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建議...提高高速公路最低速限

herblee wrote:
又回到 "超速" 在...(恕刪)


我講的是原則,就當是最高時速行駛可以不?無關用啥方式測速,也跟啥數學公式理論無關

,我不是這方面專家,講在多我也不會去驗證,甚至連看都不會去看,你省省吧
simonni wrote:
我講的是原則,就當是最高時速行駛可以不?無關用啥方式測速,也跟啥數學公式理論無關

,我不是這方面專家,講在多我也不會去驗證,甚至連看都不會去看,你省省吧

就當是最高時速行駛可以不? 不可以
這是走錯車道 , 這是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1) 最高時速 不是路權你沒有使用權利
不是遵守建中校規就能去建中上課 ? 你要有學籍, 要有入學資格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路權, 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 卻宣稱 要去遵守 內側車道的速限 ?
還能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跑出 110km/h?

(2) 最高時速 ≠ "最高速限" 那面標誌

不是遵守速限就能闖紅燈?(侵入他人路權範圍)
不是遵守速限轉彎車不讓直行車?(侵入他人路權範圍)
不是遵守速限直行就能佔用左轉車道?(侵入他人路權範圍)
不是遵守速限就能未滿三人侵入高承載車道?(侵入他人路權範圍)

(3)每公里17車這種密度(車距53.8m), 就會受迫降速到107,6km/h ,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不是 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不是只有3條車道線的車距, 也能做什麼"最高速限行駛"?
(法律依據 : 依高管規則6: 有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55m車距→110km/h行駛內側車道)

(4)8-1-3 但書是 將 超車道 速限 變換了
將速限 由原本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變更為單一 最高速限
不看"最低速限"了! 單一 最高速限等同將最低速限提高了!
現行法規,最低速限已經提高了!

這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 你(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換上來的"最高速限標誌"
無論 你用路人如何踩油門 , 都只是自己的車速 ? 根本不會改變 最高限速 那面 標誌

根本不存在 , 把自己的錶速掛上去 ? 再要求其它用路人按照你的錶速? 當成路邊那面"最高速限"標誌 來遵守??

(5)是否依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行駛的條件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這件事 , 是周邊所有車共同決定的"1km內塞入幾台車?屬於那一種等級的車流?", 不是你單方面踩油門能決定的

只有 在"不堵塞之車流狀況下",綠色的 LOS A,B,C 有足夠55m車距, 能最高速限110km/h行駛(能夠改為單一"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
紅色的 LOS D,E,F 無足夠車距 , 是辦不到的
(法律依據 : 依高管規則6: 有不堵塞行車之狀況 55m車距→110km/h行駛內側車道)


(6)法律所授權的部份 , 每台車被授權能使用的車道長度 , 就只有 " (行車安全距離)"

"路權"前後不可能超出安全車距(即路權範圍)之外 ←超車超到有"安全車距", 就不能再超下去了
simonni wrote:
我也講了很多次他們沒(恕刪)


我已經開始看不懂你的文了

你內文的文法要不要調整一下?

還有

你的態度跟我回覆有什麼關係?

你的態度對我來說一點都不重要

你依舊沒回答為什麼要叫超車道

看到這種議題,忍不住還是想回覆一下
在台灣可能只會宣導不要酒駕、不要超速、不要違規
但很多時候
就是很多人會自以為我沒違規
所以就為所欲為
都不會替他人著想一下
像是停等過紅綠燈
在你確認安全,而且後面一大堆車排隊時
是不是可以加快過紅綠燈的速度
或者你想慢慢遊車河的時候
可以看看是否有人因任何急事
想快速超越你時
可否讓到一旁
總之
該教育不管是開車或騎車的人
多替別人著想一下
交通會更順暢
凱開223 wrote:
假日的時候我比較常見..
真的是各有各的考量~

假日是三寶出遊日子,高速公路前方明明就沒什麼車也沒事故或施工都能塞車了!
herblee wrote:
將高速公路建立車道主(恕刪)

您真的是可憐人,讀書讀到這樣子也真的不簡單了,不明事物為何這樣,只是照本宣科的八股心態
因為法律不是真理,每個人有基本見解 ,法律是服務人的,所以會有多方解釋讓它更完善,但是你把法律當真理,真的是可憐,所以知道這個道路用途的會讓他解釋往更有利人群去使用的方向去解釋,所以法律見解相當的多,各國都有不同見解,但沒有人會去說對錯,因為就算是相同的條文在不同環境就會有不同做法,所以你真的是滿可憐的 ,但願你不是老師,不然一堆學生可能被你教到不會用惱了
尤其這些條文是所謂行為規範的說明
瑪拉卡 wrote:
我已經開始看不懂你的(恕刪)


超車道我回應過你啦?在講一次也沒問題!就是超車阿,那你回應我的問題嗎?沒把超車道

用來超車而是當一般道路正常使用,算不算違法佔用車道?
龜車邏輯就是比他快就是超速
hu4852 wrote:
herblee wrote:
將高速公路建立車道主(恕刪)

您真的是可憐人,讀書讀到這樣子也真的不簡單了,不明事物為何這樣,只是照本宣科的八股心態
因為法律不是真理,每個人有基本見解 ,法律是服務人的,所以會有多方解釋讓它更完善,但是你把法律當真理,真的是可憐,所以知道這個道路用途的會讓他解釋往更有利人群去使用的方向去解釋,所以法律見解相當的多,各國都有不同見解,但沒有人會去說對錯,因為就算是相同的條文在不同環境就會有不同做法,所以你真的是滿可憐的 ,但願你不是老師,不然一堆學生可能被你教到不會用惱了
尤其這些條文是所謂行為規範的說明

您引言 herblee , 卻沒有針對文中的"車道"問題發言? 轉而說到 不明事物?照本宣科?八股心態?完全無關"車道"
前言不對後語 , 完全不知所云? 當然陷入邏輯誤謬

您真的是可憐人,讀書讀到這樣子也真的不簡單了,不明事物為何這樣,只是照本宣科的八股心態
前面都說明了歷史上"車道"前因後果關係,為何入法?如何入法的 , 您沒有任何說明,就自認 "不明事物"? 完全不知所云? 這也沒辦法了

因為法律不是真理,每個人有基本見解 ,法律是服務人的,所以會有多方解釋讓它更完善,但是你把法律當真理,真的是可憐,
依照法律怎麼會是可憐 ? 亞里斯多德於西元前350年寫道:「法治比任何一個人的統治來得更好。」
法治 總是比您 hu4852 一個人的說法 來得更好
整個法律體系 , 必須是
(1)民主的立法 : 法律的產生有一定的立法程序 ,由 法案提出 →委員會審查→總辯論→通過→(上下議會二院制的國家還經過聯席委員會) → 法案生效(總統公告 ) 是集思廣議 , 是針對大多數人的法益 , 不是單一個人的法益。
(2)「依法行政」不打折 ,執法負責的行政。
(3)公正不倚的司法 , 我國為大陸法系 , 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每個人有基本見解 ,法律是服務人的
交通法條都有定義 , 開宗明義, 只有法條的見解, 根本不存在 "每個人有基本見解"?

法律是服務人的?
而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法條當中, 全都是 應依下列規定 , 遵守下列規定 , 不知道服務人的所指為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0 條 :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第 98 條 :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尤其這些條文是所謂行為規範的說明?
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行為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
處罰條例 33 條就定義了 高速公路全都是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管理事項
所以,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白紙黑字 為 管制
根本不存在" 服務人的? 不知所指為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 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

法規白紙黑字 , 有規則 也有罰則
交通規則是對的行為 ,要遵守的行為 , 交通罰則描述錯誤的行為 , 要處罰的行為
法規白紙黑字 , 依照規則做 , 產生了錯誤的行為才會適用到罰則
不是倒過來 ?
只看罰則不看規則 ? 以為罰則倒過來就叫做規則 ? 以為罰則罰不到就是對的行為 ?

177 樓 hu4852 wrote:
所以內車道並不一定要超車用的,平時不超車也可走
這句話根本找不到法律授權! 並沒有這種法規 ! 是您自己的說明, 且沒有註明任何來源,出處 ,依據
現在連法律都不遵守了, 又說 , 法律不是真理,每個人有基本見解 ,法律是服務人的?
公法(行政法) 規定是針對公眾之法益 , 台灣不是帝制 , 不是皇帝說了算, 不是法律服務一人

依照法規 , 路權都以 "單一擁有"為原則
道路上沒有 "平權?每個人有基本見解"這種事, 法律不可能在相同時間內 ,同時指定兩台車 ,使用同一路段車道空間 , 那就撞在一起了 !
在法規所設定的時間區間之內, 唯一能使用道路的只有其中一方←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高管規則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示了"路權" ;另一個 8-1-3 但書是什麼 ? ← 遵守義務 , 非使用權利
依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79): "最高速限標誌" , 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這是限制 , 不是使用權利
主管機關設立 那一種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用路人踩油門跑出 最高行車時速
更沒有倒過來說成, "符合速限" 不罰"超速"? 就能擴張解釋為合法佔用車道? 無視違反"路權"?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這種倒推擴張違反了高管規則7 !
定速行駛不離開並非超車! 無超車道路權!
並沒有拿 "依速限行駛"(遵守義務) 去 侵害 "超車道"路權(使用權利) ? 這種權利和義務不分的事 !

所以知道這個道路用途的會讓他解釋往更有利人群去使用的方向去解釋,
是多數人才稱為人群 , 正是為了多數人群公眾的法益才管制 "輪流使用"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每台車都有機會輪到 , 輪到的才進去 !
不依法『管制』? 反而說成 更有利人群去使用 ???開放所有用路人擠進去, 那稱為亂走, 稱為車流擾動 ?
每個人有基本見解叫做"私心"
此種"非合作(Non-cooperative)"納許均衡"各方角力,個佔地盤,二隻羊過狹橋, 所有路都堵死了 。無論單一駕駛人企圖如何單獨改變自己的策略,都沒有辦法做得更好。
沒有路權也不禮讓? 這是玩遊樂場內的 "碰碰車 "! , 這不是"交通" !
"布雷斯悖論(Braess's paradox)所述 "選擇越多 , 效率越差 ; 功能越多 , 效果越差。
放任搶先就能亂走? 就會引發車流擾動, 是所有車都受害, 最終還是會禍及 原始搶先亂走的車。

各國都有不同見解,但沒有人會去說對錯,因為就算是相同的條文在不同環境就會有不同做法
做法不同 , 但是 實質上符合
路權Right of Way 在講 "禮讓"Give way , 是萬國公法 ,是完全一樣的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對擁有路權right of way者讓道 give way
是全世界100多個國家 都簽約的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我國簽署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公約規定有每台車在車行道(Carriageway)上的位置!,各國是完全一樣的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邊沿 在公約英文版寫為edge(台灣的edge路緣在最右邊)

我國所制定的 交通法規, 並不能天馬行空 ! 路權 規定 必須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


我國法規當中, 這些法規明明就和其它國家是一樣的
高管規則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高管規則8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8-1-3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高管規則 11 條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和其它國家 Slower Traffic Keep Right (相對車速)慢車靠右 以及 Keep Right Unless Overtaking , Keep Right except To Pass 靠右行駛除非超車 , Left Lane for Passing Only 左車道僅供超越 , 明明就是一樣的

卻偏偏故意錯解法規 ?
把 用路人的車速 說成 路邊那面標誌→最高速限
把主管機關 權責, 用路人只能被動無條件遵守的"最高速限", 說成自己主動踩油門達成最高時速 ?
把無條件遵守的速限義務 , 當成是 使用道路權利 ?
明明都擠在一起沒有車距了, 卻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還騙自己說成 『能開快車就是"不堵塞"』?
這是在扭曲法條 !

問題就是 不依據法律(成文法) 及法律原則(不成文法)
自行以為 法規可以每個人有基本見解 ,法律是服務人的?
卻不去看 法規 條文 當中的定義為何 ?
忘記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也不顧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教到不會用惱(腦)?
路人39 wrote:
依比例, 龜車數量還(恕刪)


我只是比喻啦,
會慢慢開的很多是不管旁人的,就算閃他一兩下他也沒感覺.
就是照自己的步調可能是60~80左右.
相對於旁邊大部分人100~110速度
大家都必須避開他才會變得增加危險.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