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001059 wrote:請問佔紅線閃黃燈在車上等~~也是間隔四分鐘檢舉~~也會成單嗎?不一定要車內照? 我不是警察,所以我無法保證!不過只要超過三分鐘(分鐘相減大於等於是四),用此兩個間隔三分鐘以上的影片、照片檢舉,是可以用56條舉發!法院判決書都有,法院都是支持檢舉者之作法與警方舉發之依法行政!從沒有看過法院說檢舉者浮濫檢舉,所以講這句話的人就是在唬爛喔!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我不是警察,所以我...(恕刪) 有喔,請參考下面報導如果不確定就不要檢舉了,避免成為浮濫檢舉。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罰單爭議訴訟案件頻傳,新北地院行政法庭庭長潘長生說,警方處理交通違規不是受理刑案,不能有人檢舉就開罰單;警察與裁決機關都應加強自我審查功能,依職權盡調查義務,不能以人手不足做藉口,丟問題給民眾自己去打官司討公道。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我是你口中,人人盲目崇拜的SEAFOOD,沒有燒台跑車來,無法再此發言,切記!.(恕刪) 請理性回文,勿做無謂的挑釁與攻擊,另我未記得說過類似的話,只要符合版規,人人都可發言,你的說法,不會改變我的做法,感謝與感恩!!!
lily3682 wrote: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罰單爭議訴訟案件頻傳,新北地院行政法庭庭長潘長生說,警方處理交通違規不是受理刑案,不能有人檢舉就開罰單;警察與裁決機關都應加強自我審查功能,依職權盡調查義務,不能以人手不足做藉口,丟問題給民眾自己去打官司討公道...(恕刪) 如果抓不到重點就再多讀幾次!
lily3682 wrote: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罰單爭議訴訟案件頻傳,新北地院行政法庭庭長潘長生說,警方處理交通違規不是受理刑案,不能有人檢舉就開罰單;警察與裁決機關都應加強自我審查功能,依職權盡調查義務,不能以人手不足做藉口,丟問題給民眾自己去打官司討公道。...(恕刪) 法官的這段話,本來就是現行的制度了,沒什麼好再強調幾萬件的檢舉案件,才一兩件有瑕疵,弄到申訴與行政訴訟絕大多數99.9%都是事證明確~乖乖去繳罰單少數案件0.01%有爭議的案件弄到行政法院,再被媒體所放大,就成為您所看到的新聞簡言之 檢舉制度還是有其必要 ~ 不可能會為了那0.01%的爭議而因噎廢食
有些人眼中所謂的檢舉浮濫恐怕是極少數個案被媒體渲染的結果對媒體而言,只有檢舉超人(如蟠桃里民)或具趣味性(三寶車禍、違規人惱羞成怒)或具誇張性(連續幾十張罰單)或具話題性(申訴成功)才有報導的價值所以,如果把個案當通例,因此批評檢舉浮濫,恐怕是閱聽人對媒體照單全收的結果。