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感謝您願意分享持續...(恕刪) 您於106年9月18日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檢舉專區-蘆竹分局)檢舉車號AUJ-5279號汽車交通違規一案,茲答覆如下:一、審據您提供之舉證資料,車號AUJ-5279號汽車違規「機車道臨時停車」事實明確,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在案。三天成單!!
mi001059 wrote:一、審據您提供之舉證資料,車號AUJ-5279號汽車違規「機車道臨時停車」事實明確,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製單舉發在案。 讚,這些愛並排違停的駕駛,不久之後都會變成此論壇支持廢除檢舉之人士,有趣,加油囉!
A辣愛怕跑 wrote:各位請看看 這就是違規達人的嘴臉 哼哼 只要意外當事人,有當時違停車之車號證據,絕對都可以提出刑事告訴,民事求償,這不是未審先判,而是因果關係!加油!違停沒事時就是沒事,一但違停點出現死亡車禍或是植物人車禍,沒有一個不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