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701起,又是並排違停!




紅線違停,不是24小時都不能停嗎?
現在又可以通融00-06可停??
mi001059 wrote:
紅線違停,不是24小...(恕刪)



先確認一下,桃園市議會是否有同意開放00-06紅線停車的相關自治條例,

像新北市,就有再討論是否開放,但還沒有確認!

若地方條例沒有開放,那就是警方誤解法規,

民眾檢舉還是要舉發,就跟車內有人檢舉55條一樣,

建議轉寄給署長信箱,應該就會舉發!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先確認一下,桃園市...(恕刪)


有詢問蘆竹交通組了,就跟上面的回覆一樣
至於您說的,我再寫信問問市長,感謝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1項6款,原文如下: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法條白紙黑字明明寫:有人檢舉就不在此限

警察一樣可以不鳥法條,呵呵

警察不鳥法律,不鳥法官判決書,常有的事,我們也拿警察沒辦法


大大頂多再寫信問問署長是否同意,

如果警察還是維持原答覆,那恭喜大大,

代表你們那以後0~6點,就是開放隨便停沒關係,警察認可的

以後大大和任何人也可如法炮製隨便停

打不過他們,就加入他們咩

pafupafu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恕刪)


他還是有說某些條件是不能停的,路口十公尺,等之類的
真是矛盾

mi001059 wrote:
他還是有說某些條件是不能停的,路口十公尺,等之類的
真是矛盾


可能你們那兒警察認定"路口十公尺等等"的條件,才算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吧,一般紅線不算妨礙

警察既然這樣認定,也只能聽他們警察的囉,誰叫他們才是警察呀

敦南,五分鐘七件違規
六件違停一件闖紅燈
大家真是錢多



檢舉一件兩分鐘,前置作業也才五分鐘
官方認證的,一天花20分鐘,持續幾周,就能讓家裡附近的違規達人改變
不過通常固定的違規達人,有時要等兩到三週,或是超過月後,收到連續罰單才會停止違停

有遇過一個大概是通訊地址不對沒即時收到紅單吧,檢舉了2x次他才不再繼續於人行枕木紋違停


Johnny_depp wrote:
檢舉了2x次他才不再繼續於人行枕木紋違停


我的紀錄也是20多次,

目前沒有我趕不走的違停車!

讚!


pafupafu wrote:
警察既然這樣認定,也只能聽他們警察的囉,誰叫他們才是警察呀


基本上我會有20%的寬鬆容忍度,

也就是有幾件不能舉發,不想舉發,我都可以接受,

相信承辦過我案子的警察,都可以快樂處理我的案子!

就直接說不舉發,

不需要用我什麼錄影也違法,要上法院什麼的來框我,打聽一下啦!

哈哈

Johnny_depp wrote:
敦南,五分鐘七件違...(恕刪)


繼續加油~幫你打氣
哈,併大,我又來了
想請問您
路邊起步的車子
切到我前方
未使用方向燈
是否可成案 ?

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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