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才是公平的。廢除7-1,那倒也不必。違規被檢舉,摸摸鼻子認了。這是違規方所應該付出的代價。而檢舉的人,具名檢舉顯示正大光明,以一種我檢舉,我負責的觀念。這才是修法完善,避免濫權的方向。
小瓜呆3618 wrote:平心而論,每個人都要(恕刪) 現在已經是具名檢舉制度,除了無法舉發超速等特殊違規...其餘畫面均證實一切。真的,違規了就認了,改過向善。嘴巴文字抒發一下也好,還是請改正違規行為。
王簡莒 wrote:現在已經是具名檢舉制度,除了無法舉發超速等特殊違規...其餘畫面均證實一切。 私以為,所謂的具名檢舉是要隨信附上檢舉人的名字,以示負責。畢竟被有公權力的警察當場攔下來開單,擁有公權力的警察也是要在罰單上簽自己的名字的。不好意思。我還沒被拍照檢舉過只是新聞上實在看到太多檢舉人濫權,讓人不平則鳴罷了
眼觀耳聽 wrote:道交條例是公開透明的(恕刪) 就連警察都無法背熟條例跟一些交通法規了,你跟我說人人都懂???對於檢舉魔人來說,有些疑似違規的,或是他認為是違規的他又沒獎金...他不管三七二時就先寄了再說....有時候這些魔人妳以為是真正的很有正義感?是為全民著想?其實錯了!有些只是滿足自己的快感,有些則是反社會人格....(我沒說檢舉違規行為不好,但我認為需要有相當資格的人才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