強姦、搶盜

這已構成公然汙辱與加重毀謗
平心而論,
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才是公平的。

廢除7-1,那倒也不必。
違規被檢舉,摸摸鼻子認了。這是違規方所應該付出的代價。
而檢舉的人,具名檢舉顯示正大光明,以一種我檢舉,我負責的觀念。這才是修法完善,避免濫權的方向。
小瓜呆3618 wrote:
平心而論,每個人都要(恕刪)


現在已經是具名檢舉制度,除了無法舉發超速等特殊違規...其餘畫面均證實一切。

真的,違規了就認了,改過向善。

嘴巴文字抒發一下也好,還是請改正違規行為。
王簡莒 wrote:
現在已經是具名檢舉制(恕刪)

很多違規與善惡無關喔!
王簡莒 wrote:
現在已經是具名檢舉制度,除了無法舉發超速等特殊違規...其餘畫面均證實一切。


私以為,所謂的具名檢舉是要隨信附上檢舉人的名字,以示負責。
畢竟被有公權力的警察當場攔下來開單,擁有公權力的警察也是要在罰單上簽自己的名字的。

不好意思。我還沒被拍照檢舉過
只是新聞上實在看到太多檢舉人濫權,讓人不平則鳴罷了
宙王 wrote:
很多違規與善惡無關喔(恕刪)


原來啊!終於知道你的心中偏頗之處了。
一位有虔誠宗教信仰的人心存善念,所以他的並排停車或是雙黃線迴轉造成事故就不是『惡』?
simonni wrote: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恕刪)


息怒息怒。和氣生財。
小瓜呆3618 wrote:
私以為,所謂的具名檢(恕刪)


是全部檢舉都要付上檢舉人呢?還是只有交通適用?
眼觀耳聽 wrote:
道交條例是公開透明的(恕刪)

就連警察都無法背熟條例跟一些交通法規了,你跟我說人人都懂???對於檢舉魔人來說,有些疑似違規的,或是他認為是違規的他又沒獎金...他不管三七二時就先寄了再說....
有時候這些魔人妳以為是真正的很有正義感?是為全民著想?其實錯了!有些只是滿足自己的快感,有些則是反社會人格....(我沒說檢舉違規行為不好,但我認為需要有相當資格的人才能執行...)
simonni wrote: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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